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娜女士,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生,現年四十八歲,家住葫蘆島市綏中縣前所鎮前所村,一九九六年三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她在家中被綏中公安局國保大隊王保民等警察綁架,之後被所謂「監視居住」;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她遭葫蘆島市連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張孝金非法起訴,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被連山區法院審判長張亮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一萬元。張小娜現仍被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
張小娜的丈夫陳傑是殘疾人,生活上完全需要妻子的照顧。張小娜被非法判刑後,陳傑曾向社會發出求救信,敘述自己在二零二零年打工期間不慎被高壓電線電擊,左小腿截肢,右手沒有抓撓功能,雙眼目前看不見東西,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都得需要人幫忙,他生活上全靠妻子照顧。而這些年為了治傷,他家早已是債台高築。
面對妻子即將陷獄四年,萬般無奈的陳傑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在網上分別向12337、12389、12388、12345等部門控告王寶民、張孝金、張亮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濫用職權、非法拘禁、誣告陷害等罪,要求有關機構追訴他們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張小娜的丈夫陳傑控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由於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由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由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沒有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找不到法輪功被定為邪教的法律依據。《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名文不定罪)
二、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完全是教人向善的修煉功法;既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秩序被我妻子的行為破壞,張小娜的行為不符合《中華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卻被張孝金等被控告人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提起公訴。
三、根據《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四、上述三個被控告人明知張小娜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仍然向法院提起公訴,被控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第(二)項第1、5之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訴的,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控告人張孝金和張亮的行為依法構成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王寶民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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