從法律的角度看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的邪惡本質

——寫在7.20兩週年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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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7月19日】江××鎮壓法輪功已經兩年了,越來越多的人對這場鎮壓的野蠻、殘酷感到震驚,已經從欺騙宣傳中覺醒過來。天災人禍愈演愈烈,不斷警醒著善心未泯的人們。本文只是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場政治運動,以辨明善惡、正邪。

江××在鎮壓法輪功中利用了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對於利用×教組織或者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矇騙他人、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行為要進行懲罰。但即使在官方媒體的宣傳中,也沒有關於法輪功學員矇騙他人、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報導。相反,大陸警察強姦、侮辱女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在國際社會已被多次曝光,警察矇騙、敲詐、剋扣、搶掠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錢財的行為司空見慣。警察動不動對法輪功學員處以上萬元罰款,有甚麼法律依據呢?

所謂破壞法律實施,被專門用來對付法輪功學員的上訪、煉功以及說明法輪功真象的行為。這些行為本來是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卻被誣蔑為「鬧事」、「圍攻」、「串聯」、「聚眾」等等。事實上,不是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是江××對法輪功的取締違反憲法,是江××政治流氓集團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枉法裁判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對法治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江××誣陷法輪功為×教,但法輪功學員並沒有幹斂財、害人之類的事情。隨著鎮壓的持續,最初編造的那些「罪狀」逐漸被揭穿,×教的指控已經不攻自破。為此,江××在栽贓陷害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它一方面操縱輿論工具進行鋪天蓋地的謾罵和詆毀,一方面指使國安部和公安部精心策劃了天安門自焚事件,以進一步矇騙公眾、誤導輿論。事實上,法輪功是明確反對自殺的,法輪功學員也沒有搞甚麼自殺。相反,警察在殘酷的迫害中虐殺了很多拒絕放棄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

通過610辦公室,江××密令對法輪功學員施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在這樣的政策指導和縱容下,二百五十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警察活活打死,數萬人遭受非法關押、酷刑折磨並被判處勞教,很多女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姦,大批法輪功學員被強行綁架並受到強制性洗腦,很多法輪功學員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並被注射嚴重損害神經系統的藥物。種種罪惡的行為,罄竹難書。

顯然,江××政治流氓集團針對法輪功的政策和措施都具有明顯的非法性,法輪功學員遭受的深重苦難就是這種非法性的明證。而法輪功學員至今所做的依舊是堅持自己的信仰以及向政府、人民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沒有反對政府、破壞法律,沒有暴力和任何不平和的行為。在迫害和冤屈中,法輪功學員依然保持著大善大忍的境界。誰正誰邪,涇渭分明。

邪惡是見不得人的,江××集團對於自己的惡行被曝光非常驚恐。因此,在一意孤行繼續殘酷迫害的同時,阻止法輪功學員揭露種種不人道的迫害已經成為它們最為關注的事情。在最近的司法解釋中,司法機關把散發法輪功真象材料的行為與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聯繫起來並從重處罰。阻止人們了解法輪功真象以掩蓋罪惡、欺騙輿論,已經成為反法輪功運動的重要內容。大陸公眾的思想、言論自由以及知情的權利都遭到了無情的剝奪。

在中國大陸,法律沒有很高的權威,法制水平也不令人滿意。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普通公眾,而在於江××政治流氓集團獨斷專行、恣意妄為,根本不把法律、公民的合法權利當回事兒。法律程序本來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但司法機關並沒有對法輪功進行調查了解,是江××信口雌黃誣蔑法輪功為×教的;而法輪功學員在法律程序中獲得辯護、提出上訴和申訴等各種合法權利都無法行使甚至被明文剝奪。司法的獨立性和法律的尊嚴在哪裏呢?

儘管官方媒體按照其主子的意志肆意誹謗佛法、欺騙公眾,並極力掩蓋江××的種種惡行和諸多社會不公,但這並不能遮蔽人們對社會真實情況的體察和感受。每天在天安門廣場,惡警們把平和的法輪功學員打得頭破血流,這不是盡人皆知的事情嗎?

其實,大陸國內法律還不很完備,對人權的保護與大陸政府簽署的幾個國際公約相比還有不少差距。但即使按照這樣的法律來衡量,江××政治流氓集團鎮壓法輪功的行為也是極其惡劣的,偽善的面紗已經被它自己扯掉,邪惡的本質暴露無遺。當法輪功真象大白於天下的時候,邪惡就會在所有善良人們的唾棄中滅絕。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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