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美國商會香港分會就23條立法致信香港保安局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2年12月22日】

2002年12月6日

尊敬的葉局長:

美國商會是一個擁有兩千兩百多家在香港作生意的成員機構的組織。作為一個高度重視香港的商業環境的組織,我們對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提議的內容和進展都非常關注。

香港政府鼓勵國外企業在香港投資以發展貿易,建立區域總部,尤為關鍵的是,為香港提供就業機會。因此,香港政府希望外商信賴香港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體制。我們對政府已經開始推行的諮詢程序表示讚賞,可是,目前對香港政府來說,儘快發布白紙草案,公布23條法案的全文,體現出政府對香港的體制和香港人民的信任是至關重要的。

從政府對第23條的提案所涉及的範圍來看,政府必須充份重視和保證香港社會在了解提案的情況下同意提案的內容。香港作為一個國際貿易中心,很多金融機構在香港設置區域總部,金融市場是香港的最大特色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否繼續在明確公正、可以預測的法律體制管理下保持社會的自由和開放,對香港這個國際貿易中心能否保持欣欣向榮是非常關鍵的。香港作為有國際水準的貿易中心,其信譽和效率都是建立在這些最基本的因素上的。

在過去十年隨著香港經濟市場的發展,香港逐漸成為一個以服務為基礎的經濟。香港的競爭力越來越多地依靠於受過良好教育,在金融、投資、技術和其它知識領域擁有廣泛才能的工作人員。而信息的自由流通對繼續發展更高質量的教育、技術和研究領域的突破以及香港市場的運轉都極其關鍵。總而言之,能最廣泛地獲取信息,允許公民參與辯論,都與香港的競爭力息息相關。

港府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的很多提議都沒有保證香港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城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甚至會產生令人毛骨悚然的效果。我們對以下所提到的條款尤為關注:

*提案中定義一項新的罪行──「未經許可洩露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取的受保護的信息,並造成破壞性影響」。這不是第23條中的要求,並且可能會阻止信息的公開,而這些信息可能是通過其它渠道得到的,或具有很濃厚的公眾興趣。

*對「國家機密」和「受保護的信息」沒有確切定義,公民無法判斷所獲得的信息是否屬於國家機密或受保護的信息。這會導致自我約束,使信息流通受到限制,而信息流通對香港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僅僅是擁有可能被視作受保護信息、國家機密或反政府內容的材料就可能被定罪。這一條文必須刪除或予以嚴格限定。

*諮詢文件中的提議通常含糊不清,或涉及範圍過廣。類似「暴力威脅」或「其它嚴重違法手段」之類的提法應該避免,或確切定義為對國家安全和穩定有明顯和現實的危險的行為。

*諮詢文件提出如果發現香港的某個組織與被大陸中央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的組織有聯繫,該香港組織也可能被香港政府禁止。諮詢文件沒有定義甚麼是國家安全,對如何確定香港組織和大陸組織之間的聯繫也無解釋。我們敦促香港政府在尊重「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對此作出更嚴格的定義。

*諮詢文件中還提到禁止某個組織或宣布某組織為非法將會允許有兩個層次的上訴程序,即經「獨立的特別法庭」認定事實,以及另一法院來決定適用的法律。我們非常擔心這樣的提案將會限制香港法院的職權範圍。

*叛國罪的範圍被擴大,增加了威脅中國中央政府的行為。對於威脅政府不可能有明確的定義,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沒有切實的,對政府造成具體危害的舉動,就不應該被指控。

*在叛國、分裂和顛覆罪(定義)中,對「發動戰爭」的行為沒有定義。我們希望任何定義都要具體說明有組織的,有武裝的行為,而不包括騷亂、擾亂或長時間的集會。

*諮詢文件中說為保護示威和集會的自由和其它受保障的權利,必須有「充份和有效的保護措施」。可是,諮詢文件並沒有談及這些保護措施。在立法中,必須明確提出這些保護措施,尤其是對繼續保障新聞自由,包括調查報導的自由和編輯自由的保護措施。

*諮詢文件中還有關於緊急情況下政府可以擁有的權力的提議,可是卻沒有為防止政府濫用權力而提出使用這些權力所必須具備的充份的法律要求和相關的監察措施。

以上是我們目前能夠說明的對23條的憂慮,可是在提案的全文公布之前,我們很難提出更具體的意見。

政府關於第23條立法的提議雖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但是仍然有待公眾,尤其是相關法律界和政治界專家參與進一步討論。我們認為政府應當儘快公布白紙草案,允許做進一步的具有實質意義的諮詢,以確保香港作為一個國際貿易中心的競爭力。

我們將會很願意與您更深入細緻地探討我們的憂慮,並願意對您可能對我們提出的問題做出回答。

真誠的,
商會主席詹姆斯-湯姆遜(簽名)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