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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善信:送給善良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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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在正常社會裏,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之神一手拿著天平,一手拿著正義之劍──象徵法律即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但前黨魁江澤民一意孤行,公然濫用、捆綁整個國家機器,包括行政、司法、監察機關,以達到一己私利,對無辜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實為當今社會最大的人權災難。

在這場持久慘烈的迫害中,一方面是法輪功學員和平非暴力的抗爭,一方面是國家行政司法體系全面的崩潰。許多有頭腦的人主動尋找真相,揭開謊言。公檢法司系統內越來越多的人不再盲目追隨邪惡勢力的指使,並力所能及的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全國許多地方已經越來越多的出現對法輪功學員不管、不抓、不立案、不判或輕判,或者採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使法輪功學員恢復自由,這是一種真相漸入人心、良知復甦、舉國覺醒的可喜趨勢。

但遺憾的是,從最近接二連三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的情況來看,還有許多不明真相的公檢法司系統的人員卻在以執行「上面」的命令為由,主動或被動地延續迫害政策。這種短視行為無異於飛蛾撲火,猶如被江氏犯罪鏈條越纏越緊卻不自知,其面臨的危境,令人擔憂。

1945年,紐倫堡的法庭上,納粹德國的官員、將領、集中營的負責人、蓋世太保、黨衛軍,甚至醫生、護士,還有14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被指控犯下了「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主動甚至是積極地配合納粹邪惡的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造成了600萬猶太人的死亡。絕大多數的被告為自己申辯的唯一藉口是,我在執行國家的法律,在執行上級的命令。

對於這種辯解,美籍德國猶太哲學家漢娜阿倫特指出:這是一種被正常化了的邪惡,它比沒有以職責作為藉口的邪惡更加可怕,因為沒有藉口的邪惡至少還會使罪犯在心靈深處受到譴責,可是有了職責作為藉口,犯罪就成為某些人的職業──「正常」、「正當」甚至「高尚」的職業,罪犯們不但不以為恥,反以為榮。這樣,許多人可能甚至為此而成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們眼裏,這些罪惡能夠成為他們謀生的手段和來源,在此基礎上,罪惡必將迅速繁殖,如核裂變一般波及整個社會,久而久之,社會即便不走向滅亡,也會走向混亂和動盪。

下面對幾種中共體制內工作人員的行為作一剖析,希望引起相關部門人員的警覺。

A、違反公開庭審原則,限制旁聽人數
中國法律規定「公開庭審」,公開庭審是監督司法公正的一個方式,同時達到警示世人的作用。而在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中,許多地區法院開庭時是限制旁聽人數的,並且要求旁聽的必須是當事人的直系親屬。法官在怕甚麼?

其實對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都是非法的,是不是因為法官非常清楚這一點,而不敢公開庭審呢?但是法官是否想到自己這樣做是在配合對法輪功的打壓,而自己在既得利益的誘惑下所做的違規(違反公開庭審原則)行為是在幫助邪黨掩蓋真相。因為律師的無罪辯護會讓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被揭發出來,進入法庭的人在聽了律師的正義辯護後,都會很震撼,都會去思考為甚麼律師的辯護與他們了解的事情不一樣。不實施公開庭審,就會將通過這種方式了解真相的人限制在可控的範圍之內,這種結果是法官想看到的嗎?

您在被裹脅參與迫害法輪功,並且協助掩蓋迫害真相,您知道嗎?

B、不准律師辯護詞公開
日前,聞聽多地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辯護詞因在網上被公開,律師被司法局「談話」,被法官「質問」的事,有的地方的司法局甚至以此為由,威脅收回律師的執業資格證。律師的辯護詞不能被公開嗎? 律師為當事人辯護後,沒有規定說律師的辯護詞不能給當事人的家屬,法律規定庭審過程都應該是公開的,律師的辯護當然也是公開的,為甚麼律師的辯護詞被公開,會招致一些部門和一些人員去向律師興師問罪?這些興師問罪的人怕甚麼? 因為律師的辯護詞在動搖中共打壓法輪功的根基,難道為了達到打壓法輪功的目的,還要再去迫害一個揭發真相的群體嗎?

您在被裹脅參與迫害法輪功,並且協助掩蓋迫害真相,您知道嗎?

C、搜集證據卻不了解證據
公安人員在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時,會去法輪功學員家裏「抄家」,名曰搜集犯罪證據。法輪功學員自己擁有的法輪功書籍、講述法輪大法美好的小冊子、講述法輪功為甚麼被打壓的小冊子、揭發法輪功被迫害內幕的小冊子等都被作為指控法輪功學員「違法」的證據。公安人員在搜集到這些所謂證據之後,僅僅是清點一下數量,而沒有人去真正了解一下內容。檢察院在法庭指控法輪功學員違法時,也僅僅是列舉這些所謂證據的類別和數量,而沒有就這些所謂證據的內容如何違法做一論證。所以當有律師在辯護時指出,「這些資料只能證實法輪功學員是一個信仰者,卻無法證明法輪功學員在違法」時,作為公訴人的檢察院人員無言以對。如此草率的對待所謂違法證據,是對自己和當事人的不負責任,這些公安人員和檢察院人員,你真的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嗎?

您在被裹脅參與迫害法輪功,並且協助掩蓋迫害真相,你知道嗎?

D、610和政法委的性質
610是非法組織。這個組織是江澤民於1999年私自設立的,從江澤民私自設立開始到2018年所謂的機構改革,將其併入政法委、公安部,都沒有經過國務院或主管部門批准,也沒有經過立法機關決議,也沒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或註冊,不具備法律上「人」的資格,沒有權利能力,沒有行為能力,不能獨立做出任何法律行為,不能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因此其做出的任何行為都是違法的。

政法委是黨務機構,不是國家機關,其職能範圍只限於其黨組織內成員,超越其範圍的一切活動、行為都是違法的。

雖然某黨賦予政法委協調公檢法辦案,但它不是公檢法的上級領導部門,其無權干涉司法,所以政法委經常躲在幕後操縱、控制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量刑都是由政法委決策的。

由於610是非法組織,所以其一切行為都是違法、無效的。

由於政法委是黨務組織,所以其行為只在其黨組織內才是有效的,超越其組織範圍的一切行為都是違法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這兩個組織執法權及司法權,所以其所有行為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而對法輪功的所謂案件,一直都是由上而下、口頭傳達,暗箱操作,不留痕跡。搞法律的都是很重證據的,您說要是正當執法,為甚麼會這樣呢?

每一個參與冤判法輪功學員的檢察官、法官,有誰不知道判決法輪功學員的刑期是由610、政法委說了算,「法輪功案子」往往還沒等開庭,法輪功學員的刑期就定好了,開庭只是走個過場,可是每一個法輪功學員冤案的起訴書、判決書上都有檢察官、法官的簽名。而這個非法組織必將致你們於萬劫不復卻還不清醒!

你在被裹脅參與迫害法輪功,並且協助掩蓋迫害真相,這真的是你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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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電影《紐倫堡審判》中受審法官簡寧在法庭上說:「我們雖然不是納粹,但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比納粹更惡劣,因為我們知道他們是誰,正在幹甚麼,卻仍然選擇為虎作倀。」

那麼作為執法人員,你是在故意知法犯法?還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違法辦案?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利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處刑的違法性。

1、 錯用《刑法》第三百條迫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均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只有法律將某一種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量刑。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釋、推測而定為有罪。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

首先法輪功不是邪教,其次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組織中是沒有法輪功的。

公安部於2000年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個文件明確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而這14種「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14個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全文)。

而且法輪功沒有組織的任何形式,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法輪功學員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目前,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答案均是「沒有」!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的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迫害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政法委或者原「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2、公檢法人員濫用兩高的司法解釋迫害法輪功學員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很多公檢法人員會故意曲解為單純的信仰宗教是自由的,其實包含了信仰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兩個層面,因為法律不約束思想只約束行為。)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均無立法權。

《立法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2017年「兩高」的司法解釋權其唯一的授權來源於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其本質上屬於授權解釋,亦即是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因此,其不應超越授權的範圍。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在沒有憲法和法律依據情況下,在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情況下(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發布的相關公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行為,甚麼行為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中卻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罰,是擅自擴大了公權力的邊界,恣意妄為的單邊劃界,是有僭越之嫌的司法機關的「立法行為」,是披著「司法解釋」的外衣,行立法解釋之實,是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是兩高違反《憲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權的表現。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它擴大了刑法的範圍,增設了若干個入罪量刑的標準,打破了法律的明文規定,擴張了罪刑的適用,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地地道道的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的越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是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是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而是無效的。

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兩高」的司法「解釋」敢於違法違憲,但卻沒能把「法輪功」三個字寫入其中,這是不是在為自己將來脫罪而找藉口?

另外,兩高針對《刑法》300條的司法解釋中未經公安部聯署,私自越過了公安部授權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所謂的「認定意見」,也是違憲違法的。

那麼也就是說,按著這樣的一個非法「解釋」來給法輪功學員判罪定案,也是非法、無效的,所以,將來也是會被罪責的,你說不是嗎?

3、公檢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涉嫌構成多項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誹謗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等。

公檢法人員在利用手中的公權力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全部是違法犯罪行為,也就是說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的所有行為都是在執法犯法。公檢法人員在違法犯罪過程中只是披著一件程序法的「外衣」,但是往往這件外衣也披的七扭八歪的,有時候乾脆連「外衣」都扯掉了,赤裸裸的違法犯罪。

關於公檢法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描述,現實中的案例每天都可以在明慧網揭露迫害者的文章中看到,可以說集古今中外之大全的罪惡行徑一直持續上演了二十多年。

公檢法人員有時候冠冕堂皇的拿著所謂合法的手續辦理法輪功學員案件也同樣是在違法犯罪,比如警察出示的搜查證,仍屬於「非法搜查」。因為基於迫害為目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搜查證」本身的行為就是違法犯罪,這樣的「搜查證」是無效的。另外,警察抄家的行為,無論是否持有「搜查證」,這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以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三項犯罪都是行為犯,只要參與了,不問結果和行為人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如何,都構成犯罪。

又比如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將法輪功資料鑑定為×教宣傳品,雖然鑑定意見上面有鑑定單位資質書和鑑定師資格證書,表面上符合鑑定意見的形式要求,但是以合法面目出現的鑑定意見是違法的,將法輪功資料鑑定為×教宣傳品的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和個人涉嫌偽證罪、濫用職權罪、誹謗罪。

歸根結底: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4、如今,國家一再強調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明確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人員的退路。都是在否定著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

(1) 2013年8月十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明確的告訴公檢法司人員,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2)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也是為那些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者量身定做,違規者必將會受到終身追究。

(3)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一條,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九條,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它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新政至今,全國已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訴狀被兩高簽收,這為清算江澤民的罪行埋下了伏筆。

(5)2015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分別出台了對法官、檢察官辦的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的規定。

(6)從2016年3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無疑是告訴各級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就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7)國家《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非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8)《國務院公報第28期》的內容被熱傳: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廢除包括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全文請搜索: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 ... m網上披露了這條消息,說明現政府在向人們釋放「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的信號;說明江澤民團夥對法輪功的迫害面臨被清算的結局。

很顯然,這一切的法律舉措,已經在向下級領導和具體辦案人員敲響了警鐘,中共在歷次政治運動迫害好人之後,都會找出替罪羊為其脫身,把罪責推到當時執行者的身上。如文化大革命後平反冤案時規定,誰打死老幹部誰償命,當時北京公安局局長劉傳新畏罪自殺,文革中表現積極者定為「三種人」清出幹部隊伍。一九八九年鎮壓學潮也如此。所以,到現在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身為公檢法司人員的,您不應該深思嗎?

現在,越來越多的公檢法司人員明白了法輪功真相,他們開始真正的為自己的生命和未來考慮,用實際行動不再做違法的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的案例越來越多。這些公檢法人員主動抵制、逃避上級迫害指令保護法輪功學員,有的檢察院撤訴、免予起訴直接釋放法輪功學員。僅舉以下幾例:

例一: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山西侯馬市法輪功學員李美玲因貼真相資料被批捕,檢察院、法院因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公安局,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被無罪釋放。

例二: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河北張家口法輪功學員楊建平因講真相被抓捕,五個多月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其免予起訴,獲釋回家 。

例三: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江蘇省蘇州市光福鎮法輪功學員顧榮峰因給保安講法輪功真相,被批捕。九月十九日檢察院告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公安局當天放人。

例四: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延慶區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秦守榮做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不予起訴的決定。

例五: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遼寧省綏中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無條件釋放了法輪功學員劉巍,國保歸還了搶走的電腦。

例六: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龍沙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屈樹榮,律師辯護有理有據,公訴人承認證據來源的非法,法院撤訴、檢察院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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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您的同行們在明白法輪功的真相後做出的善舉,掌握好自己的命運,在這歷史的重要關頭不再為江澤民迫害集團賣命,這才是真正明智的選擇,
古往今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誰作惡誰償還,是亙古不變的天理,誰能逃脫?

自從江氏迫害法輪功以來,因迫害大法弟子而遭惡報的案例,如:患各種怪病的、得絕症的、抑鬱症的、跳樓自殺的,人財兩空的已數不勝數。

據法輪大法明慧網報導,二零一七年中國大陸25個省、直轄市繼續出現因迫害法輪功而遭惡報的事件。已知遭惡報的人包括各級政法委書記、副書記,各級610人員,各級公安局局長、副局長,各級司法局局長,監獄長、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省、市、鎮、鄉、村書記、副書記,國保大隊長,派出所所長、警察,各級宣傳部部長,看守所所長,公安廳禁毒總隊總隊長,教育局局長,中學、大學校長、院長等。

儘管這種結局是我們所有善良的人不願意看到的,但如今的結局還不是當初自己選擇的必然結果嗎?所有一意孤行仍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各級官員們應該警醒了。

僅舉例: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全國第一個枉判法輪功學員的海口市法官陳援朝,肺癌遭惡報;

二零一一年八月,河南魯山縣法院載有8個庭長及副庭長的警車,發生慘烈車禍,三個非法枉判法輪功學員的庭長和副庭長楊東升、朱新政、陳東洋當場死亡,另外人員不同程度受傷;

二零零八年,瀋陽市沈北新區法院副院長張文製造了臭名昭著的「二零零八沈北冤案」將四名法輪功修煉者非法判重刑,最高達十一年。張文在重判四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書上簽字後,得了一種怪病,還沒確診就斃命;二零一四年七月,副院長柳曄是沈北區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因賣力迫害法輪功,突然暴病喪命。

二零零九年七月,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兩名檢察官因參與迫害法輪功遭惡報,得了白血病。一位檢察官說:」哪只兩名,有好幾個了。不止是白血病,肝癌最多,檢察院死一個,法院就死一個;法院死一個,檢察院就死一個,而且很準。法院的人說檢察院喪門,檢察院的人說法院喪門。這次搬家,兩院分開了。「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營口市政法委副書記,610辦公室主任李聞啟,六年間追隨江氏集團極力迫害大法弟子。經核實,營口直接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就有三人,判刑十餘人,最長刑期達十年。拘捕、關押、勞教十人,辦集中營似的洗腦班十餘次;各縣、區及基層單位辦的各種形式的洗腦班數十次,被洗腦數百人次。大法弟子曾多次對其講真相、勸善。但他仍不悔改,把當官、權力、金錢視為第一需要,最終因肝癌而斃命。

李德鵬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任營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其多年來迫害大法修煉者,尤其是2016年六月二十八日營口地區綁架了大法學員二十多人(陳麗莉等很多大法學員就是在這一天被抓捕),他想以綁架大法學員來挽救自己身敗名裂的下場,其結果是連連遭報,法網難逃。這是他作惡的報應。

二零二四年以來,因參與迫害的中共政法委官員的惡運不斷,遭惡報死亡、判刑的越來越多,而且他們的年齡都不大。

山東省菏澤市原人大主任、政協主席、市政法委書記尹玉明日前病死,終年62歲。
吉林臨江市政法委「610」主任柳威,今年2月初死於小細胞肺癌,年僅50歲出頭。
今年3月,浙江省文化廣電和旅遊廳副廳長、前縉雲縣縣委政法委書記王峻病亡,終年52歲。
今年8月29日,東北農業大學黨委書記、前黑龍江牡丹江市政法委書記李長生深夜死亡,時年57歲。
今年9月下旬,前湖北武漢市東西湖區政法委副書記、「610」辦公室主任、綜治辦主任曹斌,患肺癌死亡,時年62歲。
另外,還有多名中共前任或現任政法委書記遭厄運。他們或被審查,或被捕、判重刑。其中包括:
今年1月,前上海市奉賢區政法委書記周龍華被查;
今年1月,前哈爾濱市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王維緒被查;
今年3月,前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劉捍東被逮捕;
今年3月,安徽省六安市政法委書記高斌獲刑11年;
今年6月,福建省泉州市政法委書記黃文勝被逮捕;
今年6月,廣東省汕尾市政法委書記陳壯勇被「雙開」(開除黨籍和公職);
今年7月,前廣西賀州市委政法委書記韋升安被逮捕;
今年8月,前福建省政法委書記蘇增添被逮捕;
今年10月,前湖南長沙市政法委書記謝樹林被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訴。

以上這些,僅僅是惡報者的冰山一角,讓人可悲,使人感歎,可是,這樣的結局,難道不是自己當初選擇的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便是上天亙古不變的鐵律!

基於以上事實,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那就是:無論上天還是人間的法律,都牢牢的為人類劃定了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而那些掌握公權力的官員們,又是首當其衝者。也就是說,能否在這亂世中獨具慧眼,審時度勢,上天已經給每個人留下了要選擇的路,因此,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能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對每個公檢法司官員良知的拷問。就像一個明知的法官曾對「610」人員說:「給法輪功定罪我實在找不到法律依據,如果你們誰敢簽字,我就敢判。」結果誰都不敢簽字。可見上自江澤民,下至「610」、政法委都知道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都不想留下證據,都怕將來擔責任。那我們這些基層的公檢法人員扮演的角色又是甚麼呢?── 是他們一開始就準備好了的替罪羊。

相反,為一時私利,一意孤行,知法犯法、違法辦案,總將會斷送了自己的前程和未來,也必將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不幸和災難。

真希望您能像很多有良知的官員、法官、檢察官那樣,在善惡間做出正確抉擇,利用一切有利條件保護大法弟子,在決定他人命運的同時,也在為自己的生命選擇美好的未來。

鬧劇結束的那一天已為時不遠,我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當江澤民犯罪集團站到被告席上、接受大審判的時候,您到時能為自己曾經選擇了善良而感到慶幸。還是那句話,人在做,天在看,希望我的真誠和善意能夠喚醒你的良知,請你記住: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最後,讓我用我們的恩師李洪志師父在《洪吟三》<別讓我為你遺憾>中講的兩句話來結束今天的談話,從而也告誡大家:「不要等到悔恨莫及的時候 不要讓遺憾成為永遠的遺憾」!

祝每個有良知的生命都能為自己和家人帶來幸福快樂、平安吉祥!

此致

法輪功學員:(署名略)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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