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英家住樂山市市中區,她原在樂山市全華廠工作。她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身心受益。
一、遭冤刑三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點鐘左右,樂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王愛平、劉隊,夥同樂山市石雁小區居委會主任等七人,非法抄了徐志英的家,並將她綁架,把她非法關押到樂山石柱山看守所迫害。
徐志英被綁架後,一直不能和家人見面。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徐志英被秘密非法判刑三年。
二、再被枉判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國保大隊長羅兆平等警察闖入徐志英家,搶走徐志英的私人物品,並將她劫持到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海棠派出所非法審訊。
國保大隊長羅兆平向徐志英出示了三張法輪功真相單張,用手機向她展示了三張監控攝像頭拍攝的照片,並問:照片中的人是不是你?徐志英說:照片中的人是我,但是這三張單張不是我發的。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海棠派出所警察王偉為等四人,通知徐志英去海棠派出所。徐志英被問訊後,又被王偉為告知:她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非法)立案。徐志英要看清楚立案文件,並了解立案依據,被王偉為拒絕。之後,王偉為遞給徐志英一份「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傳喚證」和一份「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監視居住決定書」。傳喚證和監視居住決定書都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迫害徐志英。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王偉為通知徐志英去派出所簽字。第二天,徐志英來到海棠派出所,被王偉為帶到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徐志英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得知她被警察和檢察院構陷,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徐志英被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非法起訴到市中區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徐志英兩次被樂山市市中區法院非法開庭,現在被非法判刑一年。
樂山市市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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