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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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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接前文

對江澤民和首惡分子的法律追訴日益推進,法律制裁日益逼近

2003年9月30日,「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成立。至2005年6月,全球有29個國家的35位律師組成了全球公審江澤民集團的律師團,針對江澤民在15個國家和地區提出了16個訴訟案。加上對江澤民黨羽的追究,共有47個訴訟案,堪稱二戰之後最大的一樁人權訴訟。而且新的訴訟和立案還在不斷增多。2009年11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元凶。江澤民、周永康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被一些國家的法庭判決有罪。一些元凶從此不敢出國,因為一旦出國就可能面臨國際刑事追捕。

訴訟在中國產生的影響很大。儘管江澤民盡力封閉被起訴的消息,但是中國民眾和官員還是從出國、或者網絡翻牆等各種渠道中知道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行為遭到國際起訴的事實。

聽到江澤民被起訴、和其它訴訟案的消息,中共一些官員開始「留後路」並私下整理收集文件,以證明自己「無辜」並是「被迫」執行610辦公室的命令。而大陸的上級「610」辦公室則責令縣級以下的「610」緊急收回所有發放過的迫害法輪功的一切文件資料。顯然,江澤民的迫害法輪功政策已經走向眾叛親離,窮途末路。通過法律對江澤民等罪犯予以制裁的那一天,已經越來越近。

出賣國家利益,換取國際社會對迫害法輪功犯罪不譴責、不發聲

面對這種情況,江澤民集團採取出賣國家利益的方法,換取國際社會對其迫害法輪功的犯罪不譴責、不發聲。江澤民此時雖然不是中國及中共邪黨的最高領導人,但事實上掌握著中共,也就掌握著中國的政府。江澤民集團大肆出賣國家利益,利用中國的巨大市場、以及經濟援助等手段,引誘其他國家的政府和議會對中國人權狀況不發聲,收買有關媒體對發生在中國的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視而不見,收買一些國家和媒體對中國人權狀況唱讚歌。

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在任何國家、任何媒體,只要如實報導和陳述,都是最引人關注的新聞報導、以及政治提案之一。但是由於江澤民集團的金錢收買,世界上許多國家、媒體對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包括遭到迫害的真實情況的報導並不多。這不能不說是人性的弱點所致,其實是許多國家、媒體面對利益而自我放縱所致。

在大量媒體被中共邪黨收買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為了向社會報導自身、包括被迫害的真實情況,自己開辦了報紙、電台、電視台。

中國官場出現大腐敗,法制、道德、環境等出現大滑坡

江澤民事實上控制著的中共邪黨仍然把迫害法輪功作為第一位的政治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只能是支持、至少默許迫害法輪功的人。但是,法輪功是修煉「真、善、忍」的佛家大法,積極迫害、或者同意迫害法輪功的人,必然是沒有道德底線、品行非常惡劣的人。一把手是這樣的人,其所決定的其他官員基本也是這樣的人。中國社會官場出現了逆淘汰。沒有道德底線的官員口中唱著「三個代表」,實際上貪污腐敗,無所不用其極。中國官場的貪腐迅速攀升。

公檢法司是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力量。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共產邪黨根本不講法律,由此決定的公檢法司的實際負責人也是這樣。再加上貪污腐敗、權力尋租現象,中國社會的法制情況也迅速滑坡。

中國社會是官本位社會。官場的腐敗迅速而嚴重的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道德,社會道德迅速滑坡。黃色性亂泛濫。假貨、有毒食品橫行。環境遭到嚴重敗壞。中國社會逐步進入互害模式。

薄熙來掌權不成,籌備政變,但是多行不義,以至秘密洩露。

迫害法輪功是當權者對本國最善良的國民的最殘酷犯罪,一定會被法律予以懲罰。江澤民集團為了防止自身遭到法律懲罰,所以萬萬不敢失去權力。架空胡錦濤只是權宜之計。江澤民希望,在胡錦濤任期屆滿之後再上台執政的人,一定是堅持迫害法輪功的人。江澤民選擇了薄熙來。薄熙來是薄一波的兒子,是紅二代,而且為了升官已經成為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與江澤民完全在一條船上。

江澤民及其軍師們為此策劃了兩件事。第一件是按照現有的常規方式提拔薄熙來。首先讓其擔任商務部長,以後準備讓其擔任總理,最後使其掌權。但是薄熙來因為迫害法輪功在國際上被起訴,總理溫家寶堅決不同意薄熙來擔任副總理,說外交機關總不能天天圍繞著副總理出國後是否會被逮捕、引渡而工作。江澤民不死心,又把重慶設置為新的直轄市,讓薄熙來擔任直轄市市委書記,伺機向上提拔。

第二件是常規方式不能掌權,那就準備政變。政法委通過早已存在的維穩模式積蓄武裝力量、並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便將來配合政變使用。中國的維穩經費迅速攀升。薄熙來也暗中與軍方私下往來。同時,薄熙來打出了「唱紅歌」等極左旗幟,目的是為將來政變奪權積累人氣。

江澤民所選擇的薄熙來心狠手辣。薄熙來的重要幹將王立軍因為擔憂自身一旦被拋棄後會死無葬身之地,所以私下搜集了包括薄熙來、周永康等人策劃政變在內的各種證據。2012年初,王立軍發現薄熙來要拋棄自己,為了自保逃跑到美國大使館,並提供了所搜集的各種證據。薄熙來、周永康等人試圖政變的秘密被洩露。

犯罪第三階段:2012年11月以後

2012年11月,胡錦濤以「裸退」方式向習近平全面交權,江澤民也失去了在二線聽政的機會。但是對法輪功迫害的犯罪卻仍然在繼續,法輪功問題實質成為決定中國走向的最根本問題。從當時至今,主要事實如下:

新任領導班子發動強勢反腐,江澤民邪惡集團成員紛紛落馬

江澤民通過十三年親自主政、十年二線聽政,尤其是通過迫害法輪功的逆淘汰作用,嚴重敗壞了中國官場,腐敗與貪污已經到了不可思議的程度。2012年11月形成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新領導班子,新班子如果要正常治理國家,就必須反腐。另外,江澤民邪惡集團試圖政變奪權的陰謀已經洩露,新領導班子為了自身安全也必須把密謀政變的首要分子繩之以法。

江澤民邪惡集團成員也都是貪腐極其嚴重的大老虎。在新領導班子強勢反腐之下,其成員紛紛落馬。

以江澤民邪惡集團為核心的貪腐集團繼續密謀政變、暗殺,製造動亂

在江澤民當權的中國,貪腐是普遍現象,而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掌握著最核心的權力,而且道德水準最低,所以也是貪腐的急先鋒。新任領導班子強力反腐之後,江澤民集團成員無形中就成為貪腐集團的核心。他們為了保住自己的錢財與性命,希望習近平停止反腐。後來發現習近平不會停止反腐,就繼續密謀政變,製造動亂。所以最近幾年中國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人為惡性事件,如大爆炸、大事故、人為的經濟波動等等,目的就是要給新任領導班子製造動亂,乘亂奪權,甚至屢次暗殺習近平等人。

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本身並未廢除,對法輪功的迫害仍然繼續

有一系列跡象表明,習近平不願迫害法輪功。習近平上台後,廢除了勞教制度,而勞教是1999年以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手段之一。習近平也重申依法治國,強調要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查處李東生的公告中,李東生曾經擔任610辦公室頭目的信息被列在第一條。這些信息都表明習近平不願意迫害法輪功。其實,與江澤民的反人類犯罪劃清界限,不參與迫害、甚至停止迫害,是任何正常人的正常心願。習近平的這個表現,其實最正常不過。

但是,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是通過中共邪黨本身向下發布的,十多年來一直是由「610」打著中共邪黨本身的名義、並且利用邪黨本身作為一切迫害行動的協調平台。習近平雖然上台、而且不願意迫害法輪功,但是畢竟沒有正式取消迫害法輪功的政策,所以在中共邪黨絕對領導公檢法司的情況下,公檢法司還在繼續迫害法輪功。在勞教制度已經廢除之後,就直接對法輪功學員判刑予以迫害。

其實公檢法司是江澤民時期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他們中的一些人雙手沾滿了鮮血。他們十分擔心對法輪功的迫害被停止、然後追究他們自己的違法犯罪責任,所以也反過來利用公檢法司繼續鎮壓法輪功的事實,來綁架習近平領導班子,儘量把新班子也拖到迫害法輪功這條船上。

對江澤民的法律追訴進展到關鍵點上。

2015年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了「有案必立」的公告。隨後,超過20萬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實名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犯罪。此外,許多普通公民也簽字表示支持對江澤民的控訴。

國際上對江澤民的法律控訴也在繼續推進。無論從國內還是從國際來看,對江澤民的法律追訴已經成為一項突出的民意,進展到關鍵點上,只等待局面的突破,等待實施。

關於中國未來走向、和對中共邪黨的反思,也進展到關鍵點上。

2002年11月,中國貴州出現了「藏字石」,上有形成於2.7億年之前的「中國共產黨亡」海洋生物化石字跡,引來無數遊人參觀。2004年11月,《九評共產黨》發表,並迅速流傳。隨著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真相的揭露,共產邪黨的極端殘忍、毫無人性被人們所知。隨著中共邪黨強力反腐,邪黨官員的極端腐敗、荒淫無恥一次又一次的衝擊著人們的神經。在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面前,每個百姓都在暗自思考著「共產黨是甚麼」。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全世界被劃分成共產主義、資本主義兩大陣營。人類歷史上只存在過以宗教意識形態差異而形成的劃分,而不同宗教信仰的國家各自所採用的政治制度卻往往是相同的、沒有區別的。以最近一期的人類歷史為例,無論是猶太教、天主教、基督教、各種宗教派別的國家,還是伊斯蘭教等的國家,所採用的政治制度卻沒有差別。也就是說,宗教與政治是兩個領域的東西,宗教的差異不是導致政治制度差異的原因。但是,「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對立」卻是直接以政治意識形態為差別而形成的政治制度對立。這種直接發生在政治制度層面的意識形態對立,是人類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現象。

可是,最近幾年對「共產主義真實歷史」的研究向人們暴露了新的真相。人們開始發現,原來馬克思是撒旦教教徒;而且所謂的「共產主義運動」,原本是撒旦教的一個分支──光照幫(又譯作光明會等)的魔教計劃的一部份。那麼所謂直接發生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對立──即「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對立」,其實質原來是「魔教意識形態與傳統信仰意識形態的對立」,實質是宗教信仰方面的正邪對立,仍然是歷史上常見的宗教意識形態差別形成的劃分。簡單的說:「共產主義原來是宗教!是邪教對於傳統宗教、傳統社會的挑戰!」

全世界對共產主義的反思也進展到一個關鍵點上。

綜述:作惡者已經暴露了本相,必將面臨法律懲罰

上面基本以時間為順序,概述了自1999年初以來,江澤民利用中共邪黨從而發動迫害法輪功政治運動,以及法輪功學員依法講清真相、與迫害做抗爭,最終使江澤民必須面臨法律審判,而邪黨也暴露了其真實本相的過程。

歷史還在進行中,還在等待著最後的一步。在善與惡的選擇中,每個人都在走著自己的路。「真、善、忍」是不變的,也是有力量的。如果惡的越惡,那麼善的也能越善,最終一定使惡者敗露。此時真相大白,各得其所。而在這個過程中,行惡者、以及被欺騙者,是最悲哀的。

第二部份 江澤民的犯罪構成

以下按照中國刑法理論,分析說明江澤民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

在迫害法輪功的犯罪中,構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不只江澤民一個。但本文只對江澤民的犯罪予以說明。

首先說明犯罪主體。

江澤民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公民是否達到必要的年齡、是否患有精神病等,所以法律是否要求他對自己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江澤民身為國家主席,當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全責。

需要特別說明一點。「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名初次出現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中,而該刑法的頒布人就是江澤民自己。江澤民自己頒布的法律初次確定了該罪名,而江澤民自己就觸犯了該罪名,這實在是一個巨大的諷刺。另外,江澤民把本來無罪的法輪功學員說成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分子;但是真正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犯卻是江澤民自己,這同樣是一個巨大的諷刺。這是中國法制歷史上的悲哀。

下面說明江澤民犯罪的客觀方面。

破壞法律實施

江澤民的行為是嚴重的破壞法律實施,即破壞了中國法律實施,也破壞了外國法律實施,還破壞了國際法實施。

(一)破壞中國法律實施

1. 破壞憲法實施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國家活動的根本依據。江澤民破壞憲法實施的主要表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 強制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1的實施。

(2) 設立指揮迫害法輪功政治運動的「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等機構,致使非法成立的機構指揮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而且具有超越憲法的特權,破壞了憲法第五條2的實施。

(3) 針對法輪功學員的上訪、講真相,均予以迫害,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條3的實施;

同時,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一條4 的實施。

(4)對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包括神韻光盤等行為,均予以判刑、勞教、酷刑折磨等鎮壓,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化活動的自由權,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七條的實施。

(5)唆使各級地方繞過法院的審判,通過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予以監禁,甚至直接通過「學習班」、黑監獄、法制培訓中心、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對法輪功學員予以監禁,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人身自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七條5的實施。

(6)通過政府掌握的喉舌宣傳媒體、以及國家主席的身份,侮辱法輪功,侮辱法輪功學員,捏造事實對法輪功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人格尊嚴權,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八條6 的實施。

(7)唆使公安、610等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可以隨意闖入、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住宅,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九條7的實施。

(8)唆使公安、迫害法輪功的組織機構對法輪功學員的通訊、電話等進行監控,未經法定程序以「金盾工程」等對公民進行監控,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通信自由,破壞了憲法第四十條8的實施。

(9)唆使各地方、各單位停止法輪功學員的工作、停發退休金、救濟金等,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勞動權、退休生活保障權、獲得物質保障的權利,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二條9、第四十四條10、以及第四十五條11的實施。

(10)唆使學校對堅持法輪功的學生、或者拒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家的孩子予以退學,侵犯了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受教育權,破壞了憲法第四十六條12的實施。

(11)唆使和縱容各地在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時候,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包括兒童、老人進行摧殘,或者對婦女進行性侵害、身體侵害,以此脅迫法輪功學員,侵犯憲法確認的老人、婦女、兒童的受特別保護的權利,破壞了憲法第四十九條13的實施。

(12)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大量違反法律程序,禁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甚至不允許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不允許家屬和其他公民旁聽,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14的實施。

(13)唆使610通過政法委、綜治辦、維穩辦等名義干涉、控制公檢法司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抓捕、起訴、審判,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15、第一百三十一條16的實施。

(14)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未經公正合法的程序認定的情況下,擅自污衊、宣稱法輪功是「×教」並下發文件讓下級機關執行,侵犯了憲法所確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政原則,破壞了憲法第二條、第五條等17的實施。

2. 破壞其它法律的實施

江澤民發動的迫害法輪功運動故意違反了憲法、破壞了憲法實施,當然也就在更具體的方面也破壞了多項法律的實施。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指針,其他法律本身也是圍繞著如何實現憲法內容而立法、而實施的。所以破壞憲法實施,必然表現為在具體的方面破壞其他法律實施。

這方面的表現非常多。例如到法輪功學員住址搜查,沒有搜查證、或者搜查證手續不正確、或者先搜查事後再補辦手續等等,不勝枚舉。對這些破壞法律實施的表現進行搜集、整理、分類,需要很大的工作量。本文只能從略。

(二)破壞外國法律實施

江澤民的犯罪行為波及面很廣,還破壞了外國法律實施。雖然這些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外,但是其目的是為了配合在中國國內迫害法輪功的需要,其後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以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其主要表現是:

盡力破壞其它國家法庭對江澤民、其他迫害元凶的審判、追訴。

江澤民發動的迫害法輪功犯罪行為,在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屬於可以普遍管轄的嚴重犯罪,可以依據該國內法直接受理案件,並予以審理判決。針對此類案件,江澤民通過中國政府、外交機關等各種途徑,直接對法官施加壓力,或者通過外交途徑間接對法官施加壓力,要求法官不立案、立案後撤案、不判決有罪,從而破壞相應法律實施。

收買他人,針對做出有罪判決、或立案決定的法官進行報復。

包括:出賣國家利益或者金錢收買、或者威脅的方式,影響有關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做出不利判決、或者立案決定的法官的上級機關、任免機關等,從而對該法官予以報復打擊,破壞相應法律實施。

通過外交等途徑要求外國政府,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請願等權利。

自1999年中國政府被利用迫害法輪功之後,中國政府領導人外出訪問時,法輪功學員就抓住機會向有關領導人表示請願。請願都是按照所在國的法律,以打橫幅等方式進行的。但是江澤民等通過外交、出賣國家利益、訂單引誘等等途徑,要求其他國家的政府剝奪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政府領導人出訪時的請願、批評權利,要求「不能看到法輪功」,甚至要求「不能允許中國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元首出訪時」破壞相應外國法律實施。

收買外國政府、議員,換取在中國侵犯基本人權的問題上不發聲。

這些行為破壞有關政府官員、議員的廉潔、以及他們與對國家的忠誠,破壞相應法律實施。

收買外國媒體不報導法輪功受迫害的新聞。

這些行為破壞新聞自由、以及新聞媒體對國民與受眾的忠誠,破壞相應法律實施。

收買外國公司在對法輪功、以及維權人士的監控方面提供技術。

這些行為破壞有關公司的廉潔、和對其本國法律的遵守,破壞相應法律實施。

唆使、安排、誘騙了許多特務人員直接犯罪。

除上述影響當地本國執法機關、國家機關等從而直接破壞相應外國法律的實施以外,江澤民等人還唆使、安排、誘騙了許多特務人員直接犯罪。如果按照中國刑法的法律概念,法律的遵守也是法律實施的一部份。所以江澤民集團煽動、誘騙其掌控下的特務等違反該所在國的法律、予以犯罪,也是破壞該外國法律的實施。

江澤民發動的迫害法輪功運動中所出現的破壞各外國法律實施的表現還有很多,需要認真整理彙集,才能認清江澤民所發動的這一場迫害法輪功犯罪的真正本質。

(待續)



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7、《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另,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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