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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母親被枉判入冤獄 兒子救母也被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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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東營市法輪功學員王英女士,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從家中被警察綁架至山東省德州市看守所,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四年,十二月一日被劫入山東省女子監獄。期間,其子李龍趕往山東省禹城市法院參加旁聽後,也被禹城公安人員綁架、被非法關押在山東省德州市看守所,日前得知,李龍已被非法判刑一年三個月。

身心受益 傳真相被枉判四年入冤獄

王英,60歲,東營市勝利油田家屬。她以前身體很差,有多種頑疾:手腳層層蛻皮,吃飯碗熱了得用毛巾墊著,不然碰到熱就疼得受不了;風濕性關節炎,特別是到了陰天會全身關節疼;神經性頭痛造成嚴重的神經衰弱,眼動脈硬化、嚴重近視;胃病、胃肘彎曲、慢性腸炎的消化器官疾病;腎虛和婦科病;貧血、血壓低至(60-90),蹲下起來就要慢慢來,不然就眼冒金星。當年急病亂投醫,王英四處尋找偏方,喝大螞蟻酒治病,又造成過敏,全身都是紅疙瘩。那年剛三十出頭的王英幹個家務活都費勁,自己覺得活著真的是太苦了,一點不順心,就想死。

一九九六年,她修煉法輪功兩個多月後,身體奇蹟般恢復了健康,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幸福,她覺得自己的人生又有希望了。平日裏,王英就是在小區裏打掃衛生以維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閒暇時幫兒子照看孫子孫女。由於她工作認真勤快、為人和善,小區居民、左鄰右舍無不稱讚王英是個好人。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孤島海濱分局警察把王英從家中綁架,警察著黑衣不著警服、沒有合法手續,非法抄走王英的部份私人物品。此前,禹城市公安局政保大隊將一直安分守己在家的王英列為「在逃犯」。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在禹城市法院,王英被非法開庭。非法庭審中,公訴人連篇累牘用大幅篇幅來證明王英確實給同學寄了真相信,並且用二零一三年就被廢除的勞教制度,作為加重迫害王英的藉口。庭審的始終,公訴人都沒有說清楚,王英給同學寄的那13封真相信,與強加的罪名──刑法三百條有絲毫的關聯,以至於最後庭審結束,公訴人似乎都忘了按程序給出量刑意見。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王英被枉判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王英被劫入獄。

兒子救母被冤判

王英之子李龍,早年喪父,與母親相依為命。在江澤民犯罪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的運動後,為講真相王英被長期關押迫害,李龍失去了母親的關心愛護,為了能保護自己,他和一幫混混在一起,打架鬥毆、抽煙喝酒,甚至染上網癮。

王英從勞教所回來後,看到兒子的變化非常痛心,她決心把兒子拉回正常的人生軌道中來。她用傳統文化的理念教育李龍要成為一個正直的人。漸漸地,李龍和那些壞孩子很快斷絕了交往,同時改掉了暴躁的脾氣,也戒了煙酒和網癮。到了成家的年齡,就順利地成了家。為此,李龍深深感激母親對自己的教育和無私付出,非常孝順。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李龍下班回家,發現母親和女兒不見了,後來幾費周折得知,母親已被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德州看守所。

第二天,李龍向德州市及禹城市檢察及監察、人大等部門郵寄了「刑事控告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等法律文書,請求有權機關予以立案偵查,維護法律權威、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得知母親被非法開庭消息後,李龍立即趕往禹城市法院參加旁聽,被禹城公安人員綁架、非法關押至德州市看守所。禹城公安局政保大隊長范學鋒聲稱:李龍被刑拘的原因是他之前向德州市和禹城市有關部門郵寄的控告書,裏面講了母親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怎麼好的、怎麼做好人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李龍在禹城市法院被非法開庭。非法庭審中,律師和李龍分別做了有力的辯護和自我辯護,公訴人當庭給了一年三個月的量刑意見。

匪夷所思的是,李龍郵寄的控告書等是法律文書,寄送對像是德州市和禹城市檢察及監察、人大等部門,目的是提起訴訟和監督。控告書究竟是怎麼到了辦案的警察手裏,又是怎麼變成了定罪的證據的?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李龍的控告書內容究竟涉及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指定的十四種邪教中哪一個邪教的內容?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事實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刑事訴訟法》(2018)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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