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駁斥了公訴人的無理指控,當庭指出,指證案卷中所有的圖片證據沒有辦案人員的簽字,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證據。法官和公訴人被問得啞口無言。法官狡辯說:劉東梅已經「認罪了」。家人認為那是檢方暴力、威脅、利誘的結果。
非法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走到律師面前說:「你不該提這個(違法無效證據)。」律師回答:「你要是律師,你也得這麼做。」在這過程中,法官哄騙劉東梅的家屬,意思是請律師沒有用,企圖干擾、剝奪劉東梅的正當合法權利。
劉東梅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在發放真相資料時,被綏芬河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張曉義等警察綁架。然後幾名警察闖到她家非法抄家,搶走大量私人物品。一天後,劉冬梅被劫持到牡丹江看守所非法關押。家屬遂請律師介入、探視。三月二十八日,劉東梅遭海林市檢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遭海林市法院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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