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於靜、王英華、王景忠、代秀華的家屬早早趕到凌海市法院,準備參加旁聽,但因四位法輪功學員未能及時從看守所被法警帶到場,且其中一名律師未到(該律師到庭後,即刻聲明是沒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所以推遲到十點鐘才開庭,比預定時間延後四十多分鐘。
當於靜、王英華、王景忠、代秀華被帶入法庭時,他們被戴著手銬、腳鐐。其中一位律師(暫稱A律師)要求解除四位當事人的手、腳被戴著的戒具,遭法庭推諉。
庭審過程中,四位法輪功學員對公訴方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都予以了否認和澄清。另一位律師(暫稱B律師)也嚴正指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以及案卷中的種種欺騙手段。
過程中,可以看出,主審法官黃豔春要強勢推進庭審程序,走過場的意欲很明顯。
在庭審進行了大約四十分鐘後,A律師再次強烈要求審判長解除他們的戒具,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表示不解除,就申請法官迴避。
不得已,黃豔春宣布休庭五分鐘。在法官、法警強勢要A律師放棄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爭執中,未果。
十分鐘後,當四位法輪功學員被法警重新帶回法庭時,戒具仍然沒有解除。
審判長法官黃豔春宣布恢復開庭,並解釋:由合議庭決定,依據法警條例,本案不適用於解除戒具。
A律師馬上舉手發言: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允許我宣讀有關法律條文,現將原文宣讀如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第十六條第三款:「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現在請問審判長,我的當事人是上述的哪種情況?
法官黃豔春抓住了這個「除非」二字,指向律師說:他們是「邪教徒」(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你能保證他們沒有這種可能嗎?
A律師說道:他們信仰「真、善、忍」,怎麼會自殺?!
這時,B律師發言補充:法庭應重視當事人的權益。並且B律師問向在場的四位學員:你們願意戴著手銬、腳鐐嗎?你們想自殺嗎?
法官黃豔春馬上接過話茬,問律師:你怎麼證明他們沒有自殺傾向呢?合議庭認為他們是「邪教組織」(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且不認罪,所以情況嚴重。如果你們(指律師)有意見,可以反饋給我。現在按本法庭決定繼續開庭。
律師表示可以先遵循決定,庭後會尋求正當渠道反映。
法官黃豔春說,那你現在就給我個書面申請。此時為上午十一點。至此,本次開庭只草草的進行了一個小時,尚未質證,就宣告休庭。
做好人 被誣陷
本案當事人,四位法輪功學員於靜、王英華、王景忠、代秀華,自修煉法輪大法後,友好鄰里,身心受益,給國家節省了大量醫藥費。其中,
於靜,女,55歲,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當時她雖然才28歲,可身體很不好,有風濕關節炎、胃潰瘍、腎炎、神經性頭痛、面部痤瘡、腰椎間盤膨出等疾病。她修煉法輪功不長時間,身體病痛全部消失,無病一身輕。最重要的是她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和原則做一個好人,做事為別人著想,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
代秀華,女,59歲,在修煉法輪功之前,患有心臟病、腦神經痛、婦科疾病等。自從修煉法輪功後,她的身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多年的頑疾不翼而飛,明白了很多做人的道理,時時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孝敬老人,夫妻從此和睦了。
四位法輪功學員想把這麼好的功法讓更多的老百姓知道、也受益,他們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那能構成犯罪嗎?反而是應該頌揚的大好事!
四位法輪功學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中旬,被公安警察採用特務流氓手段監控跟蹤、綁架,遭非法關押、構陷,她們的家人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痛苦。他們對法律的功用抱著尊重和渴望,所以才聘請律師作無罪辯護。
而黃豔春法官,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應該知道尊重法律、執行法律、踐行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是法官的神聖職責,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是對一名法官的最基本要求。現在,連最基本的所謂「犯罪事實」尚且存在問題,而且法庭還未進行到控辯雙方的質證階段,怎麼自己就先行認定四位法輪功學員有罪了呢?那麼法律成了甚麼?法庭也僅僅是走過場的地方?那麼到底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自古至今,在東西方的法典中,法律都代表著公平與正義,法官更是維護法律精神的踐行者,維護法律的尊嚴,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就是在維護自己和法院的聲譽和切身的利益嗎?!當事人和家屬都請法官黃豔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出公正的裁判。
於靜、王英華、王景忠、代秀華四位法輪功學員的相關報導,詳見明慧網文章《遼寧錦州市於靜等四位法輪功學員面臨非法開庭》、《錦州市公安採用流氓手段綁架多名法輪功學員》。
主要責任人信息:
凌海市法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41號,郵編:121200
院長:張鳳武 辦0416-8152001
主審法官(刑庭庭長):黃豔春 18941603418,辦0416─8152003(不明真相,多次參與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
凌海市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56號 郵編:121200
承辦檢察官:李峰13314160001、辦0416-8107161(不明真相,多次參與非法起訴法輪功學員)
助理檢察官:趙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