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以來,中共對法輪功信仰團體進行了殘酷的迫害。法輪功學員於2011年對思科及其兩名前高管提起了訴訟,其中包括長期擔任首席執行官的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和當時擔任大中華區副總裁的Fredy Cheung。這項訴訟指出,總部位於聖何塞的思科公司向中共提供了技術,幫助他們建立了一個龐大的監控網絡,用於識別和追蹤法輪功修煉者,並促使他們隨後遭到逮捕和酷刑折磨。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幾乎所有方面都推翻了地區法院駁回此案的決定。法院恢復了根據《外國人侵權法》針對思科提出的所有索賠指控。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寫道,原告們提出了「具體」的指控,聲稱「思科提供的協助對原告們遭受的違反國際法行為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這個小組還指出,原告們合理地聲稱「思科知道中共當局的目的是使用金盾技術來打擊法輪功修煉者」,並且這種打擊涉及酷刑和任意拘留。然而,法院確實發現,根據外國人侵權法對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和Fredy Cheung的索賠無法進行,因為他們的個人行為大部份發生在美國境外。最後,法院還恢復了查爾斯﹒李根據《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對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和Fredy Cheung的索賠指控。
美國巡迴法官瑪莎﹒伯宗(Marsha Berzon)在多數意見(majority opinion)中寫道:「我們認為,原告的指控,如果是真實的,足以構成一個合理的指控,即思科在知曉酷刑、任意拘留、失蹤和非法殺害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極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為(中共)向法輪功『鬥爭』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技術幫助。」她使用了「鬥爭」這個中文術語,指的是中共對被視為敵人的人所發起的暴力政治運動。
伯宗表示,思科公司的行為,其中許多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構成了「協助和縱容」中國政權濫用職權的行為。
人權法基金會執行董事特裏﹒馬什(Terri Marsh)是原告的首席律師之一,她將這一進展視為遏制迫害運動的積極一步。
她表示:「信息很明確:美國公司及其高管不能無罪地在中國進一步違反人權。他們必須承擔責任。他們將會受到追究。」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州、亞利桑納州、愛達荷州、夏威夷州、內華達州、蒙大拿州、俄勒岡州和阿拉斯加州等13個州的聯邦地區法院,以及關島地區法院和北馬里亞納群島地區法院這2個聯邦屬地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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