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聚焦香港:全球華人關注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3年1月11日】自由亞洲電台2003年1月10日報導,基本法23條立法如箭在弦,港人被迫發出最後的吼聲,倘無回天之力,則香港自蹈死地矣。

連日來,全球各地華人都掀起了反對23條的抗議運動,其中美國聚居粵語地區華人最多的城市舊金山,就有10個團體聯合召開研討會和聯署抗議聲明,他們是來自美國香港人聯合會、港澳華人聯會、柏克萊加大香港學生會、加大「中國論壇」、全球華人反對23條聯盟、民主教育基金會等等民間團體。

基本法23條訂明危害國家安全之「七宗罪」,即:顛覆、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組織干預本地政治事務、與外國組織有聯繫這七項罪名。首當其衝的當然是香港的傳媒,9月間的23條諮詢文件公布之後,已立即有一成的傳媒工作者表示要轉行。按2002年9月港府草擬的立法諮詢文件,凡事涉中央和地方,傳媒未經過批准而報導的,將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香港《爭鳴》雜誌社長溫先生在會上發言時舉例:1980年《爭鳴》駐廣州記者得到鄧小平關於「四項基本原則」講話稿,《爭鳴》予以發表,其實記者得到鄧講話稿兩天後,香港一政協委員就把該稿全文交給溫先生了,但那位駐廣州記者因「洩露國家機密」被重判12年!

我們且來看看美國的例子,1791年,美國通過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規定:國會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宗教自由,或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及請願的權利。1971年《紐約時報》起訴美國聯邦政府,就援引這一《權利法案》而一舉得勝。當時美國政府某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五角大樓(國防部)的越戰機密文件,該報旋即作出系列報導。美國司法部長致電該報,不得繼續報導;尼克松總統申請到了法庭對《紐約時報》的臨時禁制令,理由是出於「國家安全利益」;《紐約時報》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指政府違憲,政府的動機是「政治審查」而非維護國家安全。最後最高法院判政府敗訴,其間的法律依據:「五角大樓文件案」的要害在於政府不能阻止任何個人或媒體去傳播所獲得的信息,如果個人和媒體濫用「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可以在事後依法處罰,而不能一開始就禁止他們說話,剝奪他們的自由。最高法院告訴政府:關於不能公開這些文件的理由,可以理解,但憲法高於一切,所以法院不允許政府阻止報紙發表這些文件和相關報導。

反觀香港,反顛覆法一旦確立為法律,香港言論自由之空間,已被封殺。至於「煽動叛國」和「洩露國家機密」條款,稱:香港民間組織與中國內地或國際社會的政治組織有聯繫,只要政府認為該組織有「反動」和「顛覆中央」的意味,無需法律判決,保安局長就有權取締。按已公布的立法諮詢文件,凡香港公民,無論在任何地方(旅居外國),只要違反有關23條的法律,香港政府都有權追溯逮捕(指該公民重新入境香港時加以逮捕)。而居港以及旅居外國的香港人及其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包括被中央定義為「反動」的組織)有聯繫的,不在少數。柏克萊加大香港學生會的主席就指出。他本人是基督教徒,不但與外國教會有聯繫,也曾經多次回中國,與國內教徒也有聯繫,這些國內教友多屬不被政府承認的地下教會。如此,他就難逃23條惡法的處罰,香港人的政治、文化權利和人身自由都受到了莫大的威脅。

如美國《紐約時報》社論指出,23條立法若獲得通過,香港和中國雙雙受害。香港作為世界重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將勢微,而北京剝奪香港自主權,也將降低北京和台灣和解的誠信度。該社論說:23條法案嚴加限制港人自由,讓政府有權去鎮壓它認為不可容忍的政治活動、異議表達和資訊傳播。

香港由興入廢,由榮而枯,對中國有何好處?這偏偏是專制獨裁者不願意去想的問題。而香港人永遠要依附著他們的思路去苟活嗎?難道這真是全體中國人的宿命?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