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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報:立法內容的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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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月7日】世界日報2003年1月6日刊登文章說,諮詢文件根據23條的五個內容提出,也就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竊取國家機密。另外有關「外國政治性組織」、「域外效力」、知情不報,以及警權擴大等等,都引發很大的爭議。

原來光從媒體報導,還不了解問題的嚴重性,一直到拿到整本文件,才真正感到震驚,因為幾乎處處都埋有地雷等著人們去踩。

由於內容太多,這裏只能舉出一些例子出來:

一、有太多曖昧和含義不清的字眼和詞句,例如以下有關「煽動叛亂」的一段:

「並規定幹犯下列行為,即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刊物是煽動刊物的情況下--(一)處理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或(二)管有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即屬犯罪。」

甚麼叫「幹犯」?甚麼又叫「處理」和「管有」刊物?

香港八間大學的圖書館長立刻表示他們的憂慮,因為他們都在「管有」和「處理」刊物,但是他們沒有能力去區別哪些是「煽動刊物」。

時事評論員也表達同樣的憂慮,因為他們家裏都有各種資料,當然包括「煽動刊物」;還有人認為第一個被取締的應該是「毛澤東選集」,因為很多煽動暴力和叛亂的文章,在一本《毛澤東早期文獻》中,毛澤東就主張中國應該分裂成27個國家。

二、將中國法律中可以「無限上綱」的罪名強加到香港,例如,「煽動叛亂罪」中還有:

「純粹發表意見,或就意見或作為作出報導或評論,均不會列為刑事罪行;除非這些意見、某報導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達到某指定目的。」

中共的「反革命煽動罪」判了多少人的徒刑,乃至槍斃,現在這個法律也要延伸到香港。任何言論都可能被無限上綱到「煽動」,而「威脅」和「嚴重非法手段」更是當政者可以任意解釋的罪名。

「叛國罪」中則有:「任何助長敵方勢力或削弱自己國家抵禦敵人能力的行為,均屬協助公敵行為。」而敵方不只是戰爭中的敵方,還包括「公開的敵對狀態」。例如北約的美國飛彈打中中國駐貝爾格勒大使館,海南軍機相撞,以及中共經常指責美國為「外國敵對勢力」,中美處於「公開敵對狀態」時,如果有香港人聲稱「中國打不過美國」,就可能是「助長敵方勢力或削弱自己國家抵禦敵人能力的行為」,香港人只能噤聲。

「叛國罪」裏還有:「旨在(一)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二)以武力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或(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四)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的戰爭。

這裏的「強制力」指的是甚麼?含糊不清,而「恐嚇或威嚇」也可以將某些言論作海闊天空的解釋,例如「結束一黨專政」,「江澤民必須下台」也可以算是「恐嚇」。

此外註解裏說明,「這處『戰爭』並不限於國際法所指的真正『戰爭』,還包括任何可預見的騷亂。」而「在本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我國政府』一詞,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在憲法下確立的國家機構這個整體概念。」因此如果對北京或香港特區政府,乃至政府屬下機構某些政策、措施的不滿出來抗議而引發騷亂,只要被扣上同「外國」有關,就是叛國罪行,可判終身監禁!

在「竊取國家機密」中,是將現行法例中的「官方機密」改為「國家機密」,顯然是把帽子加大、份量加重了。而訂立新的罪名中,將一列受保護的資料,新增加了有關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文件,如若「作出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

這是高懸在香港媒體頭上的一把劍,隨時可以作為收拾媒體之用,必然使香港媒體出現更多的「自我審查」。

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如果立法通過,有八成新聞從業員認為會影響新聞自由和資訊流通,有一成表示會改行,三成四考慮辭職。可見影響之大。

三、「外國政治性組織」方面的荒謬和惡性發展。

原來英國政府唯恐國共兩黨在香港鬥爭而擾亂香港的社會秩序,所以禁止他們在香港公開活動。但是特區政府卻將政治性組織的含義擴張到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等等。此外,還有兩個惡性的發展:

第一,英國人把中國大陸和台灣列為「外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特區政府沿用英國人的稱呼把中國大陸和台灣的政治性組織稱之為「外國政治性組織」,莫非香港是獨立國家?

第二,基本法23條只提到禁止香港同外國政治性組織之間有聯繫,完全沒有提到同中國內部的關係,但是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規定在香港可能被禁制的組織中,包括「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這點很明顯的是針對法輪功。

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基本法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如今,中共和特區政府用為23條立法來顛覆香港的司法獨立了。問題是法輪功可以因此判罪,那麼同中國國內有聯繫的民運組織,同中國國內地下教會有聯繫的香港宗教組織,不也可能被禁制嗎?

四、「域外效力」伸到海外。

在上述罪名中,還有「域外效力」和「域外適用範圍」的規定,例如分裂國家罪,「應適用於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而其域外效力則適用於所有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的行為」。理由是這些香港人享有香港特區保護,因而也享有國家保護,因此應有「回報義務」。

如果我們再看「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

「(一)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二)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

那麼即使移居海外的香港人同情和支持台灣拒絕中共的「一國兩制」,拒絕中共的統一,都有「域外效力」的罪名。中美關係緊張而因為曾經宣誓效忠美國而支持美國對華政策的香港人,也屬「叛國罪」。如果知情者不去舉報這些人,也有「隱匿叛國」的罪名等候開鍘。這樣,不但海外的香港人回到香港時要擔心自己的安全,做生意的台商到香港時,也得想一下有沒有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

五、警權擴大可以抄家

目前香港警察調查罪案,進入辦公室或民居,必須有法庭的搜查手令。但是根據新的立法,只要警方認為有必要,警司這一級就可以決定破門而入搜查。引起香港市民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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