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吉林四平市法院踐踏法律 逼迫王玉香退還養老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省四平市社保局非法扣留法輪功學員王玉香的養老金,並在當地法院誣告她「不當得利」,逼迫她退還遭冤獄兩年期間所發的四萬多元。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四平市鐵西區法院作出違法判決,逼迫王玉香交這兩年的養老金四萬多元及案件受理費942元,如果不交,就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現在15天之內,能上訴。

四平市鐵西區法院判斷是否是「不當得利」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44號文件(以下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

法輪功學員被扣發冤獄期間的養老金,或者在事後被追討都是不符合國家法律的。《檢察日報》曾刊文論述此違法現象,指出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領域的立法情況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扣發監獄老年服刑人員的退休金,皆師出無名、無法律依據。社保局之所以一直沒有執行該44號文件的原因也應是如此。

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及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均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覆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停發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勞教、服刑無關,更與信仰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退休金」。這就意味著不允許下位法另作規定或附加條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文件視為無效。

實際上,社保基金每年給退休人員所長的養老金,是國家根據社會物價指數、通貨膨脹而對養老金的調整,並不是長工資。所以,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不參與每年的工資調整」,也同樣是對退休人員的侵權和違法。

四平市六十歲的王玉香女士,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當地國保綁架,被非法判刑兩年入冤獄。二零二零年六月,她接到社保局通知,讓返還冤獄期間的養老金,並非法停發王玉香的工資。這對一個人生活、本不富裕的王玉香更是雪上加霜。

四平市鐵西區法院
審判長劉天舒 176 4345 0096
莊紅科長 吉林省四平市社保局 綜合計劃管理科科長 136 9400 6588
許影惠 吉林省律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139 0434 0935

王濤局長 0434 510 6077

附錄:違法判決書(4.1MB .pdf)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