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律語言「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擊碎構陷

——全盤否定強加罪名下的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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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大量的明慧網報導的迫害案例和身邊發生的迫害案例中,看到許多大法弟子被受謊言毒害的人在中共重金獎賞的誘惑下誣告(所謂的舉報),警察捏造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然後私闖民宅非法抄家,將大法弟子家中的私人物品,包括大法書籍、真相資料、電腦和打印機等作為所謂的「犯罪證據」,構陷大法弟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警察在強加罪名下,對我們多次做訊問筆錄,其目的是通過訊問核實我們的大法書籍等的數量及來源,獲取他們構陷的「證據」,將捏造罪名下做訊問筆錄中獲取構陷證據,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以達到進一步迫害的目的。

「訊問筆錄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一種偵查措施。訊問是一種重要的偵查措施和取證活動,對獲取證據、查明案情有重要意義。」這是《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釋義》的規定,但是我們都知道,中共以法律名義對法輪功學員行迫害之實的中國大陸公檢法司系統在捏造罪名下的訊問都是在構陷證據,製造偽證。然而,我們並沒有站在一個被冤枉的受害者的角色去否定或控訴他們的誣陷,由於中共有法不依,加之我們法律意識也很淡薄,很多時候在接受訊問筆錄時,甚至配合了他們的訊問,給自己和眾生造成很大的損失。因為在偵查階段我們沒有否定迫害,一旦案件移送檢察院被批准逮捕,後面的迫害就會繼續。

下面從法律層面上談談如何更好的解體警察在捏造罪名下的訊問。

一、看看警察在迫害的構陷過程中是怎麼做的

首先,警察誣陷大法弟子講真相、發傳單的行為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對大法弟子進行抓捕,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上均寫明「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然後,警察私闖民宅到大法弟子家中抄家,搶走大法弟子的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

之後,警察把從大法弟子家中搶去的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真相光盤、電腦和打印機,或在大法弟子包裏找到的真相幣、不乾膠等作為犯罪證據,誘導你在強加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前提下,通過提訊同修做所謂的訊問筆錄,也就是在給你捏造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來向你核實家中的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的來源及數量。只要同修在警察捏造罪名下接受他們的訊問,也就等同於我們默認了這個罪名,他們就會將我們的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的來源及數量等,作為他們在捏造罪名下獲取的犯罪證據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批准的構陷依據。我們在警察捏造罪名下的訊問筆錄都會被構陷為犯罪證據或犯罪線索,對我們進一步的迫害。

二、針對以上三點,做一個簡單分析

首先,我們都知道,警察以《刑法》300條強加給我們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誣告,是陷害。《刑法》300條是針對會道門、邪教和迷信認定的法律依據。到目前為止,國家認定邪教的來源只有一個公通字【2000】39號文,也就是國務院辦公廳認定了7種和公安部認定了7種共14種邪教,法輪功不在其中,所以這個用《刑法》300條給我們定罪沒有法律依據支撐,是錯誤適用法律。同樣針對《刑法》300條制定的司法解釋法釋【2017】3號是對邪教的一個量刑依據,因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法釋【2017】3號的量刑與法輪功也沒有關聯。我們的真相資料,大法書籍等的數量多少都與法釋【2017】3號沒有關聯,更不能成為構陷我們的依據。

其次,警察對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的法輪功學員進行私闖民宅、無證搜查、隨意抄家、非法取證等的行為是違法的。《控告警察違法抓人》一文中很專業的表述了警察所觸犯的《刑法》:警察非法抄家,搶走大量私人物品的行為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搶劫罪。」此外,警察也嚴重觸犯了《憲法》、《警察法》、《公務員法》,涉嫌「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徇私枉法」等罪名,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再次,警察作訊問筆錄的主要目的,是向同修核實從家裏搶走的資料等其數量的多少及來源並記錄在訊問筆錄裏。如果我們對警察構陷的證據進行回答「是」與「不是」,或「這些是我在外面撿來的、數量沒有那麼多」等,都是在認可捏造罪名的情況下被警察記錄下來,構陷我們的真相資料被視為構陷罪名下的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閉合的證據鏈,給警察提供了進一步迫害的機會,他們就會把我們的真相資料作為犯罪證據與訊問筆錄一併向檢察院提供作為逮捕和起訴的依據。

三、因在接受訊問時不懂如何否定遭到迫害的案例

案例一,我們可以從明慧網2022年7月1日的交流文章《那年我出賣了同修》中看到,同修及其妹妹都相信了國保隊長說的「錄完口供就沒事了」,結果使警察通過誘騙同修做了訊問筆錄,取得了所謂的犯罪證據,構陷同修入獄。

以下是本地近期的幾個典型案例,都是在訊問中不恰當的回答導致遭受更多的迫害:

案例二:警察訊問:你的真相資料是哪裏來的?同修如實說:資料是我做的,我母親幫我裝訂的。結果其母親隨後被綁架。母親雖然在第37天時被釋放,但在同修開庭時,法官以其母親與他是同案為由拒絕其母親做親友辯護人。

案例三:A同修被綁架後,警察訊問時,對他使用的一種設備進行追查線索來源。A同修就把如何與B同修聯繫,以及購買的東西價格,如何使用等都說出來了。結果B同修因警察對A同修作詢問筆錄時追查線索來源而被綁架,後也被判刑。

案例四:D同修被法院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援助律師對D同修說:你看你家裏還有兩台打印機,資料如何多……他想誘騙同修認罪以獲得輕判,從而完成他的任務。結果同修卻說「我打壞的都有五台」。反而給警察提供更多的「證據」,最後D同修被判了重刑。

以上的教訓確實讓人痛心,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公檢法在捏造罪名對我們訊問時,我們沒有正念否定迫害,遭受到本不應該有的魔難。

四、如何正念應對警察訊問

通常警察會在綁架大法弟子的當天,第一時間對我們做訊問筆錄。這個過程恰好是我們在法律層面上全盤否定迫害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警察能否通過誘騙得到所謂的「犯罪證據」,並以此作為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起訴的關鍵環節。那麼,我們如何應對偵查機關的訊問,讓他們的構陷筆錄落空呢?

我們要清晰明確的認識,警察從大法弟子家中搶走的私人物品包括:存摺、銀行卡、手機、電腦、打印機、大法書、大法資料等都與他們捏造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沒有關聯性。通常警察會誘導我們來獲取他們想要的證據。無論他們是核實物品的數量,還是提出其它任何問題,我們全程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以下列提問為例:

問:你是因為甚麼被關押在看守所的?
問:你煉法輪功多長時間了?
問:你是否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拘留、勞教、勞改)?
問:你宣傳《九評共產黨》是反國家、反政府。
問:你家裏打印機、電腦是你買的嗎?你做了多少法輪功資料?
問:在你家裏搜出來的法輪功物品是否都是你的?
問:你做了這麼多資料,你還給了哪些人?
問:你家裏的資料是哪裏來的?
問:你包裏是否有5份法輪功資料?

對於這樣的問題,無論我們回答「是」或「不是」或其它繞著答的方式,都是在默認構陷我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作出的回答,所以我們對其提問,全程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我們不能在他們強加的罪名下接受訊問。

在整個過程中,我們還可以變被動為主動,可以向對方提問,如:信仰和傳播法輪功資料違法?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請拿出我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你誣陷我破壞法律實施,我申請你迴避。對警察的整個訊問過程,都要圍繞強加指控我們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去否定。

當我們對偵查機關強加罪名的訊問進行全盤否定時,警察從家裏搶去的大法資料、書籍、電腦、打印機和所有的私人物品,就無法成為他們誣陷我們的證據向檢察院提起逮捕和起訴。

五、如何正念應對訊問筆錄的簽字要求

訊問完畢警察會問:「以上說的是否屬實?」並要求,「請在下面簽上:以上所說屬實,簽上你的名字。」

在訊問筆錄中的每一句話,都會被警察作為構陷我們的證據,所以在訊問筆錄的最後簽字這一步,也要全盤否定迫害,以下方式供參考:

可在空白處寫出以下內容:「法輪功是佛法。誣告、陷害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案無關,均不予認可。」如果同修正念強,可以直接申請構陷同修的警察迴避(包括私闖民宅、未持搜查證抄家的、沒有出具扣押清單的警察)。

同時,可對每一次訊問筆錄上的「罪名」先用筆把其塗掉,添加「我是合法公民,我沒有犯罪」,每一次的訊問筆錄都這樣寫。然後再簽字,按手印。

我們以這種方式否定警察對我們的指控,即使公安把其提交檢察院,我們也以同樣的態度否定迫害,不給其迫害的藉口。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被綁架後的37天內,會有檢察官到看守所,向當事同修核實公安機關構陷的證據的數量及罪名,我們也以同樣的方式對待檢察官的訊問和簽字要求。

六、在實踐中的做法

在為同修請律師做辯護的實踐中,我們漸漸感到,能真正敢於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的正義律師越來越少,所以我們也在慢慢的學會從依賴律師轉變為以我們自己為主導,為同修做親友辯護。所以我地近兩年,對接觸到的同修的案子,每個階段都不請律師全權代理,只請生活律師會見。讓他們去看守所會見同修時,主要起到傳遞雙方信息的作用,同時轉達給同修如何應對訊問。我們事先寫好會見筆錄交給律師,要求律師在會見同修時需要完成的內容,包括:了解案情發生過程、指導當事人如何回答檢察官的提訊(此時警察的第一次訊問已完成)以及如何正確簽字。讓生活律師一定給當事同修反覆強調記住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大多數律師都能按要求念給當事同修,也有個別律師有顧慮不敢念。

以下交流兩個反迫害成功的案例:

1)疫情過後,因一同修拒絕簽三書。一天,洗腦班人員與街道社區人員一行多人,到E同修工作地點,以是否打疫苗誘騙同修簽字,遭同修拒絕。最後洗腦班人員還惡人先告狀,撥打110報警,(這個報警是構陷,同修在上班,洗腦班人員去騷擾同修,反過來他們還報警,天大的笑話,很多同修不懂這個程序)。通常撥打110電話後,警察要在15分鐘內趕到現場處理,可是那天警察一個多小時才到。警察來後,洗腦班的人才走。警察為甚麼這麼晚才到,因為沒有理由去處理,但迫於「610」的壓力,所以拖延了很長時間才到。派出所警察就給E同修拍照、攝像,第二天採集了所有個人信息,讓E同修在「取保候審」單上簽字。還讓家屬交了保證金一千元現金,第三天才把E同修放回家。第二年,他們把案子構陷到區檢察院,區檢察院檢察官約E同修做筆錄。因同修看過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發表《針對非法訊問反迫害的一點淺識》,警察拿著一個優盤和幾張護身符問E同修是誰做的?無論檢察官問甚麼問題,E同修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檢察官大聲的問「哪個教你們這樣說的?」 E同修仍然說「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結果,E同修的所有筆錄回答都是:「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由於檢察官沒有把警察移送的訊問筆錄得到核實,形成不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案件就無法往下走,同修正念解體了迫害。

2)由於警察到被綁架同修母親(八十多歲)家去簽了一份不讓家屬控告的文書,F同修知道後,陪同被綁架同修母親到派出所問情況,被派出所K警察揚言傳喚8小時。將同修強行拖到有鐵門特製的訊問場所,K警察就走了。一會兒過來一個輔警,讓F同修拿身份證登記信息,F同修問:「以甚麼罪名登記?我犯法了嗎?」 F同修拒絕配合,一個多小時後,K警察把區國保人員叫來,讓F同修到訊問室做筆錄,F同修再次問:「以甚麼罪名做訊問筆錄?」 K警察說:「法輪功是……」 F同修讓他拿出法律依據,問「國家文件公通字【2000】39號明確規定14個邪教,哪一個是法輪功?」 堅決拒絕到訊問室做筆錄。警察找不到迫害F同修的證據,就將F同修駐地派出所警察叫來接F同修回家。但駐地警察來後,同修馬上告訴他們:「和你們回去可以,但你們必須給我出具法律文書傳喚證」。駐地警察還摸不著頭腦問道:「你是甚麼事情到這裏來的?」 F同修說:「你們來接我還不知道甚麼事?你去問他們(指這個派出所警察)!」他們馬上說:「我電話問一下領導。」最後,他們回覆:「你自己回去吧!」

此案例中,如果F同修接受訊問,則在捏造罪名下的任何一句話,都會被作為證據,警察就會立即到F同修家抄家搶劫私人物品大法書籍、真相資料就成了捏造罪名構陷我們的依據,就會帶來迫害。

3)在一個多人案件中,唯一一個沒有被判刑的一個S同修,採用的方式比較特殊,我們也交流一下。S同修是一個年輕同修,懂得一些公安機關執法程序方面的知識。警察沒有著警服、沒有佩戴執法記錄儀、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在他剛進單元門把他按倒在地戴上手銬,讓他帶路去抄家,警察問他住幾樓,他說了另外鄰居家的門號。警察敲門時,家中女主人剛一開門,幾個警察一下就上去把女主人按倒在地,無辜的女主人遭遇這突如其來的景象大叫,後來警察知道走錯地方了,然後讓S同修說出了自己的房間號。警察就直接到家裏抄家搶走大法書籍、真相資料、師父法像等。

同修當時的想法是警察違法執法,他要找個見證人,那層樓對面的人家也打開門看到此景象。之後,警察多次對他做訊問筆錄核實構陷證據時,S同修全盤否定不承認,無論警察怎麼說,他說那你們把執法記錄儀拿出來看,以執法記錄儀為準。無論警察怎麼變作花樣誘導S同修,他始終不承認捏造罪名構陷的犯罪證據。反問到:你說這些都是我家的,那你們把執法記錄儀打開讓我看一下。警察執法過程中是必須佩戴執法記錄儀,否則程序非法,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材料是在S同修家裏的。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後來在37天時,檢察官對他訊問筆錄時,他同樣這樣說,檢察官與他嘮嗑,企圖誘騙他,他就是不認可構陷的證據。其他幾個同修全部在37天被檢察院批准逮捕。S同修在檢察官多次訊問筆錄時,全盤否定,不承認他們向S同修核實抄家搶去的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的數量,檢察官就無法獲得構陷的證據,S同修在被關押40天後,檢察官沒有批准對S同修執行逮捕,給S同修辦理了一個取保候審。最後解除了取保候審也沒有出庭。這麼多同修中,他唯一獲得自由。

此案例中,我們看到了,警察、檢察官在捏造罪名下如何通過訊問筆錄來獲得偽證來構陷大法弟子的。S同修的應對,個人認為不符合修煉人的真。但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警察層層違法,S同修利用法律應對警察,用這種方式否定捏造罪名的回答也是不錯的。但如果S同修應用法律術語「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來應對,既在法律層面否定了捏造的罪名,又否定了強加罪名下構陷的證據。也不違背我們真善忍的原則。

結語

同修在面對迫害的時候,從法律層面來說,我們既要否定強加的罪名,也要否定強加罪名下的構陷證據,運用法律語言「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全盤否定強加罪名下的訊問筆錄,擊碎構陷,使得案件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不能進一步往下走。常人中有一句話:「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裏不是我們要和常人一樣,它有一個需要我們去理解的道理。我們面對構陷,絕不能順從,無需自證清白。大法的慈悲與威嚴同在,你捏造罪名誣陷我們修煉真善忍的大法弟子,我們必須正念否定。只有迫害解體了,我們才有機會去救度更多的眾生,其中包括參與迫害我們的警察。

我們不要把這場迫害當成人對人的迫害,從根本上否定迫害的正念來自於法中,所以,我們應當謹記師尊的教誨,要多學法,學好法,在平時的實修中紮紮實實的去掉人心、執著、慾望,才能盡可能走正我們的修煉路。

根據自己近幾年運用法律反迫害的實踐,談一點個人認識。層次有限,不足之處敬請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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