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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市王玉香又被綁架、非法關押大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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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省四平市法輪功學員王玉香女士,遭受兩年冤獄回家後,被社保局非法扣留她的養老金,並在當地法院誣告她,逼迫她退還遭冤獄兩年期間所發的四萬多元。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四平市鐵西區法院作出違法判決,逼迫王玉香交這兩年的養老金四萬多元及案件受理費942元,如果不交,就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王玉香不服一直上訴,警察報復,對她進行長期跟蹤、盯梢、騷擾、並損壞她生活用品交通工具等各種形式加以迫害。王玉香家裏也被安裝竊聽器,警察又在二零二二年九月將王玉香從家中綁架到四平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六十一歲的王玉香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當地國保綁架,被非法判刑兩年入冤獄。二零二零年六月,她接到社保局通知,讓返還冤獄期間的養老金,並非法停發王玉香的工資。這對一個人生活、本不富裕的王玉香更是雪上加霜。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此條規定明確:其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上訴人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及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均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覆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停發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勞教、服刑無關,更與信仰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退休金」。這就意味著不允許下位法另作規定或附加條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文件視為無效。

實際上,社保基金每年給退休人員所長的養老金,是國家根據社會物價指數、通貨膨脹而對養老金的調整,並不是長工資。所以,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不參與每年的工資調整」,也同樣是對退休人員的侵權和違法。

(責任編輯: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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