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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羅新平被枉判入獄 家屬控告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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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66歲的法輪功學員羅新平女士告訴百姓如何躲避瘟疫,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被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綁架、非法抄家,後被銀川市西夏區枉判四年,並勒索罰金兩萬元,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被劫入寧夏女子監獄。家屬控告相關責任法官及檢察官。

銀川市西夏區法院刑事判決[(2020)寧0105刑初240號],非法判處羅新平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期徒刑四年,並勒索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審判長鄭鼎麗,審判員王小佳。當事人羅新平及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銀川市中級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寧01刑終104號 與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為終審裁定。審判長:何文波;審判員曾琳巧、孟佳鵬。

家屬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被控告人:審理羅新平案的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鄭鼎麗、王小佳,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王靜、陳姍等人。控告事項: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靜、陳姍姍徇私枉法罪、誣陷罪等違法犯罪法律責任。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鄭鼎麗、王小佳徇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違法犯罪法律責任。

控告人和代理人認為,指控和判決羅新平有罪沒有法律依據,二審應改判無罪;辦案公檢法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輪功學員以「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處處替他人著想,淨化心靈,身心健康,不做損人利己的事,沒有違法犯罪。一審法官鄭鼎麗、王小佳根據似是而非的事實,對羅新平重判4年有期徒刑,完全是濫用審判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受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侵權瀆職罪立案標準也規定:「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用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應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本案銀川市西夏區的辦案人員,明知追究羅新平犯罪沒有法律依據,而堅持追訴的,構成徇私枉法罪。

關於羅新平被迫害的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告訴百姓避疫良方 寧夏羅新平又被枉判四年入獄》。

銀川市中級法院相關信息
何文波:刑二庭庭長 0951-6922030
審監庭:0951-6922087
信 訪:0951-6922053
審 訴:0951-69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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