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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赤峰法輪功學員王鳳華再次被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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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內蒙古赤峰市60多歲的法輪功學員王鳳華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在元寶山區法院遭非法開庭。她表示修煉法輪功後學會了善,為別人著想,講真相是為了清除抹黑法輪功的謊言,請法官宣判自己無罪。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王鳳華再次被開庭。

這次開庭是因為法官要求公安局補充說明為何《認定意見通知書》沒有通知當事人和家屬一事而進行庭審的。庭審過程中,法官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充份聽取了辯護意見。

辯護人王鳳華的女兒質證:1、赤峰市公安局出具的認定意見,直接以「通知書」的形式和名義做出文件,是在暗示對案件的指導性,沒有客觀性可言。2、從認定結論來看,本案屬於「宣傳品定罪」,國家對宣傳品納入出版物管理 ,無論是非法出版物還是違禁出版物,鑑定資格是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赤峰市公安局邪教宣傳品認定辦公室不是合法的鑑定機構。3、即使按照兩高法釋【2017】3號的規定,證據材料均應同時以「邪教宣傳品」和「破壞法律實施」為事實基礎,辦案市公安局對涉案宣傳品做出終極性的結論,無需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司法審查,那麼對認定的宣傳品的質證就可以免去,否則,辯護人要求對所謂認定的宣傳品進行逐字逐句出示、辨認、質證,對其與指控罪名對關聯性進行充份的司法審查。4、審判庭如此重視「認定意見通知」,如果把認定意見牽強作為鑑定意見的話,應該讓兩位認定人出庭質證,把他們的學歷、專業、認定「邪教」的資格與標準說清楚,事實上它對當事人的罪與非罪起到了唯一的定性作用。

另一位辯護律師的質證:1、依據刑事訴訟法,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安局的補充說明是新補證據,檢察院須出示,要求公安補充意見的程序性文件。2、公訴人的立場、程序不公,公訴機關是追究犯罪、保障人權的。證據形式不合法,證據內容與宣傳品無關,證據材料應排除,鑑定結論不合法。3、公安局認定人、認定過程,檢察機關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沒有將認定通知當事人,沒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4、認定意見僅僅是參考,法庭第一次開庭已經查清,材料內容有傳統文化、超意識形態的自我認識,不是法輪功宣傳品,法庭不應採信,公訴機關應該將證據材料排除在外,所以不應該有辦案說明,兩高授權公安機關做認定意見是越權行為。

此次開庭,沒有讓旁聽人員進入審庭,也沒讓律師帶手機,辯護律師說從程序上來講,既然是公開審理,就不應該侵奪壓縮公民的權利。辯護律師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全國各地對法輪功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實報實銷判決(按已關押的時間為判期)的案例材料,請法庭參考這些案例。辯護律師強調,在面對善惡問題,是合法或違法是可以有餘量、有智慧做出其他處理辦法的,每個人都承擔一點點責任,嚴格依法辦事,槍口抬高一寸。

這場對法輪功群體的非法鎮壓是江氏流氓集團發起的,利用媒體輿論謊言洗腦,製造仇恨敵對,公檢法的工作人員真正是這場迫害的被害者,他們受政法委的統一指令,在沒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司法迫害,落在案卷上了名字成為終身追責的罪證。望所有人看清中共的邪惡謊言,擺脫中共的「控制」,在善與惡面前做出正確的選擇。

王鳳華家住赤峰市元寶山區元寶山鎮八家村,在孩子四週歲的時候,她的丈夫得了怪病叫手麻病,白天要幹活的話,到了晚上手痛得整夜睡不著覺,吃藥打針都不管用;修煉法輪功後,手麻病好了,從此精神起來了。王鳳華因給民眾講法輪功真相,曾於二零一二年被元寶山區法院非法判重刑七年,在內蒙古女子監獄遭到非人折磨。出獄後,她仍頻遭當地中共人員騷擾、抄家、綁架、關洗腦班。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晚,王鳳華因發放法輪大法真相資料被元寶山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警察和雲杉路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抄家,被非法關押在元寶山區看守所構陷。

王鳳華被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內蒙古赤峰市法輪功學員王鳳華請法官宣判無罪》《為母親王鳳華申冤 內蒙古赤峰市王雪梅被綁架》《曾遭七年冤刑 赤峰市王鳳華女士再次面臨司法迫害》 《妻子蒙冤受審 丈夫旁聽被法官攆出庭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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