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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永紅和周達瓊的申訴狀被拒 律師指出中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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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陶永紅和周達瓊,在維權律師盧廷閣的陪同下,向茂名市中級法院信訪廳辦理刑事申訴狀立案。信訪廳人員以此案超過兩年,拒不受理。律師指出,其所依據的「法發[2002]13號」文件與二零一八年修正的《刑訴法》252條相衝突,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九月二十七日,經上級領導決定後,仍違法拒絕受理她們的申訴狀。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廣東省茂名市法輪功學員陶永紅、周達瓊和聘請的維權律師盧廷閣來到茂名市中級法院舉報中心,舉報在六月二十九日,盧律師到茂名市中級法院閱卷,遭到刁難,希望檢察院對此法院進行法律監督。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陶永紅、周達瓊和聘請的維權律師盧廷閣,再次到茂名市中級法院刑事立案庭,要求對控告人和周達瓊的刑事申訴立案。然而茂名市中級法院竟然違法,將申訴立案作為信訪對待,要陶永紅三人到大門口旁邊的信訪廳去立案。

信訪廳接待工作人員蘇仁銀查看了他們申訴材料後,以超過兩年為由,不予受理。

盧律師要求蘇仁銀拿出法律依據。蘇仁銀在電腦查了很長時間,找到了最高法院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印發《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文號:法發[2002]13號,其中第十條規定: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盧律師看過後,說:這個文件與二零一八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252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相抵觸。

盧律師指出:《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並沒有做出是否執行完畢以及年限等方面的限制,最高法院這個二零零二年的試行意見,超越職權,限制申訴,目的是為了減輕法院系統的工作量,並藉此逃避責任,很明顯是無效的,或者至少已經失效。

但蘇仁銀對盧律師的指正不屑一顧,只顧著看電腦。直到盧律師告誡他要控告他們時,並照相取證,蘇仁銀趕緊戴上口罩,打電話請示王姓女庭長。蘇仁銀的請示結果是仍不受理,並要盧律師填寫一張《群眾來訪登記表》,等待領導研究後再答覆。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盧律師打電話給茂名市中級法院信訪廳詢問,那裏人員答覆說:領導研究後,還是以超過兩年的理由,不受理(陶永紅和周達瓊的申訴狀),拒不糾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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