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曹楊新村街道辦還在」十一」、「兩會」、「四二五」前夕等等時期雇佣保安公司人員監視、跟蹤李紅。曹楊新村街道平安辦相關負責人曾明確告知李紅,如果她出國或離開上海,可奉送飛機票。
警察與街道的行為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犯;是有別於普通公民,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迫害;是拿著公權力,濫用職權的執法犯法行為;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騷擾。
派出所多次上門騷擾中,警察觸犯諸多法律條文。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及派出所自我授權、自我擴權的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信甚麼,不信甚麼,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調整行為,不調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機關、任何政黨都沒有權力要求改變別人的思想,或者針對公民的身份執法,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識。
街道作為政府,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有明確的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法定的,它們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賦予其這種權限,甚至連紅頭文件或者書面文字都沒有,多是口頭傳達或上級指示,因為幕後指使的黑手們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會賦予此種權限,這些幕後黑手們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見不得人的、見不得光的反人類行為,所以一般連文字載體都沒有。
對於街道和派出所都無權做出的行為,社區更沒有權力行使。也就是說,街道和派出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社區更是違法犯罪的參與者。
警察沒有法律依據而濫用職權迫害法輪功學員,屬於濫用職權,屬於犯罪行為;直接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違反《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參與迫害者還觸犯以下法律法規:
一、騷擾、跟蹤行為侵犯公民如下憲法權利:
《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騷擾、跟蹤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也就是說,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被侵權的法輪功學員可撥打12345投訴電話進行投訴。投訴指使警察騷擾、跟蹤的上級人員。凡是參與騷擾人員都構成共同違法或共同犯罪,法輪功學員有權對其進行舉報、投訴或提起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還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三、「法輪功合法、迫害有罪」的法律依據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事實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刑事訴訟法》(2018)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李紅兩次被迫害概述
李紅女士因在微博、海外博客等網站發表的未修煉法輪功前的文章中涉及法輪功被迫害真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清晨被徐匯分局國保、湖南路派出所綁架,後被上海市徐匯區法院非法開庭,被枉判三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上訴後被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原判,於二零一八年八月被劫持到上海女子監獄。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出冤獄。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李紅以掛號信寄出申訴狀,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李紅請求依法撤銷對她的非法判決,宣告本人無罪,歸還法輪功書籍等等個人合法財產。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陳姓法官電話告之,李紅髮給全國人大的申訴信已經反饋回來,現在按照法律流程辦理。該院收到李紅的申訴信後,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立案。
第二次被迫害
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上午10點,李紅在住所被上海市普陀區曹楊派出所警察周志毅及國保翟力宏等一行人綁架,並被非法刑事拘留於靜安看守所,被普陀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後,被劫持到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
據李紅的律師了解,普陀區檢察院的領導曾和普陀公安分局開會,要把此案當典型,這次非法抓捕李紅的藉口是,李紅在二零二一年年底對二零一七年被抓後非法枉判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了申訴,在申訴文件中附有一些證明自己無罪的真相材料,因此而被報復構陷。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靜安區法院第一法庭非法開庭,審判長龔雯、審判員公緒龍等對李紅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罰金兩千元人民幣。理由是:李紅向上海市普陀區法院立案庭、曹楊新村街道辦政務公開科、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立案庭,郵寄的申訴材料中包含的《從法律角度解析天安門「自焚」「四﹒二五」事件偽案》、《檢察院撤訴、公安撤案、法庭勝訴、無罪釋放案例》、《上海公職人員之鑑》、《至今為止 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這四份材料是宣傳品。
李紅被非法關押在普陀區看守所期間向法院提交了上訴書。在被非法關押滿一年前收到維持原判的非法判決書。
李紅自2023年9月8日堂堂正正走出上海普陀區看守所後,遭到上海曹楊街道辦派員跟蹤或曹楊派出所警察的騷擾。
法輪功自1992年由其創始人李洪志大師在長春傳出後,已弘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處處都體現出是一個好人,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六千項。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可以被污衊為邪教,那麼在這個世界上就沒有正教。所以,儘管當時江澤民一手遮天橫加迫害,但卻無法改變法輪功在中國合法、不是邪教的事實。
法輪功傳出三十二年來,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1998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將調查報告提交給政治局,這是迫害前進行的一次最權威的官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