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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案遭枉判 朱純榮申請再審 省高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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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雞西市法輪功學員朱純榮,自二零二一年五月結束兩年六個月的冤獄後,即被雞西市社保中心追繳已領取的八萬一千多元養老金,即「養老金給付案」。因社保中心不依法行政,朱純榮向人社部門作了履職申請、向雞西市政府行政覆議、再向兩級法院遞交起訴狀,兩審法院完全背離法律,作了違法判決。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朱純榮將再審申請遞交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立案庭,六月十五日,經審查後立案。六月二十一日,省高法信息告知朱純榮,行政審判庭法官已經確認受理此案。

一、朱純榮的再審請求

朱純榮根據兩審法院作出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判決,從以下幾方面表述了再審請求:

1. 請求撤銷雞西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22)黑03行終149號行政判決書,依法對本案重新審理。

2.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雞西市政府作出的雞政複決〔2022〕8號《行政覆議決定書》;撤銷被申請人雞西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作出的《關於朱純榮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

3. 重審時,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一併審查以下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1)《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以下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

(2)《關於做好監獄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會保險待遇問題核查處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人社廳發【2020】95號)

4、請求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扣罰再審申請人冤獄期間養老金行為屬於超越職權並立即如數支付非法繳扣的養老金及每年的調整金額。

5. 請求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行政賠償,賠償再審申請人為索取養老金所花費的交通費、通信費以及被繳扣養老金自扣發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的利息總計約四千餘元。

二、再審事實與理由

在事實與理由方面,其一,朱純榮首先從行政法律體系的規定闡述了雞西市人社、社保部門不依法行政,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指出任何行政規範性文件都不能作為停發養老金的法律依據。

重申了《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理由二、朱純榮指出對「服刑」期間公民財產權的剝奪,實質是在行使刑罰功能,應當由刑事法律以「刑罰設定」的方式規定,並且應當經由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確定、並經有權機關執行。

本案中法院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審案,而是依據兩份無效的政府文件:

第一份文件即「勞社廳函〔2001〕44號」是其它兩份文件關於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依據和源頭,申請人重點指出文件的非法性。

根據「國辦發〔2018〕37號」規定,「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作為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根本不具備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主體。屬於主體不適格;

該項內容嚴重違反《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關於公民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規定,屬於違反上位法。

第二份文件即「人社廳發[2020]95號」該文件標明為不公開文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規定:……未經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理由三、對公民養老金實行「追繳」的行政職權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非適格的主體。

根據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社保中心對社保欺詐案件沒有管轄權,更沒有停止支付養老保險金待遇、責令退還的權力。

理由四、被申請人對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剝奪,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體系中找不到合法的依據。

理由五、法院在兩審判決中對於作為定案主要依據、剝奪公民基本生存條件的文件的合法性既不依申請審查、也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做必要程序性審查,公然背離最高法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標準。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一併審查時,可以從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對於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五種情形中的各條款,在庭審中根本沒有絲毫涉及。僅以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論,該文件實際上構成這五種違法情形的全部。

理由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是終結性的衡量標準。

前面提到的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在內的各種行政法是基礎性依據,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是終結性的衡量標準。

理由七、「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的非法出台和迄今為止被濫用,作為受害者的再審申請人認為,函件當初的制定者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負責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存在以上諸多違法情形,在本案中被地方行政機關援引用於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經濟迫害。這其實已經涉及了制定者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罪責。

在再審申請書中朱純榮女士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列舉了其中的第二、三、四、五、八等五條規定作為再審新證據供省高院再審時審查: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係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盼望人心的公道

朱純榮表示,再審申請人的訴求很簡單,只希望本訴訟案能顯示出其應有的公平與公正;所求無非就是一份自在人心的公道,讓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真正實現它應有的生命價值。

被譽為「中國良心」的北京律師高智晟調查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案例後說:「我發現問題的嚴重至令人恐懼及絕望的境地。作為律師,作為中國人,我無法選擇沉默!」

著名的紐倫堡審判,國際法庭對犯有戰爭罪、破壞和平罪、反人類罪的5025名被告進行了莊嚴的審判。同時,紐倫堡審判留下了這樣的法制思想:「個人必須對他在盡職中和執行命令中造成的對法律的違反負個人責任」。

今天,以真、善、忍為修煉原則的法輪功學員們承受著二十四年多來自各方的巨大苦難,就是不遺餘力的等待著如你一樣的親人們快些從冷漠中清醒過來,因為世間將歷大劫,人有性命之憂,修煉人所做的一切,就是希望在人類大淘汰臨期的當下,多一個生命倖存,多一個家庭幸福。

希望執法者能堅守自己的善念,匡扶正義,依法判決,那就是在末後的今天擺放了你生命的美好位置。若能如此,那將是一屆法官名留青史的見證,未來會永遠記住您!

(責任編輯: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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