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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訪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自動禁制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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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2月17日】明報專訪資深大律師梁家傑──

**藍紙草案
  
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多次強調,禁制從屬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機制,並非自動禁制機制,資深大律師梁家傑稱,此說法令人以為,政府將列明,該香港組織必須同時違反有關「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才會被禁。
  
但梁家傑細閱條文後指出,條文根本沒有列明該組織須違反本地法律(如社團條例),只需「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為國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取締該本地組織是「必要的」,就可頒令取締。梁家傑指香港團體毋須違反本地法律就可被取締,根本就是「自動取締」機制,並質疑葉劉淑儀態度曖昧,令人懷疑是否已收回過去的承諾。
  
梁家傑指摘,按香港現時的《社團條例》,保安局長已有權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理由禁制本地組織,為何要引入一個以內地國家全概念作啟動的機制。梁家傑強調,其立場一直是,取締從屬內地組織這一項,根本不是《基本法》23條的要求,根本毋須存在,若必須存在,就必須在法例列明,從屬內地組織的香港組織,必須同時已違反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方可被禁。
  
**秘密審訊荒謬
  
至於備受關注的被禁制團體的上訴過程,可能會出現秘密審訊,梁家傑指這規定荒謬,香港所有法律也沒有同類安排,不可能要求被告在缺席的情況下受審,甚至其代表律師也不可在場。
  
政府解釋稱,被告可能是恐怖分子,不可能向他公布其它有關國家機密的資料,梁家傑表明不接受。他說,若控方要提供一些資料去證明被告危害國家安全,被告必須有機會作出反駁,與控方爭辯證據能否成立,缺席審訊又怎能做到。
  
政府又指,此規定外國早有先例,加拿大的入境法例也有類似情形,但梁家傑指出,入境法例對像可能並非本國國民,其入境並非必然,絕不能與港人在香港與生俱來受憲法保護的集會結社自由相提並論。
  
至於煽動叛亂罪,條文指出,凡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或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中國穩定的公眾暴亂,即屬犯罪。梁家傑指出,政府雖然收窄了叛國及分裂國家等罪行定義,但仍有三大漏洞,包括沒有列明要有煽動意圖才算入罪、沒有列明煽而不動並非有罪、不肯接受要煽動即時暴力才算入罪。
  
**煽而不動又如何
  
在竊取國家機密罪上,政府不肯接納以公眾利益或資料已公開作抗辯,實在令人懷疑,是否想用條文令傳媒自律。梁家傑指出,政府雖已指出資料要是與香港有關並據《基本法》屬中央管理的事,但到底是指甚麼?居港權又是否屬此類,除非條文列明只在《基本法》第二章或只與國防外交有關的才算,否則仍是含糊不清。
  
**公布條文令人更擔心
  
梁家傑承認,秘密審訊這一點是最出乎他意料之外的,過去的諮詢文件也沒有提及。他坦言,藍紙草案公布後,他最擔心的部份,即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及從屬內地組織的禁制機制,他的擔心較過去還要大。

他指出,政府只是在叛國及分裂國家罪等作技術性讓步,港人甚少機會幹犯這些罪行,但上述三點卻是最影響港人現有的生活的,如言論、新聞及結社自由,政府卻完全沒有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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