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當局將煽動叛亂罪行內容收窄,我們對保留「處理煽動性刊物」罪行感到非常沮喪(dismayed),這影響眾多印刷、入口、分銷及零售商合法商業行為,很容易為傳媒工作者及上述人士製造自我審查的環境。這罪行應刪除。
所有與煽動叛亂有關的罪行,檢控時限應為六個月。
將「關乎香港並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列為受保護資料,是不必要及不清晰的。
將「未經授權及損害性披露」列為刑事罪行,將對傳媒工作者構成不合理的壓力,令其要判定資料的來源,亦會令其將匿名提供的資料視為非法獲取的。
應為罪行加入「公眾利益抗辯」及「資訊已被公開抗辯」。
取締本地組織不應由內地啟動,只應由香港法院根據與香港相關的原則決定。由保安局為被禁制組織的上訴安排制訂規例,更是一個倒退。由保安局指令哪類證據及證人可提堂,以及法院可做或不可做甚麼事,實在不可接受。上述沒有一項是《基本法》23條列明的要求。
總結而言,政府的立法建議將遏制本地、地區性及國際傳媒在香港的運作,政府的修訂未能減輕我們對此的恐懼,亦會對言論、集會及新聞自由構成威脅。希望立法會繼續將法案完善,直至上述憂慮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