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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東營市法輪功學員白興文遭非法庭審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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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東營市法輪功學員白興文於去年被當地警察綁架、關押,她對警察違法行為提起控告,被東營區法院一度立案後又突然撤案。此事僅僅過一個多月,白興文就被警察迅速構陷到東營區檢察院、法院。2022年7月29日,白興文被東營區法院非法庭審,庭審過程也多處違法。11月8日,白興文被東營區法院枉判三年半,處罰金兩萬。白興文當庭表示要上訴。

以下是白興文遭非法庭審的經過:

白興文被枉判三年半

2022年11月8日,在東營區法院第二審判庭,東營區法院用視頻開庭的方式對白興文進行了非法判決。

在宣布完庭審紀律後,法官紀鵬輝先是說了一審開庭情況:白興文自我辯護認為自己無罪、律師的無罪辯護和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後面紀鵬輝大篇幅的採用偵查機關卷宗中白興文的口供筆錄、她的兩個女兒作為證人以及2022年8月29日濱海公安局國保支隊向東營區法院提供了所謂的新證據《認定意見》作為判決依據,枉法判決白興文三年半,罰金兩萬。當法官問白興文對判決結果有甚麼說的,白興文答:「我按照真善忍修煉做個好人,我有甚麼罪了?」

一審程序多處違法

一審開始,法官宣布開庭,向白興文宣讀了權利,問白興文是否申請迴避。白興文以信仰衝突,自己是修佛修道的有神論者,而對方是無神論者,申請所有中共人員迴避。法官再次詢問是否要求所有人迴避並得到肯定的答覆後,宣布休庭,然後與兩名陪審員及公訴人從小門離開。過了約三分鐘四人回來,宣稱經合議庭合議,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為由駁回了白興文的迴避申請,繼續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黨員(無神論者)應當被視為本案當事人,應當「自行迴避」。不迴避者就是故意破壞法律實施,是故意犯罪行為,不迴避者必須提供不迴避的親筆簽名決定書給當事人,並且明確記錄在庭審記錄和最後的判決書中

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份,應噹噹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審判才能生效

一審過程中,當公訴人發表意見時,書記員全程記錄,但是白興文及其律師的辯護之言,書記員卻選擇性的記錄。有好幾次律師辯護時,書記員並沒有打字動作,且庭審結束後也沒有給白興文確認庭審筆錄的內容是否屬實。由此,一審判決是無效的。

另外,一審後,法院委託公安機關出具的《認定意見》是刑事訴訟程序錯亂的表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份,依法提起公訴;第二百條規定,法院開庭審判後發現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一審違反《憲法》等法律規定

2021年7月15日,白興文和大女兒季英梅被海濱分局警察綁架抄家,9天後,白興文被取保候審回家後,白興文向有權機關控告警察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2021年11月6日,白興文突然被海濱分局警察做出13天的行政拘留處罰,2022年3月中旬,白興文被構陷到檢察院。

此案的海濱分局辦案人員視法律為兒戲,對同一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混亂和同時立案和辦理,先是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刑事案件未撤,又按照行政案件辦理並處以13天的行政拘留,之後又接著按照刑事案件繼續辦理。這種混亂違法的辦案方式,在全國聞所未聞。

一審中,公訴人以白興文在此之前受過治安處罰為理由,妄圖強行套用從重處理法規。顛倒邏輯,無視事實。

公訴人為把真相幣的持有者定為白興文,竟用其女季英萍在公安做的筆錄為證據。而在開庭之前,季英萍已經向東營區檢察院遞交了非法證據排除,並且檢察院已簽收,在開庭之前,應作為新證據予以考慮。公訴人無視證人的申辯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定要加重白興文的罪名,其行為就是在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白興文質問法官及公訴人:自己犯了甚麼法?哪一條有明確的規定?公訴人竟以1400例假案及「眾所周知」的說詞來污衊法輪大法是×教。

法庭審判,當以法律為基準,公訴人用政客言論隨便扣帽子,法官卻視而不見,不但把莊重的庭審視為兒戲,更是嚴重的瀆職行為。

一審白興文被無理剝奪辯護權

根據《法官行為規範》,審判長不得任意打斷辯護人的發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一審庭審過程中,白興文陳述自我辯護意見時,被法官紀鵬輝不耐煩的打斷,聲稱明白了白興文的意思,不用再說了。最後陳述時,白興文剛剛說了一句話,紀鵬輝就以不能宣傳法輪功為由強行打斷,宣布庭審結束,剝奪了白興文作最後陳述的權利。

一審法官紀鵬輝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一審開庭前,法官紀鵬輝多次非法傳喚白興文及其女並威脅恐嚇、妨礙辯護權等等不法行為。(請詳見《70歲的老人講真話做好人 哪來的犯罪》《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徇私枉法;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11月8日,在東營區法院第二審判庭,東營區法院法官紀鵬輝對白興文的非法判決書中,竟然大篇幅的將白興文的筆錄和她的兩個女兒作為證人證言以及濱海公安局國保支隊提供的所謂《認定意見》作為判決依據,完全無視白興文及其女兒先後遞交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及其它法律文書,也完全無視庭審中律師力證白興文無罪的辯護意見。

一審法官紀鵬輝在明知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卻仍然枉判法輪功學員白興文有罪,這是嚴重的執法犯法。其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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