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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北京西城法院審理密筱平等9名弟子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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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11月24日】 邪惡勢力為了鎮壓法輪功,把2000年2月4日廣大學員去天安門過年,定為非法聚集的"2.04案件"。把密筱平等9人定為組織策劃者。經過8個多月的關押,北京西城法院於10月12日開庭審理並進行判決。我作為被告人家屬,目睹了整個過程,頗有感觸,茲簡介如下:

一、戒備森嚴

10月3日,我作為"2.04案件"被告人的親屬,曾就開庭時間和家屬旁聽之事當面詢問過西城區法院的李敬和王文濤。他們說"案子剛轉過來,還要給律師些時間,最近不會審理。此案會公開審理,開庭前三天張貼公告,公布時間、地點,你自己來看。北京市公民都可旁聽,只要領到旁聽證就行。"誰知10號國慶節長假剛過,法院給我老伴指派的律師就通知我12號開庭。我急忙去看法院門前的公告欄,遺憾的是直到開庭當天也沒出公告。而且每位被告人只限1名近親旁聽,都是單獨通知的。李、王所說全是麻痺人的謊言。

10月12日早8點開庭,7點剛過,法院四周已被戒嚴。警車游弋,便衣巡邏,警察把守,如臨大敵。公共交通改線,車站易地,市民怨聲載道,"不知怎麼這麼懼怕法輪功!"7:30約定時間一到,我便抵達包圍圈,說明事由,驗過身份,核對好預先安排的名單後,才被引進法院傳達室。9位家屬到齊,用身份證換取帶有座號的旁聽證,又通過安檢,好不容易進入第29審判廳對號入座。旁聽席是臨時安排的,共40個座位,除9位家屬,尚有機關、街道等有關人員,便衣警察也穿插其中,周圍更是法警把守,嚴陣以待。書記員反覆宣布不許拍照、不許錄音、不許說話等法庭紀律後,審判長和審判員就坐高位並宣押被告人到位。9位學員各由2名警察護衛相繼而入,5女4男,個個神采奕奕,慈眉善目,面帶微笑。我很激動,不由得鼓掌致意並呼喊老伴的名字。不料當即受到警告。

開庭後,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大家洗耳恭聽。誰知起訴書剛讀到一半,坐椅的碰撞聲驟起,眾人愕然,集目觀看。聲響處,一名護衛劉靜航的年青女警察癱坐在椅子上。相鄰警衛忙去攙扶,誰知不但沒能扶起,反倒又從坐椅昏厥於地上,大大擾亂了審判秩序。四週警察蜂擁而上,把那個小女警連拉帶拖架出了大廳。雖然騷亂平息下來,但是鬼使神差的插曲使人久久不能平靜,因為她留下了太多的懸念:難道此人舊病復發?肯定不會,因為法院決不會讓一個有病的人擔當如此重任的;難道她體力不支?也不應該。被她護衛的劉靜航是年近60的白髮老人,已在監獄裏關了八個月,仍然站立如松,年紀輕輕的武警怎麼會這樣?……這種神奇之事屢屢出現,難怪邪惡勢力在與法輪功學員打交道時,總是疑神疑鬼,也就戒備森嚴,但又無濟於事,真是可悲可嘆!

在森嚴的戒備中難以令人接受的還有不許旁聽人員中途去廁所,否則就被取消旁聽資格。中國人的逆來順受使大家從早上7:30忍耐到中午12點多,真讓人哭笑不得。小女警出事後,為了避免護衛人員疲勞暈倒,每隔半小時換崗一次,數十人的進出,坐椅的碰撞,大大影響了會場的秩序,法庭紀律和森嚴的氣氛被他們自己破壞殆盡。

二、 執法不公

法官對審判法輪功學員之事心虛,便用權做祟,放任公訴人喋喋不休地攻擊法輪功為邪教,卻不許被告人說明真相。明顯地偏袒,連指定律師們都感覺執法不公。在眾目睽睽之下,審判長才提醒公訴人"重複的就不必再說了。"可檢察官並不在意,仍是翻來覆去大潑髒水。相反當被告人閆海志嚴肅地說法輪功不是邪教,以法為師,沒有教主崇拜,更不曾逼著人家唱忠字歌,跳忠字舞。剛說這麼幾句就被審判長打斷,不許說了;劉靜航在反駁檢察官誣告她組織他人參加法會時,剛說起大法修煉沒有組織,都是個人行為,誰也不去組織別人,誰也不受別人組織,也被審判長制止;被告人楊喜亮陳述他為甚麼要修煉大法,為甚麼要去天安門時說,法輪功不是殘害百姓的邪教,而是神奇地幫他從病魔手中奪回了生命。醫院的診斷書就在公訴人手裏,希望能向法庭展示。但受到審判長的拒絕。小楊說起法輪功的威德,激動得哽咽,與會者也深受感動,但法官卻強行剝奪了他的發言權;被告人密筱平在得知可以做自我陳訴的情況下,寫了個三分鐘的發言稿,可審判長就是不讓她讀;被告人李潔一再舉手要求發言,審判長視而不見,護衛人員也強行按下她舉起的手臂。好不容易輪到她了,她義正詞嚴地對法官說:"公安不允許我們上訪,不允許去天安門,開個心得交流會都說是非法聚集,原以為法庭是唯一讓我們說話的地方,可是一再剝奪我們的申訴權利,這究竟是為甚麼?這樣下去,受到審判的應該是你們!"法官一氣之下,當即勒令把她押解出庭。面對此場此景人們暗挑大指稱讚修煉人個個都是好樣的!

這樣的法院審理就像鎮壓法輪功一樣,怎麼會公正呢?

三、 證據不實

在起訴書中,何維志被指控為勾結境外人員進行除夕聚集的策劃和煽動者。事實根據是何家留宿了海外弟子並帶去參加了學員交流會。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是澳大利亞人周某寫的證詞。他證明有人在何家留宿過,何維志帶領他們參加了學員交流會。但何維志本人堅決否認帶人參加交流會之事。而且周現已回澳,難以核實取證。為此,律師向公訴人提出質疑。檢察院又宣讀了一份證言,說是何維志家屬張宏娟寫的。主要說春節前她家留宿過外人,並有多人去她家切磋交流,也有人提及除夕去天安門廣場之事。但該證言並未證明何維志帶人去李淑英家開會。而且張宏娟不曾寫過證言,是公安與她談話後,私自整理的,張本人並不知道。故律師仍堅持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要求出示新證。公訴人詐稱還有新證,說會後再提交法院,也就不了了之。其實,何家留宿的幾位海外弟子相互根本不認識。與"2.04案件"的所謂"主犯"也不認識。留宿人員2月1日已離去,2月2日他們自行去參加會議,在海澱劇場前與正在等人的何維志巧遇。但等的人未到,老何留下,別人自行去的李家。李淑英家的學員交流會不是為"2.04"組織的,也不是與所謂"2.04主犯"商定的,會上的發言更不是圍繞除夕夜去天安門進行的。公訴人對何維志的指控根據是不充份的。

起訴書還指控李淑英組織學員除夕夜去天安門廣場滋事。出示的證詞是唐某的,說是李電話約她大年三十晚上去天安門。但李淑英予以否認,說她只是詢問唐是否決定去天安門,要去就搭伴一起去,而且二人還沒到天安門就被捕了,又滋的甚麼事呢?證言是在甚麼情況下寫的呢?真不可信!

此等證據不實、甚至歪曲事實,強加於人就定罪判刑的事,幾乎每個被告都遇上了。雖然律師就證據不足,以及證言的可靠性問題向公訴人提出了質疑,但並未得到滿意的答覆。而法院仍舊按起訴書的調子對被告人定罪處罰,這不是公檢法聯手迫害大法弟子,共同製造冤假錯案嗎?

四、 製造冤假錯案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公檢法辦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2.04案件"的實施,從公安取證立案、檢察院審核起訴到法院的審理判決,都遠離了這個原則,搞的是政治運動那一套,結果必將是一起冤假錯案。他們用的不是事實,也不是法律,而是尚方寶劍。硬說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並決定予以取締。練功人的活動就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就可以按刑法第300條和"兩高"的擅自解釋判罰有期徒刑3-7年甚至更重。

其實,國家並沒有任何司法行為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中共和政府文件中也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定法輪功為邪教的只有江總書記和人民日報特邀評論員。民政部決定取締的也不是法輪功,而是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在民政部的決定公布前,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下屬組織早在96年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時已不復存在,主要成員也已被捕入獄,"2.0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麼還會破壞它的實施呢?

他們的做法很簡單,那就是首先把煉功人的修煉活動拉入政治鬥爭,把自發的個人行為搞成有組織有預謀的非法活動,再找幾個活躍人物作為組織策劃者,一樁大案、要案就立起來了,這個"2.04案件"就是這麼個過程。他們把煉功人去天安門過年這個普通平常之事,扣上一頂天安門護法活動的政治帽子,就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他們抓了上千人,煞費苦心地羅織了九人為組織策劃者,臆造他們為5名主犯、4名從犯。儘管9人中多人並沒去天安門,連"2.04案件"的行為都沒有發生更談不上造成甚麼損失和影響了。他們找不到犯罪事實,就在學員的心得交流會上做文章,把普通聚會說成是為"2.04案件"組織的預謀和策劃,把學員的個人體悟說成是有意組織和煽動。再用刑法第300條去套就是3-7年的刑期。他們還嫌不夠,進而把外地人進京說成是跨省區活動,把與外籍華人聯繫說成是勾結境外勢力,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要給予7年以上的加重處罰。武漢學員密筱平就因此被定為首犯,判刑8年,相當於整個抗日戰爭時期。梁朝暉因上網,被判刑7年。何維志、劉靜航、李淑英三人就因為參加了2月2日的一次心得交流會,作為從犯被判刑3年。胡國平在天安門拍了照片,也被判刑3年。李潔則被定位為態度頑固、無視法庭,被判5年。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是說說而已。1998年10月5日中國還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但至今個人的主觀意志依然左右著中國的公檢法行為,製造出種種冤假錯案,實在可悲!

令人欣慰的是,"2.04案件"的被告人,面對極不公正的對待,並無氣憤的情緒,更無抗議的話語,只是平和的勸善、說理和努力爭取。雖然對判決不服,但都沒有委屈的心情,也不叫屈喊冤。因為他們知道這是修煉和護法的體現,修煉的路是自己選定的,自己要堅定地走到底。他們豪情滿懷、坦坦蕩蕩,大大激發了旁聽的親屬的正義感,從心眼裏覺得他們偉大、了不起,不愧為法輪大法的修煉者。從而排除了傷感,丟掉了擔心,自發地聯絡起來,也要踏上他們的路,朝著他們前進的方向,積極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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