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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製造事端、迫害你善良的家人

——告大法弟子家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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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共對所有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都扣上一樣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實,所有公檢法人員都很清楚,這全都是大大的冤案、假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有的只是所謂口頭傳達的內部文件,一切造假都是為了實現中共迫害的目的。這也是中共公檢法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犯罪證據,將來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上天的懲罰。

以下的法律知識,有力的揭穿了中共公檢法人員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的司法構陷是無法無天的罪行。

一、法律依據缺失

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翻遍中國法律,沒有一條禁止修煉法輪功。

公安部於二零零零年制發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此文件中明確列出十四個邪教名稱,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說,1、至今,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違法的。2、至今,中國沒有出台過任何一個官方文件說法輪功「是邪教」。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要有法律條文。」 對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法無授權即禁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濫用權力,是違法行為。

而中共公檢法人員卻在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誣告陷害法輪功學員。

二、罪名不成立

任何一個罪名的成立,必須具備四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缺一不可,否則罪名不能成立。中共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四要件都不符合、都不成立。

* 客體要件,是指行為所侵害的對像。在法輪功學員的冤案中,沒有任何被侵害對像。

* 客觀要件,是指行為外部表現,包括行為本身、造成的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在法輪功學員的冤案中,中共公檢法人員無法指出哪部法律被破壞後的危害程度及客觀事實。(這部法律被廢止了、還是不能執行了)

* 主體要件,是指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既然是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行為人必須是邪教成員。到目前為止,官方正式公布的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 主觀要件,是指實施者的心理狀態、目地、動機等,即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或過失。法輪功學員是修煉人,修煉真、善、忍就是他們修煉法輪大法的目地,他們在生活中踐行真、善、忍的原則,做好人,所以您的家人和法輪功學員們不可能存在故意去幹壞事的主觀意願。

而中共公檢法人員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罪名,四要件均不存在。

三、證據缺失

中國《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擁有法輪大法書籍是受憲法保護的。因此,中共公檢法人員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所謂「證據」──大法書籍、真相小冊子、傳單等等,與所扣的罪名無關,沒有關聯性,屬於「無效證據」和「非法證據」。

人在做,天在看

多少年來,中共一直依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名誣陷、污衊、迫害法輪功學員,製造冤假錯案,卻始終沒有公布過(也沒法公布)哪一部法律被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因為沒有犯罪客體(必須指出哪條法律被破壞了)就沒有犯罪事實,就不能立案偵查,就不能進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也就沒法進行下一步的迫害了。

那些公檢法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所有證據,都掛在了他們曾經參與過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卷宗上,那上面都有他們的簽名。人在做,天在看。所有參與製造冤假錯案、迫害法輪功的人,都將得到應有的報應,一個也跑不掉。即使僥倖逃過人間法律的制裁,他們也必將受到各種形式的天理的懲戒。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

(責任編輯: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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