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是上午九點到下午四點結束,中午休息了四十分鐘。開庭結束後,王英的辯護律師被法警告知:李龍被警察帶走了,具體甚麼情況法警不知道。
當天晚上,東營市孤島海濱分局國保大隊長任安遠帶著德州市公安去了李龍家,李龍的妻子被告知,李龍已被刑事拘留了,人在德州市看守所,具體情況稱保密。
此後,禹城國保大隊長范學鋒聲稱:李龍被刑拘的原因是李龍之前向德州市和禹城市檢察院、監察委和人大等有關部門郵寄了針對禹城國保警察不法行為的31封控告書,其中講了李龍的母親修煉法輪功身體怎麼好了、鄰居都說好。
王英修心向善被德州禹城公安著黑衣跨區綁架
王英,東營市勝利油田職工家屬,一九九六年三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前,王英身體很差,有很多種病:嚴重神經衰弱,神經性頭痛;嚴重近視眼,眼動脈硬化;胃病,胃軸彎曲,慢性腸炎;乳腺增生、腎虛、貧血、血壓低(60/90),蹲下起來要慢慢來,不然就眼冒金星,還有風濕性關節炎等,渾身上下都是病。因為長期遭受病痛,幹家務活都費勁。那年才三十出頭的王英,就覺得自己這輩子活的太苦了,一點不順心,就想死。
王英修煉法輪功兩個多月後,身體就奇蹟般好了,而且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幸福,渾身有勁,心情也愉悅起來,感覺生活又充滿了希望。平日裏,王英就是在小區裏打掃衛生以維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閒暇時幫兒子照看孫子孫女。由於她工作認真勤快、為人和善,小區鄰居、左鄰右舍無不稱許王英是個好人。
一九九九年,中共惡首江澤民開始迫害法輪功,王英因堅持講真話、講述法輪大法被迫害的真相,因此曾遭受過綁架、關押及勞教迫害。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據目擊者講,有四、五個黑衣人把法輪功學員王英從家中帶走,並且非法抄走了部份私人物品。當時,王英身邊帶著年僅幾歲的小孫女,這幾個黑衣人不開警車、不著警服,開著一輛掛牌魯A的黑色轎車。小孫女親眼看到奶奶被幾個穿黑衣的人綁架帶走的。小孫女當時受到驚嚇,過後,她只會描述一句話:「奶奶被壞人帶走了。」
王英的兒子李龍下班回家,發現母親和女兒不見了,非常焦急,後來幾費周折,通過孤島海濱分局警察那裏才了解到,參與綁架王英的是德州禹城公安局國保大隊人員,起因竟然是因為王英給她的同學寄了真相信。
禹城市國保大隊警察涉嫌違法犯罪
作為警察執法,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規定執法。禹城國保大隊警察不著警服、不開警車,違法違規辦案,嚴重違反《警察法》。當李龍向禹城國保警察索要把人帶走的文件手續以及辦案人員的信息時,對方一概不回答,只是反覆稱,會給郵寄相關的法律文書。此後,王英的兒子李龍只得到一張《刑事拘留通知書》。
禹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人員,不但違反警察辦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重侵犯了王英的人權,而且觸犯了憲法所賦予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其違法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其行為是在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報案或者控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王英兒子李龍依法向禹城市檢察及監察、人大等部門郵寄了「刑事控告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文書中認為,禹城公安國保大隊人員明知法輪功學員王英的行為與犯罪無關,卻非法抄家、用污衊性的詞語誹謗構陷王英並且執行上級錯誤命令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違反憲法,情節嚴重。請有權機關予以立案偵查,維護法律權威、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作為德州市及禹城市監察、檢察部門和人大等部門的職責是監督,德州市和禹城市監察、檢察部門和人大應該就李龍控告信中反映的情況成立調查組,對禹城市國保大隊警察的執法行為展開調查,並予以監督糾正。說李龍控告信中涉及其母王英身體是修煉法輪功好的,有關部門為此也要認真調查,李龍信中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其母王英身體到底是否真的是因為修煉法輪功好的,還是醫院治好的?
講出真相、為母討還公道是合理合法、大善大孝的行為
其實,李龍只不過在控告信中替他母親說了幾句實話而已,王英的身體是修煉法輪功以後開始變得健康起來,這個是事實,親朋好友、左鄰右舍都知道。說出這個事實真相,就成了「犯罪」?法輪功是佛家修煉功法,講修煉「真、善、忍」、返本歸真做好人,假如李龍真的是在向人宣傳「真、善、忍」,有誰會說「真、善、忍」不好呢?這個社會難道不需要「真、善、忍」嗎,這個社會不是好人越多越好、壞人越少越好嗎?《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我們中國人歷來都推崇孝道。李龍的母親王英因為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健康了,作為她的兒子,李龍是母親身心受益的見證人。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打壓迫害後,為了堅持信仰,二十多年來,王英遭受了中共的嚴重迫害,李龍是親眼看到的。當母親再次面臨被冤判時,為了使母親少承受一些迫害、使母親儘快的獲得自由、闔家團圓,其維護母親的所作所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李龍走正當的法律途徑、堅持為母討還公道是合理合法的,更是大善大孝的行為,是值得社會上的人們稱道效仿的,而不應該受到無理打壓。怎麼反倒成了違法犯罪呢?這與刑法三百條更是毫無關係。
實際上,從一九九九年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開始,二十四年來,這場迫害直接或間接涉及到中國每個家庭,波及二代至三、四代,禍害無數人。正告參與迫害王英母子的警察:其實,所有中國人在中共體制下都是受害者。公檢法人員只是中共在需要鎮壓善良人民時被利用的工具,當黨不需要你的時候,隨時可以「卸磨殺驢」,以洩民憤,成為中共高層內鬥的犧牲品。希望你們看清西來幽靈的魔鬼本性,選擇三退,抹去獸印,和這個萬惡的體制決裂,使生命真正走向重生和光明,這是我們每個中國人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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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公安局海濱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任安遠:18205461997
(責任編輯: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