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剝奪上訴權利
最明顯的莫過於禁制本地組織的機制。儘管大量宗教團體、社會團體都要求取消這樣的機制,但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卻堅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締的過程更規範化。也就是說,政府的條例草案依然讓北京政府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本地合法註冊、合法活動的組織。像這樣的規定,怎不是對市民結社自由的直接衝擊呢?
更讓人震驚的是,政府的草案雖然容許被禁制的團體向法院提出上訴,但特區政府卻可以用保密為理由禁制該團體的成員或他們的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換言之,被禁制的組織要面對的是秘密審判、缺席審判的命運,他們將不能在法庭上為自己申辯,他們將不能享有公平審訊的機會,這算是哪碼子的上訴權利呢?
而且類似這樣的秘密審訊過去在本地的司法制度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現在政府突然引入這樣的惡例,怎能不教人擔心政府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怎能不叫人憂慮司法制度受到衝擊呢?
此外在資訊及新聞自由方面,政府雖然取消了「管有煽動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的罪行。這樣的控罪由於並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當權者濫用,令市民、傳媒、出版商、發行商都面對極大的心理威脅。在避免誤觸雷區、誤墮法網的考慮下,本地的言論空間將大為收窄,資訊的流通也將受到嚴重的障礙,這怎不令香港的資訊自由大為失色呢?
**草案陷阱處處
讓我們再說一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萬市民的權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這樣的法例容不下一絲一毫的錯誤,更容不下任何漏洞與陷阱。偏偏剛推出的條例草案卻布滿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秘密審訊之類的安排塞進來,像這樣的條例草案,怎能讓人心安、怎能讓人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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