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肉體折磨
2000年9月17日,全省男性大法學員被集中在西寶山下的王村勞教所三分所,當時他們抱著對大法的正信,要求學法煉功,開創修煉環境,管教不許,從此便發生了一系列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的事件。
1、9.20事件
2000年9月20日8時許,大法學員馬加林被劫持的班裏面有幾個大法學員背誦師父經文,管教人員對背誦經文的學員打耳光,並指使刑事犯人對大法學員拳打腳踢。當問誰第一個背的時,班裏的大法學員都站起來背《論語》,這時全大隊的大法學員都集體背誦起來,並且沖到走廊裏高呼「生無所求,死不惜留」,要求放人。鄭萬新見事態鬧大了,被迫放人。10時許,一批武警手持電棍、鐐銬闖進來,把冷吉林、段潤來等6位大法學員帶上銬子拉出去,分散到各分所單獨劫持。他們普遍受到嚴刑拷打、電擊、吊銬,身上傷痕累累,手腕血肉模糊。
9月21日,大法學員強烈要求放人,在沒有得到管教滿意答覆的情況下,中午有50多人開始絕食抗議迫害。對此,管教不但沒有給以妥善處理,反而進一步加大了迫害,把絕食的大法學員全都拉到院子裏訓操,整天練正步走,包括早期絕食被鼻孔插管子的學員。到9月25日50多名學員仍然堅持絕食並被強迫訓操(期間管教曾幾次與學員談判未妥),是日上午9時許,管教開始從學員隊伍裏往外拉人。當時惡警問誰背經文,幾個學員站起來,馬加林第一個被抓進辦公室,按在椅子上,雙手被捆在椅子的靠背上,單業偉、張波等7、8個惡警帶著皮手套,手持電棍,嗷嗷叫著將7、8根電棍同時加在馬加林身上,整整一上午,馬加林沒哼一聲。下午惡警換了高壓大電棍,繼續電擊,直到把馬加林電得昏死過去拉到醫院搶救。絕食的大法學員中有30多名受到了電擊和其他暴行的折磨。
從上午開始一直電擊到深夜,學員的慘叫聲不絕於耳。劉宏偉、孫連芝等學員被電擊但堅強不屈,被隔離關押迫害長達40多天。段潤來則被隔離關押長達3個多月,幾乎每天被電擊一次,且因絕食多次被插管插出血送至醫院搶救。
2、鄒松濤被迫害致死
大陸獨裁者指令加大迫害力度,勞教所惡警對大法學員的迫害日益加劇,並揚言「勞教所裏死個人算不了甚麼」,大隊長鄭萬新讓惡警對學員採取極端措施。2000年10月被綁架入所的大法學員凡不寫保證書的一律拉出去電擊並輔以其他手段虐待。濟南學員趙加水、姜衛東等十幾人遭受此刑。其中趙加水被打得滿嘴是血。學員感到一種強烈的恐怖氣氛,非常壓抑。由於大多數學員拒絕寫「悔過書」、「決裂書」,鄭萬新決定找個「硬茬」整一下,便在大會上不指名地點了青島學員鄒松濤(29歲,碩士研究生),並親自找他談話,強迫他寫「悔過書」、「決裂書」,並說甚麼「今後不寫悔過書、決裂書的就是死路一條」,鄒松濤於11月初被迫害致死。其妻李雲鶴為減少迫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幼女由一大法弟子撫養。
3、對大法學員的持久性迫害
① 坐硬板凳:早期,大法學員每天在走廊裏坐木凳,一坐就是16個小時,長的坐七、八十天,屁股磨得出血,後來都結了硬繭。而且給很少的水喝。稍有說話或晃動,就被罰站在板凳上面壁。後期,大法學員則經常被迫在走廊或新收班裏坐硬板凳面壁。
② 不讓睡覺:這是惡警對大法學員最常見的一種迫害方式。惡警對長期堅強不屈的大法學員無休止的熬夜,睏了就用涼水潑臉、用器物搔癢、罰站、兩人架著在走廊裏走。學員初立文、於宗平、陳學凱、姜明齋、牟祖廣等很多人被一熬就是2-3個月,惡警的目的就是把學員熬得神智不清。
③ 關禁閉綜合迫害:一是關小號。「小號」有半間屋大,沒有窗子,中間放一張有六個銬位的特製單人木床,反抗激烈的被銬上四肢。有的學員被兩手伸開斜銬在木床的對角線上,坐不能坐,趴不能趴,蹲不能蹲,站不能站,非常痛苦。即使這樣,惡警還要對其進行其他多種形式的迫害。滿軍、王少青等很多學員都遭受過此刑。滿軍被關小號長達3個多月。二是單獨隔離。由惡警和叛徒對大法學員進行各種折磨。
④ 雙手分開吊銬:對堅強的大法學員,惡警把他們雙手分開吊銬在窗櫺或床頭上,腳尖著地,期間還有惡警或叛徒打耳光,以手或器物捅肋骨等,使學員非常痛苦。學員趙而富、李德善、王濤、卜慶金、徐恆奎等都遭受過此刑。
⑤ 拳打腳踢、用木板打臉部、身軀,砸腳趾等:學員姜明齋、王少青、孫龍齋、楊溟等很多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過這種折磨。惡警王新江以打耳光、手指彈、書本砸腦門、板子打臉等手段折磨過很多大法學員。惡警孫豐俊唆使叛徒打大法學員時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這個還用著隊長動手了嗎?」
⑥ 強行灌酒:滿軍、孫龍齋、李德善等學員都曾因長期不屈服被惡警及叛徒強行灌酒摧殘身心。
⑦ 人格侮辱:為迫害大法學員,管教不僅極盡挖苦、諷刺,還強制「示眾」,或站在一地讓從外面進來的大批學員觀看,或由管教拉到每個班「亮相」。惡警趙永明把姜明齋(58歲)拉到各班強迫學員對其辱罵表態,叛徒則在惡警的縱容下往姜明齋嘴裏吐痰、用臭鞋捂嘴等等。長期的迫害使姜明齋身體虛弱,神情呆滯。
德州學員李德善因遭熬夜、毒打、吊銬、灌水、灌酒、凌辱等非人折磨於2002年8月離開了人世。
以種種方式迫害學員的犯罪惡警有:趙永明、鄭萬新、單業偉、張波、梁俊嶺、羅光榮、孫豐俊、王新江、李勤富、劉林、劉國偉等。
二、精神摧殘
強制與欺騙學員寫「三書」(保證書、悔過書、揭批書)是邪惡集團對大法學員精神摧殘的主要方式,目的是讓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1、 強制大法學員觀看邪惡集團製作的鎮壓決定及一系列顛倒黑白、造謠誹謗的電視片,強迫大法學員看當局炮製的誣陷、褻瀆性文章,矇騙大法學員。
2、 叫北京團河、湖北黃岡、長春勞教所的叛徒到所裏作所謂的「報告」,並強迫大法學員反覆觀看其錄像;早期還強行把部份學員押到北京團河勞教所洗腦,試圖動搖學員對大法的正信。
3、 惡警根據當局編的污衊法輪功及創始人的書籍、資料「上課」強行灌輸邪惡的謊言。
4、 讓叛徒進行所謂「交流」、「幫助」,以形形色色的自欺欺人的謊言進行騷擾。
5、 讓叛徒自編自演文藝節目,如相聲、小品、快書、說唱等,誹謗法輪功及其創始人,醜化修煉者,誣蔑佛道神,造業深重。
6、 惡警及叛徒強行把法輪功創始人的法像放在堅強不屈的大法學員的腳下按住腳讓其踐踏,甚至……,使學員的心靈受到極大傷害。
7、 強迫學員在看了錄像、或聽了課、參加了會議、活動後無休止地寫「認識」、「體會」、「揭批」,使迷途的人在邪路上越走越遠,越陷越深。
8、 培植邪惡勢力,製造矛盾。管教人員不僅利用叛徒管理大法學員,還建立了一套類似「剋格勃」的特務系統,為其充當耳目、幫兇。每個班裏都有1-2名「奸細」專門就學員的思想動態給管教打小報告,大隊裏還有奸細總頭(敗類宋偉中等就充當了這一角色),負責彙報情況並向邪惡提出新的迫害措施。
「中國的勞動教養所是邪惡勢力的黑窩」(《窒息邪惡》)。由於舊勢力利用邪惡生命操控著管教人員直接迫害大法學員,毒瘤、人渣、特務等從內部和不同空間干擾學員,就形成了一個非常邪惡的場。
三、經濟迫害
勞教所原本是經濟拮据、場所破爛、不為人知的地方。自從非法關押大法學員以後,勞教所發了。除了邪惡集團為迫害大法學員撥的專項經費外,凡被送入勞教所的學員進所後都要向勞教所繳費;所裏飯菜質量低劣,日用品昂貴,而學員別無選擇;有的學員在入勞教所前身心已受到公安人員的嚴重摧殘,身體狀況不符合入所要求,應拒收,當地公安為了洩私憤、甩包袱,向勞教所有關人員請客送禮,就可以收下,而這些花費又很多都落到了學員或其家屬身上。自2001年初開始,各地都陸續往勞教所送了一批大法學員進行所謂的「幫教」,時間10-30天不等,對每一個人,勞教所除了收3000-5000元費用外,還要當地610及單位陪同人員吃住在勞教所的「三八」招待所,有的每天要花去學員上千元的血汗錢。這也成了不法警察們一條重要的「創收」渠道。自2001年下半年起,一些學員家屬通過向勞教所有關人員請客送禮也可以變相放人(外執、外醫、取消勞教等等)。此外,自2001年初開始,勞教所讓誤入歧途者進行勞動「創收」,如粘睫毛、纏線圈、剪衣線、串首飾等。雖然不是重體力勞動,但任務量大、工作時間長、活多活急時常常從早晨幹到晚上11時甚至更晚。十一大隊安排年輕力壯、視力好的學員幹活,年老體弱的學員打水打飯,隊裏提前幾個月完成「創收」任務。這樣一來,勞教所「肥」起來了,就以改善條件為名,整修房舍、更換床鋪、安裝監控設備,加強了對學員迫害的物質設施。管教人員也因此晉級提資、增加福利待遇。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大法學員遭受嚴重迫害的斑斑血淚之上的。
王村勞教所兩年多來對千餘名大法學員的殘酷迫害,使1/3的學員身體出現病態甚至嚴重病態,使郭加龍、張鵬、王同亮、張志、張學強、孫光明等數十位學員出現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使鄒松濤、李德善兩位大法弟子失去了生命。
事實證明,勞教所對大法學員的所謂「轉化」完全是在邪惡強制和欺騙的種種迫害下進行的。絕大多數學員對勞教所的種種迫害是抵制的,不論邪惡怎樣瘋狂,他們堅決不屈服或一時妥協後又聲明洗腦作廢。張崑崙教授2001年初兩度被洗腦,擺脫邪惡控制到加拿大後立即聲明洗腦作廢,並召開記者招待會揭露在中國大陸受到的邪惡迫害,撰文戳穿勞教所叛徒們用自欺欺人的謊言欺詐大法學員的種種惡行。2002年7月全所有幾十名法輪功學員公開聲明洗腦後寫的「三書」作廢。2002年7月30日,勞教所上半年「總結表彰」大會上,有一位法輪功學員當眾站起來高呼「法輪大法是正法」並痛斥台上的管教頭目講的話都是騙人的,令邪惡之徒膽寒。該大隊的管教頭目梁俊嶺、單業偉因此被調離。在邪惡的迫害下,相當一部份學員都有清醒理智的一面,不斷發正念清除另外空間迫害大法的邪惡因素。所內被劫持的大法學員反迫害的活動始終沒有間斷。
因掌握的材料有限,很多大法學員受迫害的情況未能述及,望知情者繼續披露,也請國內外大法弟子齊發正念共同清除王村勞教所的另外空間的邪惡因素。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1/2/28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