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執法儀錄著,不錄你們違法。」
在車上,警察說:「別動,不然就噴你。」他舉起了手中拿著的一個塑料瓶,裏面不知裝的是甚麼液體。警察還回過身來,用手拉著我手上的膠帶,怕我跑掉。
到了派出所,我對綁架我的警察說:「我一定會控告你們的。」那個警察不只一次的大聲嚷著:「你能不能活著從這裏出去還是兩說呢。」
我先看了一下屋裏有沒有專門迫害人的鐵椅子,如果有,我們要佔據主動,不坐鐵椅子。我一看沒有鐵椅子,就坐在了沙發上。我問警察:「你們這是拘留還是傳喚?」
警察說:「是傳喚。」我說:「是口頭傳喚還是強制傳喚?」警察說:「是口頭傳喚。」
我說:「口頭傳喚,為甚麼綁人?」
傳喚分為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口頭傳喚是不允許使用警繩、手銬,也不允許強制帶人走的。除非是正在發生的危害事件。而強制傳喚是已經立案的,需要有立案決定書的。而不論是哪一種傳喚都要有傳喚證的,而傳喚證上不僅要有公章,還要有縣級以上公安局長簽字的和派出所所長簽字的。警察根本就沒有給我們出示傳喚證,而且執法儀要錄下整個執法過程,警察沒讓錄帶我們走那一段(他們知道這樣做違法),只錄了前半段,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
我說:「我要見局長,因為傳喚證上是應該有局長簽字的,局長要為這次執法負責任的。我要見督察(警督),我要見律師,我要控告。」
一個警察說:「(傳喚證上)只要有公章就行了。」我說:「只有公章不行,要有局長簽字才行。」
一個人嘴裏大聲嚷著威脅、詆毀人的不文明的話。我立刻說:「你們這是威脅恐嚇,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誣告陷害。」他們馬上就不說話了。
我說:「××××××(這是抓我的那個警察的警號),我現在就口頭控告你了,你已經沒有資格在這訊問了。」(按照法律規定,只要提出了口頭控告,被控告人就和控告人建立了利害關係,被控告人就得迴避)隨後那個警察就出去了。)
我一說出那個警察的警號,他們非常害怕。他們以為大法弟子不懂法,所以他們才覺的迫害是沒有風險的,沒有代價的,才無所顧忌的幹。但我說出他的警號並且提出控告以後,他們很恐慌。其中一個警察說:「我們都是××××××(那個警察的警號)。」我說:不是,那個號就一個。
我說,你們都穿著便衣就訊問,你們合法嗎?《警察法》規定,警察執法要著制式服裝。
他們說:「我們不是訊問。」他們都不敢穿警服了,另一個去綁架我的那個穿警服的警察到最後也沒敢再露面。只有一個警察說:「我姓某,叫某某。」後來聽說他是所長。
接著我說:「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二零零零年公通字《39號文件》裏認定的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二零零五年重申這14種邪教,發布二零零五公通字《39號文件》,裏面還是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法制晚報》等各大媒體又重申這14種邪教,裏面還是沒有法輪功。就是按照中國的法律來講,法輪功也不是邪教。」
一個警察說:後來又補上了。他的話我沒有進行辯駁,因為誰都聽著好笑,用不著辯駁。
我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署長柳斌傑簽署《50號令》,廢除了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項和第100項是兩個關於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已經被廢止。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介紹法輪功的資料當然也是合法的。這個《50號令》登在《國務院公報》第28期上。這些可是國務院紅頭文件。」
我接著說:《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人民警察法》中說,警察對於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和命令,只要向上級報告了,警察就不承擔責任。這個法條和《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的規定相矛盾。這是為甚麼?這些故意含糊、自相矛盾的法條可以讓下級承擔法律責任,堵死了所有公檢法人員的退路。現在是「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倒查,倒查二十年、三十年。不管你是否退休,是否離開公安隊伍,(對於你做的違法的事)都要追查到底……(中共)讓你們去幹這些違法的事,幹完了,然後就拿這些黨紀、國法來收拾你們。為甚麼迫害指令都是電話通知或者口頭傳達,以前發的少數文件都要悉數收回?這是為甚麼?誰都不想留下迫害證據(都想讓下面當替罪羊)。迫害法輪功是一場政治運動,是政治運動就有結束的時候,到那時,你們就是炮灰!
同修說: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在文革中執行毛的命令,)到文革結束時,他立刻就畏罪自殺,七百多名警察被押到雲南秘密槍決……
我說:「《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37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8條規定: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39條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我接著說:「公安部舉報電話是12389;紀委舉報電話是12388;市長熱線是12345。」
警察說,她知道的真多。
警察說:說說你們為甚麼煉法輪功?
我沒有聽他的話馬上去洪法。因為警察們都知道大法好,大法弟子都是好人,(而且我們的資料上都是真相)他們只是在上級命令下,麻木的把良心出賣給中共。只有說出他們所觸犯的現行法律條文,用這些來控告他們,他們才會受到震懾,才能警醒他們!只有把中共一邊矇騙他們,誘惑他們去幹迫害大法弟子的勾當,一邊量身製作各種法律、法規,準備卸磨殺驢,讓他們當替罪羊的罪惡伎倆揭露出來,他們才會從對中共的幻想中解脫出來。
這時那個原來叫囂的最厲害的警察說:你叫甚麼名字?我問:「你叫甚麼名字,警號是甚麼?」
他說:「我在訊問你」
我說:「你不回答我,不能進行下一步」
我說:「我要見律師」
他說:「你給律師打電話。」
我說:「你們給找(律師)」
他說:「我們給找?」
(其實我們處處刁難他們,就是處處在救他們。讓他們給找律師,他們就應該給找律師,律師來了,我們還得要求做無罪辯護,還要控告,不答應就要求換律師。)
他出去了。一會兒他又回來說:「給她拍個照片,把口罩摘掉。」
(我感覺他的意思是做不了訊問筆錄,得不到他們想要構陷大法弟子的東西,他們的違法行為還面臨著被控告,他們就不想再迫害了,拍個照片就準備放人了。)
我用雙手捂住臉,說,「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他說:「我只是想認識認識你。」我說我不想認識你。
那個警察已經沒有了剛才的兇勁,沒有強行摘我的口罩,出去了。
所長說: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是吧。然後,他就在手機上查。過了一會兒,所長好像終於找到了迫害的所謂「依據」,他說:「有治安管理條例」,我說那個沒用,地方性法規沒用。他說:「不是地方性法規」。
我說:「一切法律、法規和《憲法》相抵觸都無效,《憲法》是母法!」(因為《立法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根本就沒有任何文件說法輪功違法,人大出台的一個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裏根本沒提法輪功。)
我說,中國政府根本就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江澤民的講話不是法律,新華社的報導更不是法律,兩高的司法解釋也不是法律,以及民政部的通告等都不是法律。
我還說: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禁止即可行。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可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不可定罪處罰。
他們給同修照了像,查出了同修的信息,開始他們說讓當地派出所去接我們。可是當我們講真相之後,他們明白了很多迫害真相,這些警察的善心也出來了,不再說讓派出所來接,而是讓我們自己選擇:是讓家人來接,還是讓派出所送,還是我們自己打車走。
我們選擇了自己打車走,不讓家人接,也不讓派出所送。我說:「我們同飲一方水,同頂一片天,我們是同胞,希望你們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這時那個被我口頭控告的警察來到我面前晃,我立刻明白了他的意思,不放心我回去後還告不告他。
我馬上說:小兄弟兒,以後辦案要依法行事。他立即解嘲的說:「快走吧,走吧。」口氣裏也沒有了以前的兇勁。
我們說,資料我們得帶走,這是合法的,給你們放下幾本,你們看看。同修裝了一部份,所長也沒攔。
這時已到中午了,我對同修說:咱們走,讓他們吃飯。警察給我們拿來兩瓶礦泉水,我們沒要。所有的警察都不再說話了,都默默的看著我們離開。
我們走出派出所大門後,從派出所裏開出一輛車,在我們面前停了一下,我們明白是看我們是不是要用他們送,我們沒用,他們就開走了。然後,在百米之外,還停著一輛車,打著雙閃,我們理解也是看我們是否用送?因為我出現病業假相,他們也怕擔責任。那輛車上下來一個女警,給我們照了一個像,證明人出來了。然後,我們就自己走了。
過程中,體會最多的是師父的加持,整個過程中我頭腦清晰,反應敏捷,沒有一點怕心。這是平時沒有的狀態。
結語
在這裏非常感謝明慧同修提供的《破除邪惡騷擾 一步步否定迫害》和《步步為營 主動破除邪惡》、《用法律反迫害的嘗試》等文章,以及明慧廣播中的「運用法律救眾生」專輯。這些文章使我明白了怎樣破除公檢法人員得救的障礙,怎樣才能使這部份眾生得救。
文章中說:為甚麼無論律師辯護的再好,而法官還是要判刑?因為他們拿到了大法弟子的口供,或者不配合的零口供,或所謂的證人證言。這些口供主要包括被抓後,警察在派出所給我們做的口供。警察就是拿著這個「口供」去報請檢察院批捕的。如果我們在這第一步就破除了舊勢力安排的「一問一答」的「口供」,公安就拿不到迫害我們的這個把柄,迫害也就容易解體了,在派出所放人也是最容易的。
我們把法庭上律師的辯護詞拿到公安階段來說,首先變被動為主動,不順著警察的問話去回答,而是佔據主動,向他要他的個人信息(姓名、警號),並且要求他寫在筆錄前面。然後向他要這次執法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案由。關於法律依據,他們都答不上來,案由一般都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然後我們就可以根據警察的回答,把他以後問的很多問題都可以回答為「與案由無關,拒絕回答」或者說:你問的這個問題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有關係嗎?(如果有更好的回答方式當然更好)這樣,警察就不會把零口供的責任推到我們身上,說我們不配合。如果很多同修記不住,就記著給他要個人信息和法律依據,他問甚麼都不順著他的問話去回答,而是反問他,一直向他要法律依據就行了,或者對所問的一切問題都回答說:某某派出所某某警察出示不了強加給我的罪名的法律依據,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等。記的有一同修說,如果一問一答,基本上就是把自己送進黑窩或者寫三書轉化了。
還有注意的是:要把我們質問他們的話要他寫在筆錄裏,不寫就以這個為理由拒絕簽字。要把不簽字的理由寫在筆錄裏。筆錄要認真看,不對的地方用筆勾了,該添的添上。
以上的認識是應周圍同修們的要求,從明慧網上同修文章中整理出來的,謝謝提供文章的同修!
個人認識,層次有限,不符合法的地方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