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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終將負起“反人類罪”罪責


    文/龍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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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6年4月16日】在近代人權史的發展過程中,早在十七世紀,國家領袖就必須為其麾下的官員及士兵的殘忍掠奪及強暴人民的暴行負起最終的法律責任。英格蘭國王查理一世是第一個以對自己人民的暴行,而以觸犯當時所規定的戰爭罪遭到起訴、審判及處決的國家統治者。當時主控查理一世的檢察官即引用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名言:任何國家的統治者都不能在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之上。

    時至十九世紀人類在國際上更進一步發展出:當一國之領袖對於其人民的統治行徑被視為野蠻時,基於人道得介入他國內政的權利概念,當時國際法上的律師雖無法同意這種出於良知但缺乏法源基礎的“介入權利”,但人類出於良心、道德和人道的需要,終於在廿世紀初進一步確立了主權國家對其人民有“反人類罪”或稱“反人道罪”的行徑時,他國得以進行介入的權利。以美國為例,羅斯福總統對於美國介入西班牙對古巴的殘酷統治時提到了“人道價值”及世界應有“義憤的同情”(indignant pity),說明對於他國殘忍不人道的暴行,美國應有責任和權利介入。

    到了二次大戰期間,納粹殘酷、慘烈的大規模屠殺政治異己及猶太人的暴行,更是人類史上極為驚悚和創痛的一頁。緊接在納粹反人類暴行結束後的半世紀,國際社會在記取歷史痛苦教訓、建立新國際秩序的過程中,發展出許多機制、制定了許多國際規範旨在防止及制裁種族滅絕、群體滅絕、酷刑等不人道的反人類或稱為反人道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國際人權法和人道法中對於人神共憤嚴重罪行的處罰在人類致力於打造和平、幸福、共存、共榮的新世紀中有了多元而普遍性的發展,這明顯是基於歷史和人道的需要,因此“預防及懲治嚴重的國際刑事罪行”也就發展成為每個國際社會成員的一項重要而普遍性的國際責任。

    歷史往前走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我們目睹中國人冒著生命危險,勇敢的站出來對國際社會沉痛的指控:中共在十三億人口的中國土地上從二○○一年起秘密的進行人類又一次的大面積的、殘酷的“滅絕性的屠殺”!中共中央指派專業的醫療團隊在中國東北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對視為政治異己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活體摘除器官、大面積的殺害、焚屍滅跡,手段之殘忍、殘酷令人髮指,使執行命令的醫護人員本人及家屬因無法承受心理上的巨大痛苦而向世界揭露此一慘劇,並呼籲國際社會及時制止這場血腥迫害,證人對於中共下令醫護人員進行大面積的活體摘除、屠殺、販賣器官牟利等等有驚悚陳述,指證歷歷。

    國際社會絕不能坐視“奧斯維辛”在地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再度發生。任何人都可以理性的推斷:中共對法輪功團體滅絕性的迫害是在中國各地不落下一處,系統而全面性的展開,到目前已長達七年之久,如果確有蘇家屯集中營的活體摘除和屠殺,那在全中國就不會只有東北蘇家屯一處。國際社會需要知道真相,我們必須調查真相。

    我們促請美國布什總統、各文明法治社會之領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酷刑委員會,以及國際人權組織,前往中國調查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到酷刑、不人道的待遇,甚至是遭大面積屠殺的真實情況,並同時邀請世界各國法律界、醫學界等等公正團體或個人、或調查機構基於人道、基於維護基本人權、基於正義良知及同情一起來協助法輪功學員發起之“調查真相委員會”搜集“人、事、時、地、物”等一切相關證據,用以揭露及制止中共獨裁者所犯下的滔天惡行,還給受難者及家屬一個公平正義的交代。所有下令及知情參與屠殺、活體摘除等不人道暴行的相關人員在證據確鑿情況下必須得到應有的制裁!所有執行獨裁者命令和知情參與暴行者負起歷史、道義及法律上的嚴肅責任,以昭炯戒!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5/10/73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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