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念對待同修不符合法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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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我是一名關著修的青年大法弟子。這些年中,聽到、看到、親身經歷了許多同修之間發生的事,我想就如何對待同修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現與同修交流一下自己所在境界的粗淺認識。

一、明法理,信師信法

作為正法時期大法弟子,我們的修煉形式與歷史上以往那些修煉形式不同。

師父開示:「而且這個空間就是迷的空間,那麼我們就採取了相反的辦法,從微觀上,從你的生命最微觀的粒子構成的身體開始逐漸的改變你。然後一層一層的向最大的分子中突破,也就是向人體的表面上突破,一直到突破你最後眼睛能夠看到的這個肉的細胞,這層分子組成的肉的細胞,你就圓滿了。」[1]

那麼我所在境界中的理解,那最微觀就是你主元神的本源,也就是構成你主元神的那層最純淨、最微觀的粒子。師尊傳授我們宇宙真法,又為還清弟子業債而無盡承受,使真修弟子層次突破特別快,加之大法弟子的來源遠高於三界,甚至於比干擾正法的舊勢力高層生命層次還要高,舊勢力給大法弟子安排的脾氣、秉性、特性等三界內構成人的複合性因素是粗顆粒粒子,根本不能滲透到主元神的最微觀體系中去,短時間內主元神的本源那層就已經達到新宇宙標準,那就是大法弟子的真我,那是師父認可的。為確保其不被舊宇宙污染,師父瞬間將其與舊宇宙隔開。那麼這已經符合新宇宙標準的真我還能幹出不符合宇宙法的事嗎?那是一定不可能的。

師父講:「其實一切不符合大法與大法弟子正念的都是舊勢力參與造成的,包括自身不正的一切因素」[2]。個人理解,為甚麼發正念時,一再強調要主意識清醒,因為你的主意識來自於主體真我,那是符合法的,是最正的。這也是為甚麼我們有些新學員剛走進大法發正念就有威力的根本原因。

二、理性否定和解體舊勢力

面對處於魔難中的同修(包括被綁架、非法抓捕的同修或處於病業魔難中的同修)或同修有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現時,作為大法弟子來講,我們第一念要嚴厲徹底否定舊勢力、解體它們,肯定同修的真我是符合法的,這一切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現,都是舊勢力幹的,是舊勢力強加給大法弟子的觀念與執著甚至指使其它生命操縱同修人世間皮囊的表現,根本不是大法弟子主體本身所為,所以我們要從根本上認清它,否定它,解體它。如果同修們都能時刻嚴格要求自己,遇到事情真能在法中認識到位,修到位,另外空間的邪惡因素自然在正的能量下瞬間解體。

僅舉一例:在某地區曾發生一起資料點多位同修被非法抓捕事件。據同修講,這幾位同修聰明、能幹,資料做的好。但由於在長時間做資料過程中,男女同修之間產生了曖昧之情,被邪惡迫害。那麼我們想一想這色慾執著是誰給安排的呢?顯然是舊勢力。舊勢力在每個大法弟子的相對微觀的空間內強化了不同的執著,做好了一切鋪墊以備正法時為其所用,再以此為由來棒打大法弟子,目地只有一個:毀了大法弟子。

事實上,這個不符合法的言行表現本身都不是同修的真我所為,而是舊勢力操縱人的皮囊幹的,是放大學員沒有修好的那一部份而強加的迫害。那麼,作為法粒子的我們必須法理清晰,正念否定並解體舊勢力對正法的干擾與迫害。不能一味的抱怨、指責同修,那對於清除邪惡和幫助同修都起不到正面作用。

三、實修一思一念一言一行,同化法

從另一層面來說,人的思維構成,張口講出的話,在另外空間看,都是物質。你那指責、抱怨的負面物質能是好東西嗎?話一出口,甚至你思維的同時,那物質就打過去了,粘乎乎的,反而抑制了同修的正念,那你是幹好事還是幹壞事呢?

每每此時,我們都面臨的一個選擇,就是要真正做到以慈悲為懷圓容整體,還是互相指責形成間隔。相信每一位同修都碰到過這樣的事,那時是用神識對待還是用人念對待的,那真是修煉的心性境界表現啊!

四、向內找,共同提高

在魔難或矛盾發生時,我們在認清邪惡伎倆、正念加持同修的同時,要收回思維向內找。將整個事件就像看一場陌生主角的電影一樣,找一找我們自身還存在哪些未修去的執著、慾望或觀念,去掉它,才能對營造一個向內找的修煉環境起到正面作用。

其實更多時候在我們的思維裏,會突然想起我們曾經親身經歷的類似事件,我悟到這是師父給推出來反映到我們思維中來的,這件事上有我們要去的執著、要歸正的行為,所以我們必須重視起來。想一想當時是哪些心驅使,一思一念都不要放過,不符合法的一定要否定歸正;曾經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要想辦法彌補;無法彌補的,誠懇和師父認錯,請求師父給予弟子機會補救圓容。總之,嚴格要求自己,珍惜每一個師父賜予的提高機會。在歸正自己的同時,勿忘整體,善意的與同修交流,說說自己在過程中歸正了哪些不足,引導啟發魔難中的同修一步一步向內找,共同提高。

以上是我個人修煉層次所悟,寫出此文,旨在敦促自己與同修交流,共同實修到位。不足之處,望同修慈悲指正。感恩師尊,叩拜師尊。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歐洲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經文:《關於副元神一文引起的波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4]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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