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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都勻付友豔等5名法輪功學員被枉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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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州省都勻市五位法輪功學員付友豔、楊再瓊、文茵、陳煉、黃玉清,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被綁架關押,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月及十二月,分別四次被都勻市法院開庭審理。目前,都勻市法院法庭處於合議庭商議判決結果的階段。

事件概述

付友豔、楊再瓊、文茵、陳煉、黃玉清,因信仰法輪大法,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付友豔經營的美容院內集體學習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轉法輪》時,被突然闖入的都勻市國保大隊警察非法抓捕、關押。隨後,付友豔、楊再瓊、文茵、陳煉、黃玉清又被都勻市檢察院檢察官張仕娟以其5人觸犯「刑法第三百條」,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事實罪」為由,非法起訴至都勻市法院,主審法官劉紅穎、審判長冉啟武。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月及十二月,都勻市法院4次開庭審理,共計8天。在庭審中,非法證據排除階段、證據質證及法庭辯論階段,可以看出該5名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大法,集體學習《轉法輪》書籍,並交流學習心得,在中國現有法律體制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庭審過程中,有多處證據表明,辦理此案的都勻市國保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多處、多次違法行為。本案公訴人即檢察官張仕娟在本案中不核實指控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指控罪名的關聯性,也不履行其對執法機關的檢察監督義務,不履行工作職責,涉嫌玩忽職守、濫權職權、違法起訴等。

此案目前正處在等待都勻市法院法庭合議庭商議判決結果的階段。希望社會各界正義人士能關注此案,以此喚醒公益良知,幫助被非法起訴的上述法輪功學員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法輪功學員付友豔、楊再瓊、文茵、陳煉、黃玉清被綁架、構陷和非法庭審的詳情如下。

一、非法抓捕、關押的起因和過程

二零二三年,楊再瓊使用了一張印有「貴州省平塘縣掌布鄉救星石」信息的面值20元紙幣購買水果,水果店老闆將她惡意舉報給警察。都勻市國保大隊警察接獲舉報後,並沒有直接抓捕楊再瓊,而是採取跟蹤她的手段。

通過跟蹤楊再瓊,警察發現她每週固定時間出入法輪功學員付友豔開辦的美容院。在同一時間,也有其他多名法輪功學員進入該店鋪中,一次待幾個小時。

跟蹤一段時間後,都勻市國保大隊長吳德軍帶著國保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強行闖入付友豔的美容院內,非法抓捕付友豔、楊再瓊在內的9名法輪功學員。

經過對9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訊,國保警察沒有找到足夠的所謂「證據」繼續扣押這些法輪功學員,於是,除付友豔以外的其他法輪功學員被釋放回家。

時隔幾日後,國保警察又將法輪功學員楊再瓊、文茵、陳煉、黃玉清非法抓捕,並關押至今。目前在等待法庭合議庭的判決結果。

此前,法輪功學員楊再瓊曾在二零一六年被非法抓捕,後被枉判一年半。在此構陷案中,也被都勻市國保警察利用來誣陷楊再瓊所謂「重犯」可能。

二、枉法庭審暴露國保非法立案 檢察官非法起訴

都勻市法院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月及十二月開庭審理,期間累計開庭4次,共計8天。

(一)國保警察多處、多次違法辦案

1、立案違法

都勻市國保警察在接到水果店老闆惡意舉報楊再瓊使用印字的錢幣購買水果後,就主觀認定其是借錢幣為載體宣傳「反共產黨反國家」的言論,又以其曾在二零一六年被綁架後非法判刑,現如今又有類似行為可視為「重犯」的荒謬邏輯為理由,開具了對其的立案通知書。

且不說楊再瓊使用印字的錢幣購買水果並不觸犯中國刑法,該立案通知書上只寫明僅對楊再瓊一人立案,而包括付友豔、文茵等在內的其他8名法輪功學員並沒有被立案調查,國保警察卻在沒有立案通知書的情況下,非法抓捕上述的法輪功學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立案是啟動刑事訴訟的第一步,公安機關必須是在立案後才可以對當事人採取包括傳喚、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本案中都勻市國保警察在沒有取得上述8名法輪功學員的立案通知書的情況下,就強制將這些人抓捕、傳喚至公安局內,已經是違法辦案,違法抓人。

當付友豔的辯護律師提出立案不合法時,法庭傳喚當時辦案的國保大隊長吳德軍到法庭作證。吳德軍就此問題竟然回覆說楊再瓊的立案通知書上不僅有楊再瓊的名字,其名字後面還有一個「等」字,因此他們可以對當時在場的其他法輪功學員實施抓捕。執法警察的這種說法、觀點不僅違反現有中國法律,更是嚴重的破壞法律實施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試問一個立案通知書上的「等」字就可以把公安機關懷疑的任何人抓捕,而不需要走立案程序?!即有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立案調查。而是只要公安機關的辦案警察憑借個人猜測、個人理解、個人的主觀臆想就可以隨意抓人,那麼這個社會豈不是人人自危?法律如何實施?社會的公平正義何在?本文開篇就在強調上述5名法輪功是被非法抓捕,這是真實的、準確的描述。

2、搜查違法

據法輪功學員文茵自述,當天在付友豔店鋪內,被警察綁架至公安局後,因證據不足被釋放回家時,由3名警察送她。到家門口時,警察要求其打開家門,他們要進家搜查。文茵拒絕配合,隨後3名警察對其言語威脅:「不配合抄家就把你帶回警察局繼續關起來。」該3名警察就這樣在沒有立案、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以威脅手段強行闖入文茵家中搜查。在其家中,警察找到了多本法輪功書籍後,就將這些書籍視為文茵主動上交的物證,以此來掩飾他們非法闖入民宅、非法搜證的違法行為。

當文茵的辯護律師在法庭提出搜查違法時,法庭傳喚當時送文茵回家並非法搜查的段啟祿、韋海華、唐兆榮3名警察到庭作證。該3名警察分別進入法庭,逐一作證,都辯稱是文茵主動上交證物。但是其中一名警察的證詞卻和法庭上呈堂的《接收證據材料清單》出現了自相矛盾,足以證明警察是非法搜查。

該名警察說他當時負責清點物證,因文茵主動上交證物事出突然,他們沒有隨身攜帶接收證據的相關法律文書,就通知在局裏的其他同事送過來,當負責送文書的同事趕到現場時,他還沒有清點完畢,待清點完畢後,就按法律程序手寫了一份《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但法庭上,公訴人呈堂的這份證據清單,卻不是手寫稿的,而是打印版本的,這就與該名警察的證詞矛盾。公訴人張仕娟也被辯護律師問得無言以對,要求休庭,向偵查機關核實。

等再次開庭後,公訴人當庭表示上述三名警察的確是在說謊,且已經對他們出具了《糾違通知書》進行處罰。這3名警察第一次出庭時,強調因事出突然,他們沒有隨身攜帶執法記錄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但是在檢察官對他們出具了處罰通知書後,事後他們又能提供當時同步錄音錄像了,真是句句謊言。

經法庭允許播放該視頻錄像後,證實當時文茵在現場就控訴警察是非法闖入民宅,非法搜證,而這3名警察為了掩飾其違法行為,就說這些就算你主動上交的。

上述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執法警察是非法闖入民宅,非法搜查,而且他們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所以要用當事人主動上交的說辭來掩蓋他們的違法行為,這更是知法犯法,情節惡劣。

(二)檢察機關公訴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起訴

本案公訴人張仕娟被辯護律師問到是否有看過指控當事人文茵的所有物證,尤其是電子儲存卡中記錄的幾百首音頻資料時,張仕娟表示只看了幾個,大致瀏覽了名稱,沒有看過裏面的具體內容。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中國現有法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依法審查立案、逮捕、起訴的合法性、真實性等,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更要仔細審查,確保證據確實、充份。本案中對公安機關違法立案、違法搜證,她都沒有履行職務進行審查,對公安機關提交的違法證據也沒有逐一審查其中的具體內容。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的法律規定。

文茵的辯護律師經過法庭允許,當庭播放了一段被公訴人指控為是邪教宣傳品的名為《傲雪春梅》的音頻音樂,伴隨著音樂響起,是沒有歌詞的純樂曲演奏,任何人都可以從常識角度判斷,這和所謂的邪教宣傳品完全無關。像這類在本案中被視為所謂的「邪教宣傳品」的音頻資料數量多不勝數。

辯護律師提出質疑:黔東南州公安局是參照的哪條法律規定?依據的是甚麼法定標準來認定這些屬於邪教宣傳品?公訴人張仕娟對此回應是因為這些音樂是法輪功學員煉功時所使用的,所以都被認定為是邪教宣傳品。即使在這種荒謬邏輯的指導下,公訴人也沒有出示過任何證據證明這些音頻是被起訴的法輪功學員在煉功時所使用的。本案中太多這樣的證據與起訴的罪名根本沒有任何關聯性,更不要說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更是蕩然無存,這正是非法起訴。在本案4次開庭審理過程中,像這樣違法的細節太多了,篇幅有限,不能逐一列舉。

在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提出的證據違法、程序違法、起訴違法等質疑時,公訴人除了上述的部份回應外,基本不予回應,也不修正,仍是機械的在走法律流程。甚至惡意到因為公安機關提交的違法證據按個數、條數根本達不到「關於刑法第三百條的《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判刑數量,公訴人就將上述的這類音視頻資料全部按照分鐘計數,這樣一個電子存儲卡裏面的資料就足以達到構陷3年以上的判刑標準了。

當今社會中的辦案警察、檢察官擔任著國家執法、公訴這樣的重要職務,代表國家履行法律職責,然而,他們是在用自己個人觀點、主觀臆想當成法律,並在行使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時加以運用,罔顧被起訴人的基本人權、合法權益,甚至是惡意的非要將無辜的民眾至於牢獄中,不擇手段的要達到判刑、判重刑的目的。這正是在踐踏法律、踐踏人權,這是迫害。明白人都會看到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是誰的所作所為在失民心、讓社會動盪。

(三)修煉和閱讀法輪功書籍合法

法律格言: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不能約束人的思想。正與邪是屬於思想範疇方面的,沒有任何政府、政黨有資格利用法律去定義何為正?何為邪?因此在中國大陸現有的法律體制下是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該5名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大法及其行為,在中國現有法律體制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從1992年由李洪志先生創立並傳向社會民眾至今,無論是新聞報導,還是民眾的真實感受,從來沒有任何一名法輪功學員做出過類似上述法律規定中危害社會及他人的行為或言論。法輪功教導的真、善、忍普世價值,是符合中國民族傳統文化道德和理念。

綜上所述不論是道德倫理還是法律規定,信仰法輪功的中國合法公民他們在一起學習法輪功的有關書籍或與他人交流自己思想、觀點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中國大陸的司法體系長期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及其《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起訴、宣判法輪功學員的這些行為都是錯用法律乃至盜用法律的違法行為。

三、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維護社會良知的行為

本案中所有證據在辯護律師抽絲剝繭的努力下,搜證違法、程序違法、起訴違法的客觀事實已經讓公訴人無力反駁,但其仍以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反黨反動」為由,堅持不撤訴。這個「反黨反動」的說法其實已經脫離了法律範疇,屬於政治用語。在法庭現場公然無視法律,以政治指導法律,這種行為已經是帶頭在破壞中國的法律實施,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

本案法輪功學員楊再瓊使用了印有「貴州省平塘縣掌布鄉救星石的相關信息」的錢幣購買水果就被視為是「反動反黨」而被非法抓捕,但是這些信息都是客觀事實並非楊再瓊刻意捏造,此處早已是國家認定的4A級旅遊景區並長期公開對外宣傳。

法輪功學員修心向善,已經被中共殘酷迫害二十五年多,給眾多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庭造成了重大傷害,而且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和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

末尾真誠的勸告負責本案的執法警察、公訴人、法官及合議庭成員,不要以為「集體研究」就不會追求個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如此明顯的違法行為,如果還視而不見繼續迫害這5位法輪功學員,就是主觀故意徇私枉法。

這5名法輪功學員中,除付友豔是40多歲,其餘4名法輪功學員都是60歲以上的老人,本來在這一年多的被非法關押期間內,她們的身心健康已經受到了嚴重傷害,如果你們繼續罔顧事實、非法審判,把她們非法關押至監獄,她們一旦出現任何人身傷害、生命危險的話,這個法律責任是一定會追溯在你們每個人自己的頭上的。未來法制昌明之時一定會到來,那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希望你們無論是為了國家大義,還是你們的個人小利,都請清醒理智起來吧,維護好社會的公平公正與良知,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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