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32歲,某廠職工,每天上班早來晚走,勤勤懇懇,一年幹出三年的工作量,連續多年被評為「廠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精神文明個人標兵」,還是廠職工代表。後由於健康原因(嚴重風濕),被調到二線當質量檢查員,工作認真,從無錯、漏檢發生。她性格開朗大方,敬業愛崗,責任心強。
女兒是叫真的人,法輪功遭打壓後,就是不肯放棄修煉。99年10月18日剛到北京,武警問:「是不是煉法輪功的」?她說:「是」。次日,被接回,直接劫持進了看守所,罪名是「擾亂社會治安」,行政拘留15天,我家祖輩都無人進過監獄,因此我實在羞於見人,本以為15天放人,可誰知一關就是三個月,後又被送勞動教養。這時我才慌了神,於是,我買來有關法律書開始學習,書上說「擾亂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多拘留15天,行政罰款200元,可我們家卻花了近4000元,其實我心裏也知道這是被整了,任何法律條文對她們不適用。
我女兒是出了名的犟,就是不拐彎。再次接見時,她媽看見女兒身上還多處青紫,走路有點瘸。因為當時只有本人寫不煉了,才能被減刑釋放回家。我們知道女兒受了很多罪,聽勞教所說,有一次實在睏極了,我女兒倒在地磚上就睡著了,怎麼叫也不起來。渾身上下都是大膿皰(疥瘡),醫生用手術刀刮(清瘡術)刮的滿地是血,她也不吭一聲,還向醫生、院長洪法。乾疥、膿包一長就17個月。人心都是肉長的,真不明白究竟是甚麼力量讓迫害她的人成為不知痛癢的人?
就這樣,苦盼兩年,女兒回來(2001年5月女兒被釋放)。拘留、勞教期間單位停發工資。2001年9月單位給其下崗,每月200多元生活費,半年後不寫書面文字承認「錯誤」被予以除名。2002年4月28日,工廠貼出給我女兒除名決定,屬於強制性質決定,失去工作還不能算失業,(沒有交廠職代會通過,本人也未簽字)我女兒現已完全失去經濟來源,而且上訪無門。我與老伴原指望女兒養老,現已沒有任何希望,在經過精神與經濟上雙重打擊後,我們真不知怎樣了此殘生?怎樣面對突來災難?
另外,一直困擾我的一個問題讓我如何也難以想通。說「不煉」就有自由,正常上班,少一個字被勞教甚至強制除名,失去心愛的工作。真是從生到死、從死到生,差別太大了,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對我女兒不公正的對待,無異於把人推向絕路,使人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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