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張銀泉、金惠珍夫婦被普陀區長征派出所警察騷擾。四個國保警察,三男一女,其中一個國保警察叫高建國(警號029983),兩個警察(他們的警號分別是211167,029950),還有一個不知道姓名的。張銀泉被逼無奈,被強行採血、按手印。
十月二十八日下午7點,普陀區甘泉派出所警察黃駿等8人,到子長小區法輪功學員厲莉家敲門。厲莉講真相勸說,一個小時左右後,警察撬門,強行綁架厲莉去派出所。厲莉被多人強制採血,至8:30分左右到家。
十月二十八日,普陀區法輪功學員張懿被甘泉派出所數個警察從家中拖入警車,而後在甘泉派出所被強行採血、採指紋。
法輪功學員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分子,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民。警察所為已經違背以下法律,屬於嚴重知法犯法。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制國家。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騷擾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會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罪」。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了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沒有授予警察隨時打電話採集公民指紋的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警察行為違法。強制採血更是荒唐的行為,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任何的「上級」命令,部門規定,都不得和國家的法律相衝突,有了衝突需要以《民法》、《刑法》和《憲法》的規定為準。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上級要求執行違法命令或者決定的上級應當承擔責任,但執行者本人也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現實中惡報已經發生。中央「六一零」(江澤民一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機構負責人:周永康、李東生、張越、孫力軍、彭波、傅政華已經相繼落馬,被查處、入獄。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開始所謂教育整頓,稱「刀刃向內」,並稱:「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冤假錯案之人追究終身責任」。半年時間,處分的警察(含公檢法警察)已有七萬二千人。
廈門公安局思明分局梧村派出所主管黃元雄及其配偶,因迫害法輪功,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拘留和審訊受到美國法律制裁,並禁止進入美國。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不會缺席。迫害善良人,迫害佛弟子,會受到國家法律、國際法律以及天理的制裁。
根據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消息,自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二零年二十一年間,據不完全統計,上海市有75人因迫害法輪功遭惡報,死亡23人。
◎政法委(610):共11人,殃及家人5人。其中5人被查,3人死亡,1人患癌,2人受精神折磨。
◎公檢法司:共38人,殃及家人10人。其中6人被查,10人死亡,12人患癌,10人受精神折磨。
◎黨政官員:共12人,殃及家人3人。其中3人被查,4人死亡,1人患癌,3人受精神折磨,1人傷殘。
◎企事業:共6人,殃及家人1人。
◎基層人員:共8人,殃及家人4人。
其中,政法委:上海市「六一零」頭目謝安突然死亡。閘北區610頭目方建榮,兒子突然死亡,本人精神崩潰。楊浦區大橋街道「六一零」幫兇何偉仙,丈夫得肝癌後很快死亡。閔行「六一零」施文清得癌症。上海市政法委副書記陳旭,被審查。
公檢法司:上海市原徐匯區國保處副處長血癌。寶山區國保科長魏志耘暴斃,年僅42歲。上海市市委、市公安局長張學兵被雙規。上海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龔道安被查。南匯坦直鎮派出所所長丁旭日,肝癌死亡。浦東黃樓派出所副所長徐海清,車禍死亡。徐匯區看守所丁雋,被判刑。
特此正告還在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及政法系統官員趕緊懸崖勒馬!善惡到頭終有報!不要再被利用迫害法輪功,迫害善良人,為了你們自己,為了你們自己的將來免受清算,請留住心底的善。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同時建議受到非法強制採集指紋,血液的大法弟子,正用法律武器,依法正當維權。更多法律信息請諮詢《公義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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