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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判刑四年半 寧夏銀川市姚小豔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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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四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姚小豔女士,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銀川市西夏區法院被非法庭審,被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二萬元。姚小豔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姚小豔現年四十二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銀川市金鳳區五里湖畔小區五十九號樓二單元出門時(判決書顯示)被銀川市永寧縣公安局綁架,十二月三日被非法刑事拘留;在所謂「偵查」終結前,不法警察編造的構陷她的「案件」移交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分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非法批准逮捕。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西夏區檢察院非法以銀西檢二部刑訴(2022)5號《刑事起訴書》指控姚小豔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銀川市西夏區法院提起公訴。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夏區法院對姚小豔非法開庭,審判長虎桂花,審判員王小佳、金菁,法官助理任爽,書記員趙敏;西夏區檢察院檢察員丁澤宇出庭公訴。

庭審中姚小豔陳述了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給予否定,認為起訴書中的指控均不能成立,沒有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

庭審中辯護律師認為:、本案的證據無法證實姚小豔繫某個邪教組織的成員,進而無法證實被告人姚小燕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本案的證據無法證實姚小豔的哪些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條、款)法律的實施,更無法證實姚小豔的哪一行為產生了何種社會危害性。、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足以證實姚小燕實施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

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沒有任何直接、充份的證據證明姚小豔實施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行為,僅憑一些間接的、不連貫事件,去推理、拼湊姚小豔實施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枉法,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辦案準則。所以姚小豔的行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辯護人希望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依法對本案做出無罪的判決。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銀川市西夏區法院(2022)寧0105刑初69號《刑事判決書》,在既沒有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判處姚小豔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二萬元。

姚小豔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姚小豔在《刑事上訴書》中寫道:《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枉法判決「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特要求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修煉法輪功的目的很單純,就是想做個好人;一直提醒自己不能做損人利己的事情,不做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就是認為煉法輪功可以讓人向善、做個好人。沒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刑事判決書》卻認定上訴人有犯罪故意。、《刑事判決書》認定我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是哪一個邪教組織的成員,也沒有釋明我的哪一個行為破壞了哪一(部、條、款)法律的實施。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硬是判決我構成犯罪。、我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根本沒有能力和條件去破壞法律實施,我就是不明白,教人做好人的法輪功宣傳品怎麼能破壞法律實施?如果這些宣傳品能破壞法律實施、危害社會、損壞別人的利益,上訴人真想知道原因!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自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大師從長春傳出,至今已傳遍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修煉的主要指導書籍《轉法輪》有四十多種語言版本在全球發行;目前已獲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項,使上億人身心受益。

在被迫害之前,喬石委員長帶領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廣泛調查,結論是「法輪功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在被迫害之後,若依「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之魂辦案,忠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36條和公通字﹝2000﹞39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等明文法律法規,法輪功修煉者就不會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警察綁架關押,就不會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堂而皇之批准逮捕、起訴,更不會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庭審、冤判、罰款。更不會有西夏區檢察院、法院為永寧縣公安局、西夏區公安分局背書,陷入被追責的尷尬境地。

尊敬的二審法官,並非我不認罪,而是一審檢察院舉證、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真的不能說服上訴人認罪。希望二審法官一定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若沒有新的證據證明我有罪,請依法改判我無罪。

儘管DNA技術鑑定是高科技,但本案利用人體脫落皮屑在經多個環境存放、多人經手的宣傳冊上的殘留物進行同一性鑑定的檢材是極易造假的,也是極易變質的,物證鑑定所仍然得出了部份檢材的似然率均為4.01X1028結論。

人體皮膚脫落的上皮細胞,每人每天大約會自然脫落400,000個上皮細胞,每時每刻都有皮屑散落在空氣中或物品上。DNA鑑定通常在專業實驗室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不便移動物品的也得由專業人員到現場提取,如此還經常出現被污染的情況而導致實驗失敗;本案「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對偵查人員現場勘查時提取的擦拭物進行鑑定」,不知該檢材提取勘查人員是否進行過相應專業訓練?物證鑑定所對看不見盲提的擦拭物檢出了前述結果。《刑事判決書》沒有顯示對DNA鑑定意見的: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形式合法的審查。沒有經過合法性審查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長達38頁的《刑事判決書》說明了四個問題:

1.35位證人證言,沒有一位目擊了姚小豔正在散發法輪功宣傳品,只是看到了或遇見了法輪功宣傳品。

2.剪輯、拼湊的22段視頻沒有一幀捕捉到了姚小豔正在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畫面,只能證明姚小豔何時離家或回家,何時由哪一個門進入或離開某某小區,何時在何地乘坐了何種交通工具。

3.由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的13項在各小區收集的法輪功宣傳品的DNA鑑定,其檢材來源和鑑定意見均沒有進行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形式合法的審查。「部份涉案檢材檢出的DNA」不是司法用語,應該是一個確定的數字。沒有經過合法性審查的檢材和鑑定意見和《刑事判決書》使用不確定的模糊的司法表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偵查機關對從姚小豔處搜查到的U盤、聯想牌筆記本電腦、存儲卡等進行檢查及數據提取。」只定性了「……均係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宣傳、學習資料,……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沒有披露提取文件的具體名稱,也沒有說明所提取的電子數據與姚小豔散發的法輪功宣傳品有無聯繫。一個沒有電腦製作版本、打印機打印痕跡的紙質法輪功宣傳品是萬萬不可能出現在各個住宅小區的。硬說是姚小豔製作的那是彌天大謊,對司法人員來講是嚴重違法的惡意誣陷或故意枉法。

以上4條足以說明本案缺少目擊證人,缺少散發時現場視頻,缺少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迷信,缺少電腦可讀的法輪功宣傳品的打印版本,缺少電腦執行打印的操作痕跡,缺少打印機打印法輪功宣傳品的打印記錄,只有偵查人員在跨地區的各個小區收集的紙質法輪功宣傳品存在,只有紙質法輪功宣傳品一個環節構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刑事判決書》充份且有效的證明了本案是司法系統的害群之馬惡意製造的。司法系統應及時清除系統內的害群之馬。

當今公、檢、法的部份人員缺乏職業操守枉法操作,集團或個人的私慾惡性膨脹,大肆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顛倒了社會公理,顛倒了人的良知。這場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了巨大的苦難,同時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從中華大地假、惡、鬥遍地,貪污腐敗猖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信仰的操控中解脫出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公平、公正的辦好每一案件,弘揚正義,懲處邪惡,維護人民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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