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老人現被非法關押在寶雞市第二看守所。霍桂蘭在遭綁架過程中,被警察拖拉拽扯從四樓一直拖到一樓,導致她渾身傷痕累累。即使這樣,被非法關押中的霍桂蘭仍給金台區法院法官柳妍寫了一封信,描述自己當時被警察野蠻綁架的過程,指出修煉法輪功無罪,警察迫害法輪功無法無據,善意勸法官明是非,辨善惡,不要參與迫害修煉佛法的人。
中共酷刑示意圖:拖拽 |
以下是霍桂蘭老人信中主要內容: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晚,我被突然闖進家門的陳倉公安分局警察強行綁架,於十二日被關到寶雞第二看守所至今。陳倉公安分局給我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罪」,案情現以移交到金台區檢察院法輪功專案組。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該案以書面形式退回寶雞市公安分局補充偵查,羈押期限至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而今已十一月多了。
那天,我被突然闖進家中的一夥警察綁架,家被翻了個底朝天,警察不讓我喝水,連衣服、拖鞋也不讓換,鑰匙也不讓拿,四個年輕警察不由分說將我頭衝下、從四層樓上,呼嚕嚕拖拉到樓下,我拖鞋被拖掉,腿腳被樓梯水泥台坎傷,一隻腳踝被嚴重磕傷,腫起老高,我被拖的渾身沒勁,四個年輕警察一人一隻胳膊一條腿把我抬上車,我一直頭暈,頭抬不起來,睜不開眼,走路困難,疼痛的一瘸一拐。警察審問時看我傷那樣,就帶我上一家醫院檢查,他們騙醫生說我是摔倒摔的,醫生懷疑我骨折,還拍了片子。之後警察又將我拉到另一家醫院,查出我心臟不好,血壓升高。
目前在看守所裏,我渾身疼痛、頭暈,並伴有突然失憶,現在這隻腳踝還有痛感,走路不穩。下身出血的狀況已經半年多了,引起腰疼痛,耳聽力也越來越差,眼睛也看不清,走路不穩暈,心臟疼痛,呼吸不暢,氣喘。以前在家裏我照顧老人,甚麼活都能幹。現在反過來了,行動不便,成了別人照顧我,這樣的反差真使我接受不了。
我一個普通善良的老太太怎麼就違法了?那個拖拉我下樓的警察提審我時,我講了他們對我施暴的情況,他說:「你們法輪功不是講真善忍嗎?那你就忍一忍吧。」一個執法警察對一個74歲的老太太施暴造成了嚴重後果,竟然還說出此話,我為他失去的人性感到悲哀。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被打傷打殘、被活摘器官、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有名有姓的就有五千多人。而至今沒有一起法輪功學員襲警事件發生。執法人員甚至說,對這些人善良,不必擔心後果、安全問題。我為他們失去的善良感到悲哀。
我一生遵紀守法,就想做一個有良知的好公民,我在廠裏、家屬區、周邊都有很好的口碑。我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反而無辜被致傷致病、被關進看守所,並被扣了個「破壞法律實施罪」。我曾多次問過辦案人員:「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可辦案人員都迴避,不予以回答。
公安部於二零零零年制發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此文件中明確列出十四個邪教名稱,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中國國家出版署二零一一年頒布的50號令,其中的第99條和100條明確解除了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所以我們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是合法的。
可是我和許多執法人員談話,他們很多人對此卻不知道,這是非常嚴肅嚴重的問題。作為法官,如果跟風,就會造成冤假錯案,百姓遭殃的後果。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份,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迫害踐行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是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中國現行法律的,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今冒著被抓被判刑的危險,向你講述真相,是對你負責,對你的家庭負責。因為到法輪功的沉冤昭雪的那一天,你們就是替罪羊。文化大革命迫害老幹部結束後,有八百多名「執法者」被拉到雲南森林秘密槍決,卻告知家人是「因公殉職」。他們被了結了生命,做了中共的陪葬品。如此深刻的前車之鑑,還不足以喚醒你們的良知?
在德國柏林牆倒塌的前兩年,東德有一個名叫亨裏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一九九二年二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裏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權,罪不在己。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裏奇沒有逃脫掉法律的制裁,當所謂「命令」違背人性良知之時,執行命令就是為虎作倀,必然會受到正義審判。
法律是懲罰壞人的,因為法律的宗旨就是懲罰犯罪的。保護人民的,保護善良,這是你們的職責。我知道有許多明真相的法官、檢察官,在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中,能明是非、辨善惡,做出了義舉,保護好人,退回卷宗,不起訴、無罪釋放,給自己選擇了一個美好的未來。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按照國家憲法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有享受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
《刑法》第二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是嚴肅的,作為一名執法者,法官應站在廉潔公正的,不帶有任何政治色彩的立場上。《刑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不要一時的利益私心而遺憾終身。希望你能站在真正公正的立場上,秉公執法,不跟風,退回對不公正的卷宗,無罪釋放,誠心希望你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責任編輯:任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