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國家元首卸任,按照美國法律和國際法,他就可以成為被起訴的對像。
芝加哥法律日報2004年1月20日報導,一些中國公民昨天說,在鎮壓法輪功中的受害者有權尋求法律途徑起訴這個下令酷刑折磨和殺害成千上萬名精神運動成員的人。這八名中國人星期二向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庭要求重新受理一宗共同訴訟案,控告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駭人聽聞的侵犯人權罪行。
報導說,在一份意見書中,這八人辯論說,於2003年3月15日卸任的前中國國家主席江××無權享受與現任國家元首同樣的豁免權。他們說,一名前國家元首必須對其在任期間個人犯下的群體滅絕、謀殺和酷刑折磨等侵犯人權的罪行承擔責任。
報導說,原告委託的華盛頓特區律師泰瑞-馬什駁斥了所謂江的地位使其免於被起訴的說法。專程來芝加哥提交上訴意見書的馬什說:「豁免權不等於免於懲罰。一旦國家元首卸任,按照美國法律和國際法,他就可以成為被起訴的對像。」
世界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執行理事莫頓- 史克拉(Morton Sklar)在一個電話採訪中說:「布什政府限制這個訴訟案的行動從實質上會嚴重傷害酷刑受害者們在美國法庭提出這類訴訟的能力。」
史克拉說,世界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打算下週向法庭提交一份「法庭之友論點陳述」,陳述中強調江不享有訴訟豁免權。史克拉說,因為江已不再任職,應該是由他自己而不是美國政府來提出豁免的要求。他還說,按照反對不懲罰原則,「某些極端虐待不能得到寬恕」,江被指控的行徑無論如何都沒有資格得到豁免。
史克拉還說,第七巡迴法庭在這宗法輪功訴訟問題上的決定,將會影響到其他依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來主張自己權利的訴訟人。史克拉說,本案法庭的決定將非常重要,因為「美國政府就這些訴訟案所採取的政策對那些運用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保護自己的酷刑受害者、群體滅絕受害者以及人權活動家們形成了威脅。」
報導說,八名原告於2002年對江和610辦公室提起法律訴訟,指控他們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批准的多項條約,犯下諸如酷刑、群體滅絕、任意逮捕和囚禁、壓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罪行。
訴狀指稱,江為了指揮對法輪功的鎮壓於1999年6月10日設立了「610辦公室」。江促使公安部阻止法輪功學員的一系列活動,並指使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事後通過了具追溯既往效力的法律,以使其對法輪功的鎮壓合法化。鎮壓中採用的手段包括對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施行虐殺、強姦、失蹤、酷刑折磨或強制勞教。
報導說,原告中的六人稱中國官員依照「610辦公室」的命令對他們施以酷刑虐待。另外兩名原告,生活在伊利諾州的中國公民葉蔚和生活在馬薩諸塞州的美國公民汪浩稱在江××去年[譯者註﹕應為2002年]訪問冰島期間,中國官員違反美國法律阻止他們參加在冰島舉行的抗議活動。
報導說,原告們在提交了加蓋印章的訴訟文件後,單方面申請採取其它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庭文件。在江正在訪問芝加哥期間,當時任緊急事務法官的美國地區法官威廉姆斯-希伯勒(William J. Hibbler)批准了通過將法庭令和訴狀送達至參與保護江的任何一名工作人員即為完成送達程序。原告們表示,通過將文件交給在江停留的賓館外值勤的一位芝加哥警察指揮官和受命保護江的聯邦安全人員,他們就恰當地完成了向江送達法庭令。
報導稱,江和「610辦公室」沒有對訴訟做出應訴。但是,美國政府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干預了此案,提出江作為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應免於被起訴。
報導說,三十八位國會議員提交了他們自己的「法庭之友論點陳述」,敦促美國地區法官馬太-肯尼利(Matthew F. Kennelly )行使對江和「610辦公室」的司法管轄權。
報導還說,9月份,肯尼利得出結論說他必須遵從行政部門有關「江享有元首豁免權」的決定,從而駁回起訴申請。肯尼利還說,美國地區法院缺乏對610機構的司法管轄權,因而駁回了對610辦公室的起訴申請。
報導並說,在星期二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中,馬什和紐約律師傑庫默-曼農(Jaykumar Menon)敦促第七巡迴法庭推翻肯尼利的裁決。意見書說:「對在執政之前、之後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在執政之中犯下的私人行為進行起訴並不妨礙國家元首的傳統的職能,因此一名前國家元首可以因其執政之前、之後的行為,以及在執政之中犯下的酷刑、群體滅絕和其它「個人」行為被起訴。」
馬什說,這個案子能繼續下去是非常重要的。馬什說:「在中國正在發生著一場大規模群體滅絕和酷刑,針對的是一個相信人只要有仁慈、善良、寬容和真誠就能夠獲得更高智慧的人群。我相信如果世界各地的人民真正了解今天在中國正在發生的事情,他們就會立刻全力來結束這場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