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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輪功學員駱常勇又被荒唐構陷、庭審判刑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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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市新都區59歲的法輪功學員駱常勇被斑竹園派出所警察周玉軍和新都公安局政保科(國保隊)陳晉川構陷二年多,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被新都區法院非法開庭,六月二十日被枉判三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一萬元。

中共公、檢、法構陷、枉判駱常勇,只因為他們懷疑他粘貼了「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災難來時命能保!」的便條。駱常勇曾經二次被非法判刑: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刑拘一個月,二零零一年被新都區法院(庭長陳倫富等)誣判四年;二零零九年九月被成都市龍泉驛區國保隊以「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綁架構陷,被龍泉驛區法院誣判五年。

駱常勇一九八八年畢業於四川農業大學,在成都市新都區農村發展局農技中心工作。以前,身體素質很差,體弱多病,如胃炎、咽炎、痔瘡、神經衰弱、身體乏力等,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不久,身體迅速健康了。駱常勇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更加誠實、善良、寬容,工作上盡職盡責,處事能儘量替別人著想。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打壓迫害,不計其數的法輪功學員遭到了殘酷迫害,駱常勇被非法關押、判刑坐牢近十年,遭受種種酷刑迫害。

二零二二年新冠病毒疫情大爆發,一時間大家普遍染疫,看著身邊的人不斷的倒下,特別是很多老年人的突然離世,法輪功學員看在眼裏、急在心裏,根據以往自己和身邊的法輪功學員戰勝病魔的經驗,在這個對法輪功殘酷迫害的環境下,沒有顧及個人安危,用便利貼手寫「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災難來時命能保!」的良言,想給看到的民眾送去一個生的希望。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駱常勇被三個自稱是斑竹園派出所的便衣人員綁架到斑竹園派出所,三個便衣懷疑他粘貼手寫的「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災難來時命能保!」的便條。次日,斑竹園派出所警察周玉軍和新都公安局政保科(國保隊)陳晉川非法搜查了駱常勇的家。駱常勇被非法關押三十二小時後,於十六日晚上七點許被 「取保候審」。周玉軍和陳晉川繼續羅織、編造材料,企圖繼續構陷駱常勇。

駱常勇經歷被綁架、抄家、取保候審、流離失所、非法逮捕以及在被非法關押近一年後,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對駱常勇進行了非法庭審。

當法院得知駱常勇及其辯護律師堅持做「無罪辯護」後,法院為了掩蓋他們的違法行為,不讓更多的人看到和聽到真相,在開庭當天早上,心虛的把該案從原定的幾個案子一起審理的一號大廳改為單獨審理的二號小庭,並把想參與旁聽的人擋在了外面。

駱常勇當庭發誓,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是偽證,並幾次要求證人出庭當面對質。他運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頒布的39號文件裏面公布的十四種邪教組織裏沒有法輪功。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二零一一年發布的第五十號令,其中關於所謂查禁法輪功書籍的兩個非法文件已被廢止。現有法律沒有說法輪功是×教、信仰法輪功違法,他提出請法官拿出能證明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據,駁斥了量刑的《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荒唐,追問法官,當事人到底運用了哪部法律破壞了那條法律的怎樣實施?他告訴有緣人以及包括在場所有公、檢、法、政法委的人員:你們都是可貴的中國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災難來時命能保!

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指出該案證據鏈缺失,不完整。即使是我的當事人貼的,他也沒有動機想害誰,更重要的是該案沒有受害者,不具備最起碼的《刑法》犯罪四要素條件。律師闡述了「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這句話你只能說是屬於法輪功的,你不能說他是邪的,按照國家現有頒布的法律文件,十四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更何況在疫情那段特殊期間,告訴你「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就像念「阿彌陀佛」一樣,你願意信就信,不願意信也不會傷害任何人。並指出迫害法輪功這是一場運動。最後,律師義正詞嚴的說:「綜上所述,我的當事人無罪。」

在這期間,審判長和法官幾次打斷駱常勇和律師的發言,在駱常勇追問法官到底運用了哪部法律破壞了哪條法律的怎樣實施,能不能說?法官只好說:我們審理案件是全程錄像,法輪功的問題上面已經定性,我們有義務打斷你。用這種荒唐、無奈的理由來迴避、搪塞駱常勇在庭上提出的問題和掩蓋庭審的不合法性。

最後,法官宣布擇日宣判,庭審草草結束。

六月二十日,法院宣判駱常勇三年零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一萬元。也許知道不合法,也許怕倒查,也許想掩蓋,總之在所謂的「判決書」裏對以上庭審的內容隻字未提。

駱常勇修煉法輪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他沒有主觀上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鄰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

就本案而言,駱常勇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也沒有參加邪教組織的證據。他只是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一個法輪功修煉者,遵循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想讓人躲避災難,是一個正直守法善良的公民。

法 官:付華
審判長:王潔
陪審員:梁康
書記員:陳潔
公訴人: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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