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被舉報人鄭麗君,在任職期間濫用職位,曾冤判十名(已報導出的)法輪功學員,致使受害人受到牢獄監禁,身心受害;致使受害人家庭、經濟蒙受打擊和嚴重損失。其違法判決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鑑於「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請求有關部門依法立案,追究其相關責任。
其違法事實如下:
1、參與冤判何蘭花七年牢獄
石家莊市石藥集團職工何蘭花,女,二零零二年三月十日晚十一點多被公安警察非法抄家,並綁架到石家莊第一看守所。石家莊市橋西區檢察院第一次給她的起訴書,連章都沒蓋,後來才補上。石家莊橋西區法院開庭審理時,草草開庭,草草收場,沒有辯護律師。何蘭花當庭呈上書面文字,陳述自己沒有違法,信仰自由,法輪功不是×教,是教人向善的好功法。鄭麗君、王玉才是審判員,張燕超是審判長,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他們匆匆把何蘭花判刑七年,送進了石家莊第二監獄。在監獄期間,何蘭花遭受精神洗腦和超體力奴工勞動。她本來一身病,修煉法輪功好了,出獄時血壓高、胃疼、牙齒幾乎掉沒了。而且退休工資被停發,造成生活艱難,靠親友接濟,直到二零一零年底,才找回工資,而且按刑期前工資的基數給她。
漫長的七年對一個年近花甲的婦女會造成怎樣的傷害?可想而知。原因只是因為她不放棄信仰真、善、忍。法官的良知在所謂的法律面前受到考量。
2、冤判清正廉潔的女稅務官閆瑞敏三年
閆瑞敏,女,石家莊市欒城縣國稅局幹部。她曾患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臥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九九八年,閆瑞敏修煉了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法理徹底改變了她,令她身心受益,而且,腰椎病也不治而癒。她在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不貪不沾一點私利。很多人給閆瑞敏送來了購物卡,閆瑞敏都一一拒絕。有人請她吃飯,她說不吃納稅人的飯。一個納稅人的發票出了問題,晚上到閆瑞敏家送禮,閆瑞敏就指著會客室牆上掛的「德」字說:「我煉法輪功,講真善忍,你看我家牆上寫的『德』字,人要重德呀!我收了你的禮,會失去德。只要不違反國家政策,我會在政策範圍之內照顧你。」 那人聽了這話,知道閆瑞敏真的不會收禮,笑著把禮品拿走了。
可是就是這樣的好人,卻在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凌晨六點,被欒城縣城公安分局突然闖入綁架,並抄走大量物品。閆瑞敏一直被關押在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期間,欒城公安分局羅織材料,石家莊市橋西區檢察院非法起訴,法官鄭麗君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對她非法庭審。整個庭審過程都是以走過場的形式對待。但是結局仍是對閆瑞敏判刑三年。
3、善良女士楊煥平被三次庭審被冤判七年改三年
楊煥平,女,六十歲左右,河北行唐縣人。因頭痛、胃腸消化不良、心律不齊、肝炎、腎病、牛皮癬、血壓高等百病纏身才學煉法輪功。煉功後,她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足,寬容別人,孝敬婆婆,對孩子教導有方,家庭和睦,鄰里交口稱讚,身體的多種疾病也不翼而飛。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行唐縣公安局龍州分局綁架了楊煥平並非法抄家。楊煥平因為身體原因,取保候審在家。二零一四年三月,石家莊橋西區檢察院以抄家物品有上面寫著「中共不等於中國,愛國不等於愛黨」的「真相幣」為由起訴楊煥平。
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橋西區法院刑一庭庭長李立新對楊煥平庭審,郭海月律師做了無罪辯護。李立新及其橋西區法院的幕後操縱,罔顧憲法保護下的信仰自由,重判楊煥平女士七年。
楊煥平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中級法院以部份事實不清為由,做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橋西法院重審。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橋西區法院再次對楊煥平非法開庭。律師針對兩高司法解釋指出:「這種內部解釋本身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整個庭審過程,律師圍繞中國國內外人權現狀、中國現行法律、當今社會形勢、道德公義良知等等許多方面為楊煥平進行了全方位的無罪辯護,在場人員都聽明白了法輪功是無罪的。但庭審後楊煥平被橋西法院趙靜再次誣判六年。楊煥平再次上訴中院。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橋西區法院第三次對楊女士非法開庭,儘管律師從事實的角度,否定了公訴書上寫的製作真相幣的猜測。楊煥平女士講述自己修心向善的經歷。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石家莊橋西區法院鄭麗君以楊煥平持有四千多張真相幣為由,以「犯罪預備」的罪名,冤判楊煥平有期徒刑三年。
從判七年,到七年後判三年,對受害人的傷害有增無減,楊煥平她本人被網上通緝,後來被綁架到石家莊二看關押。血壓升高到二百多,身心遭到巨大痛苦,她的婆婆在壓力下去世。
4、庭審已患「精神分裂症」的科大博士李惠雲
李惠雲,女,原河北省石家莊市河北科技大學副教授,博士學位,多次獲國內外學術大獎。一九九九年邪黨迫害法輪功後,因堅持信仰,屢遭迫害。二零零四年八月,李惠雲在被非法關押強制洗腦迫害後,出現精神分裂症狀;二零零五年李惠雲在被勞教期間被送精神病院。二零一二年,在精神狀態不正常的情況下,被新華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十個月。結束冤獄身體尚未恢復,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李惠雲病發,混亂中給110打了電話,警察發現家裏有法輪功資料,於是李惠雲再次被綁架和抄家。在石家莊第二看守所關押期間,李惠雲精神一直處於失常狀態。河北醫大第一附屬醫院「精神衛生鑑定中心」做出了「精神分裂」的醫學報告。法官鄭麗君也在看守所見到李慧雲的狀態不正常,即使這樣,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鄭麗君仍對李惠雲開庭。李惠雲的所有親屬都沒有出席開庭,只有律師出庭作了簡短的辯護。鄭麗君在法院授意下判決。由於李惠雲間歇性神志不清、行為失控,病情非常嚴重,在被非法關押一年半後才批准保外就醫。
5、冤判、誘騙胡延霞進監獄三年
胡延霞,女,經商,是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被當地警察綁架,後因身體狀況被取保候審。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橋西區檢察院公訴科孫瑋以她聯繫過法輪功台曆架為由,將胡延霞起訴到橋西區法院,律師在法庭上為胡延霞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要求合議庭宣判胡延霞無罪。然而,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對胡延霞判刑三年。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鄭麗君以簽字為由把胡延霞叫到法院,說只是走個程序,但隨即不讓胡延霞走,與法警一起把胡延霞先帶到石家莊第二看守所,當時體檢血壓為180/130。下午三點多,鄭麗君再次騙胡延霞說回去簽字,卻將她直接送至河北省女子監獄。胡延霞在被河北女子監獄關押期間,幾次險些因心臟病上不來氣喪命。
6、冤判耿樹蘭、李冬梅十個月,共處罰金一萬元
耿樹蘭、李冬梅因在街上給民眾講法輪功真相遭人惡告,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被非法關押在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在羈押期間,耿樹蘭、李冬梅因遭看守所獄警連銬、手銬、灌食和犯人毆打等各種折磨,身體狀況堪憂。尤其李冬梅血壓高達二百多毫米汞柱,半邊身體發麻、僵硬,心臟不適。看守所的獄警也給公安辦案單位書面通報過李冬梅身體危急的情況。家屬多次向各相關部門遞交取保申請,未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鄭麗君對李冬梅和耿樹蘭非法庭審,代理律師為兩位法輪功學員做了全方位的無罪辯護。不僅有理有據的闡述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完全合法、散發法輪功資料無罪;而且還詳細分析證據指出公安辦案人員和檢察院辦案人員提交的證據非法,構成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多項罪名。律師認為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要求當庭放人,法官鄭麗君推脫說得報給法院領導,律師退一步要求先將李冬梅和耿樹蘭辦理取保回家,再慢慢走法律程序,鄭麗君說自己也很著急但做不了主。二零二零年四月,判決書非法判刑她們倆十個月,並分別罰款五千元。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李冬梅才歷經生死,終於回到家中。
7、冤判張雲兩年半、馬素瑞兩年、陳鮮花三年,共罰金一萬元
鹿泉區的張雲、馬素瑞和陳鮮花三名婦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她們在陳鮮花家一起學習法輪大法著作,被闖上門的鹿泉城關派出所警察綁架、抄家。陳鮮花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末,惡意構陷的案卷被轉至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法官鄭麗君不知如何庭審三個婦女一起學習教人向善的書,就破壞法律實施了?結果張雲被非法判刑兩年六個月,被處罰金三千元;馬素瑞被非法判刑兩年,被處罰金二千元;陳仙花被非法判刑三年,被處罰金五千元。
眾所周知,作為法官判案,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秉持司法的公平、正義。
(一)從法律層面看:
1、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300條根本都沒有涉及到法輪功,唯一認定「邪教組織」的法律文件是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裏面也沒有法輪功。
2、中共領導人講話和中共媒體報導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
誣陷法輪功是「×教」,最早來自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的誹謗。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緊跟江澤民發表誹謗法輪功的文章《法輪功就是×教》。《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憲法》第五條第五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江澤民誣陷法輪功是「×教」純屬個人言論,不是法律,更也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更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
3、「兩高」沒有司法解釋權,屬於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沒有司法解釋權。「兩高」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違反《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兩高的解釋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屬於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4、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到目前為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行之有效的正規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
5、傳播和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合法
二零一七年六月份,國內互聯網上公開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總署令,廢除了江澤民時期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就是說,擁有法輪功書籍合法。
6、至今,國內有上百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了近一千場的無罪辯護,充份證明了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而迫害法輪功卻是違法違憲的。
(二)從事實層面看:
法輪功教人向善,是能夠徹底改變人心的高德大法,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只能有好處。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也曾親自批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在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被譽為「明星功派」。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在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都是合法的,都受到當地政府和民眾歡迎,法輪功及其創始人在全世界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三千項。法輪功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挽救了無數絕症的生命,在海內外多個媒體曾有過詳實的報導。
從庭審的案例中,可以發現法輪功學員沒有危害社會,他們在「憲法」信仰自由的範圍內做事,他們沒有任何傷害他人的行為,甚至在家、或一起讀書就被綁架,他們破壞哪一條法律實施了?信仰真、善、忍都被判刑,那只能說中共的法院太邪了,中共的法官太沒有良知了。
案件審理中,鄭麗君也曾到看守所見了「精神分裂」狀態的李慧雲,家屬也給她拿了醫院的證明,但她不管不顧,沒有起碼的道義;對李冬梅身體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拖延不辦理取保;在胡延霞取保的狀態下,利用胡延霞的善良,把她騙到監獄關押。鄭麗君作為一名法官,在判案中:1、置法律、事實於不顧,枉法定刑。2、置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不顧,肆意冤判。3、聽命某些上級指示,違犯職業道德。
因此,鄭麗君錯用《刑法》第三百條迫害法輪功學員,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可以看出:鄭麗君本人在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上級政法委或者原「610」的指使冤判);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5、其它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茲認為鄭麗君違法枉判,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現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舉報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對於被舉報人的犯罪行為依法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