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二十三條立法是針對法輪功來的。例如,香港政府提出了一個能夠以國家安全為由,取締任何一個與大陸被禁組織有聯繫的香港團體的取締機制。草案很明顯是針對法輪功而來的,它受到世界各地法輪功學員們以及各界人士的堅決反對。
巨大的壓力使得香港政府撤回二十三條在某些方面的提案。但經修改後的取締機制仍在,只有那些附屬於大陸被禁組織的香港組織才會被取締。從表面上看,由於法輪功的鬆散結構和無等級性使其似乎不在此打壓範圍內,但是,當仔細讀過草案後就會發現,實際情況恰恰相反。
首先,根據草案,任何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團體不論它現在在哪兒,只要它是在大陸形成或建立的,或主要活動地點在大陸,都將被視為是「大陸組織」。第二,如果任何一個香港組織的政策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某「大陸組織」決定的,那麼,該香港團體將會被視為是「大陸組織」附屬團體。許多法輪功的原則,如「義務教功」,都是直接來自於法輪功法理,並且世界上所有的學員都自覺遵守,包括在香港。很顯然,草案中的用詞被刻意地雕琢過,使其能夠將法輪功劃分在被禁團體的行列。
如果某團體上訴反對取締,香港政府也試圖通過提議允許有陪審團的方式來營造「公正」的外表。然而,法律條文指出「原訴法庭可命令所有公眾人士或任何部份的公眾人士在聆訊的任何部份中不得在場」,以及聆訊可以「在上訴人沒有獲提供有關的取締理由全部細節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法庭可以「在任何人(包括上訴人或他委任的任何法律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程序」。在此情況下,會給予上訴人一份程序摘要,並且另外指定一名法律執業者為上訴人的利益而行事。但是,草案中並未明確規定程序摘要的內容以及律師的作用,因此,其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
在香港政府經過精心雕琢的宣傳外表後面,在二十三條的字裏行間中隱藏著攻擊大法和大法修煉者的邪惡。
這項法律的本質就是允許江氏集團把對法輪功的迫害延伸到香港。世界大法修煉者們的堅定決心一定能夠阻止這一切的發生。
從法律的角度上看,任何立法都不應含有由江氏集團決定哪個香港組織應被取締的機制。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上來看,這樣的一個機制將會違背「一國兩制」的精神。這一法律從根本上損害了每一位港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因此,每一個人都應行動起來抵制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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