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庭審,三位法輪功學員均有北京律師依法無罪辯護;法庭上,法輪功學員堂堂證實法輪大法好,揭露迫害,自辯無罪,並向法庭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
一、修大法做好人遭非法判刑迫害
張利輝、楊太英、趙永秀三名法輪功學員,因修大法做好人、向世人講真相,都曾遭到過判刑迫害。
1. 發自內心要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的真相,張利輝被非法判刑兩次,共七年
張利輝,五十四歲,納溪區人士,自由職業。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在瀘縣得勝鎮趕場發放真相資料被當地派出所綁架,關押到瀘州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瀘縣檢察院將其非法起訴,構陷到瀘縣法院;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瀘縣法院對張利輝非法庭審。
張利輝女士,三十歲不到就身患多種疾病:乙型肝炎,慢性支氣管炎,低血糖,腎病,神經衰弱等,久治無效,痛苦至極。年紀輕輕的她對人生已悲觀絕望。二零零六年六月,在別人的推薦下,張利輝有幸拜讀了法輪大法書籍《轉法輪》。她說:我帶著祛病健身的目的閱讀了法輪功書籍,我一下明白了許多過去想要明白而又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如,人為甚麼會有病?生活為甚麼會有不幸?人活著的目的、人生的意義究竟是甚麼?等等。我知道了,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修煉人按法的要求重德行善,不斷提高心性,同化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可使生命返本歸真,使生命昇華到無比美好的境界。我感到大法的法理真好,我發自內心要煉法輪功。讀完書才幾天,師父就給我淨化身體了。僅僅幾天時間,我身上所有的疾病都不翼而飛,人忽然精神起來了,整個人都變樣了,我好高興好感動啊!我真正的感受到了神佛的存在,法輪佛法法力無邊。我慶幸我這輩子沒有白活,我終於找到了人生的真諦──返本歸真。
被病魔折磨了十年的張利輝終於擺脫了疾病的折磨,生命煥然一新。中共迫害法輪功,造謠、誣蔑、誹謗法輪功,中國大陸民眾被中共謊言欺騙了,毒害了。為挽救世人免遭日後因不明真相淪為為邪黨充當陪葬的犧牲品,法輪功學員堅持不懈的向民眾講真相。張利輝修大法身心受益,明白了法輪大法好,發自內心的想要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的真相,便融入了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救度世人的洪流中。
二零零八年,張利輝因向人講真相,遭兩次非法拘留;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向人講真相,被瀘州市納溪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關入四川簡陽養馬河女子監獄「服刑」迫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因講真相再次被納溪區法院誣判四年,關在成都龍泉女子監獄。
七年中共牢獄之災,張利輝受盡殘酷折磨。黑監獄為逼迫她放棄信仰,即所謂的「轉化」,每天強迫她面壁站立十八個小時,雙腳腫得鞋都穿不上了,腎病復發腰部劇烈疼痛;不准上廁所,不准喝水、剝奪睡眠,七天七夜不准閤眼;吊銬:雙手高吊在車間警官辦公室走廊的鐵窗上,像跳芭蕾舞似的腳尖沾地,整個身體的重量全部承受在手和腳尖上。大約兩個多小時,張利輝喘不過氣來,雙腎劇烈疼痛;再有暴曬、暴打等等,毫無人性的肉體折磨,與極端嚴酷的精神高壓,身心的摧殘,嚴重毀壞了張利輝的健康。張利輝第一次從冤獄出來,僅四十來歲的人,就已頭髮花白,記憶衰退。
2. 優秀公務員楊太英曾被非法勞教兩次、判刑四年半
楊太英,五十八歲,原納溪區農機局財會人員。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被懷疑在納溪區大度鎮居民樓散真相資料,納溪區大度鎮派出所將她綁架,關押到瀘州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納溪區檢察院將其非法起訴,構陷到法院;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納溪區法院對楊太英非法庭審;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次非法庭審。
楊太英曾於二零零一年二月至二零零四年十月被納溪區政法委610非法勞教兩次,共三年半;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月,被江陽區法院與瀘州市中級法院合夥構陷誣判四年半。冤獄中,楊太英受盡被強行剝奪信仰的各種酷刑折磨。詳情見明慧網文章《一對善良姐妹遭迫害經歷》、《四川瀘州惡黨人員迫害楊太英的事實》等。
3. 趙永秀被枉判一年不服,到法院開庭旁聽被綁架不服,控告又遭打擊報復
趙永秀,四十九歲,合江縣人士,在瀘州市城區開店做生意。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合江610國保頭目王中和、任偉,懷疑趙永秀回老家榕山鎮散發真相資料,趁她下樓買東西乘機跟蹤、綁架,隨後身著便裝抄家,深更半夜又竄到她瀘州的住所抄家,搶走了許多東西,至今未還。合江國保夥同合江檢察院、法院構陷,逼迫她認罪,趙永秀不認罪,被合江法院枉判一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在看守所關滿一年的趙永秀回家,她問國保任偉,為甚麼抓我、判我?我犯了甚麼法?拿出法律依據來。任偉說,只要出來發法輪功資料就要抓。
一直以來,合江法院凡遇庭審法輪功案就如臨大敵。庭外警力密布,便衣、街道辦、社區人員雲集,隨意攝像,對著人臉拍照等等,氣氛恐怖。甚至調集瀘州地區四縣三區的人力來阻攔瀘州市各地區法輪功學員前往旁聽,聲援。有的圍觀群眾被攆走,有的被突擊檢查身份證,有的被綁架到派出所坐鐵椅子審問,直到庭審結束才放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對瀘州市江陽區李世芳、劉開勝等四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有律師無罪辯護。趙永秀不服自己因修正法做好人被誣蔑為「×教」被非法判刑一年,要求入庭旁聽律師的辯護,「學學法律」。在法院門口,她被國保纏住,不准進,也不准走,到了十一點,國保警察示意可以走了。結果趙永秀剛離開法院大門,就被王中和下令綁架到派出所,綁在鐵椅子上非法審問,翻包,搶走包裏的私人物品,威脅、恐嚇、虐待,不准上廁所。
合江610國保頭目王中和、任偉,這些年賣力迫害法輪功,經手將十名法輪功學員投進了冤獄。趙永秀二零零九年被誣判;二零二一年到法院參加旁聽被綁架;榕山鎮的謝自成被綁架、關押;二零二一年江陽區李世芳等四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判刑;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九年合江鄉鎮小學教師劉小林、夏成貴被冤判入獄,導致夫妻二人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二零一九年高賢英、張元華、鄒明英被冤判入獄,年近八旬的高賢英被重判七年。王中和、任偉迫害法輪功事實確鑿。
趙永秀遭到迫害不服,她為自己申訴,也為其他正在遭受司法迫害的其他法輪功學員鳴冤,她控告了合江國保610頭目任偉、王中和。她寄出控告信,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政策、文件,闡述了法輪功合法,向各級公檢法及相關部門依法控告了合江縣國保610頭目王中和、任偉,揭露了他們迫害法輪功的違法犯罪事實。她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立即釋放正在被司法迫害的謝自成、李世芳、劉開勝等人,希望各級公檢法維護法律,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秉公執法。
趙永秀因控告惡警遭到打擊報復。二零二一年八月中下旬,趙永秀店鋪緊閉,人不知去向。後聽人說,她在店鋪被綁架,關押瀘州市看守所,而後被構陷到檢察院。北京律師向合江檢察院遞交了《對趙永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意見書》,檢察院對律師正確的辯護意見充耳不聞,硬將案子推向法庭。合江法院原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對趙永秀非法庭審,因疫情封閉,推遲到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以上三名法輪功學員,都有曾被非法判刑遭嚴重迫害的經歷,因而被邪黨操控的公訴人認定為「累犯」當「從重處罰」,企圖加重迫害。
二、庭審情況概述
(一)律師的辯護
北京佳法律師事務所張傳利律師,為三位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富,參加了為楊太英的無罪辯護。
法輪功學員被帶上法庭時,都被戴上手銬、腳鐐,律師要求解開。楊太英的手銬開了,腳鐐沒開。李律師說,本案涉嫌的不是其他暴力的案件,就是一個信仰案件,一個非暴力的刑事案件,應該把腳鐐打開。法警開了腳鐐。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中共司法誣陷、迫害法輪功的慣用罪名。此罪名橫行中共司法界迫害法輪功二十餘年,冤案叢生,冤魂怒號。修煉法輪功合不合法?信仰真善忍有罪無罪?給法輪功定性「某教」的說法,究竟有無法律依據、事實依據?這些個最本質、最核心問題,是中共司法歷來最懼怕被觸碰、最怕被質疑、被質證的。這團陰霾迷霧,一直是他們嚴防死守的禁區。中共司法人員對此一概迴避,從不敢正面回答,一句「國家禁止」、「刑罰三百條」就搪塞過去了。法輪功學員法庭上發言證實大法,多被粗暴打斷,不准說。或者說與本案無關,國家定性了的;或者說把辯護詞交上來等等。總之,不准突破禁區,而把庭審的焦點定位在是否有法輪功物品上,物品即證據,以物品多少量刑、判刑。對證據的追究掩蓋對其定性合法性的追究,是中共司法慣用的邪惡伎倆。
北京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只遵循法律,沒有禁區,首先對法輪功司法定性不合法的問題,直截了當的表達了他們的意見。
張律師說:起訴書中指控我的當事人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當事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予無罪釋放;李律師說,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
依據《憲法》、《刑罰》等,張律師說,我的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並從犯罪構成的客體與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駁斥了這個罪名不能成立。闡述中張律師指出,構陷法輪功邪教罪名的源頭出至於時任國家領導人的江澤民之口,出於《人民日報》的評論文章。但領導人的講話、新聞媒體均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事人習練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主觀上、客觀上都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說「法輪大法好」,我的當事人是為了向他人推薦、介紹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好處,是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至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當然也沒有甚麼問題。
至於法輪功書籍等法輪功物品,一直以來被中共司法作為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判刑迫害的證據。張律師說,法輪功學員修煉用的,比如《轉法輪》、《轉法輪法解》、《法輪佛法》等,這部份內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對於公安、檢察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定罪,張律師說,我的當事人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公安機關均沒有證據能證明……
李律師指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應當上升到刑罰的高度。將被告人起訴至法院違背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對被告人的定罪違反了我國《憲法》、《立法法》等法律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並對此做了詳盡的闡述。
庭審過程中,律師對證據構陷、程序違法等許多問題,也做了有力的駁斥、否定。
(二)法輪功學員證實大法好,揭露迫害,自辯無罪,信念堅定
●張利輝:不要繼續迫害法輪功學員了,人心向善,疫情自會消失。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瀘縣法院對張利輝庭審。張利輝身穿防護服,戴著手銬腳鐐進入法庭,她對身邊的法警說,請你們不要迫害法輪功學員。法警沒吱聲,給解開了鐐銬。在等待法庭人員時,張利輝閉目靜坐。
審判長問:你叫甚麼名字?張利輝回答:「法輪功學員張利輝。」
審判長問:起訴書指控你以前因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刑,屬實嗎?張利輝回答:「非法判刑,我不承認。」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張利輝在瀘縣得勝趕場,因散發真相資料被綁架。隨時攜帶有法輪功傳單、書籍等,被公訴人認定為證據。擁有這些物品,是憲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憲法的允許範圍,與犯罪無關。公訴人把其視為證據,張傳利律師否定了這類非法指控。公訴人宣讀公安局的立案決定書、抓捕經過,律師發表質證意見:本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立案的規定;因此,對張利輝的抓捕是非法的。
公訴人宣讀參與抓捕的公安辦案人的證言,張律師質證:要求證人出庭。另外,公安偵查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不是合格的證人。公訴人說有錄音錄像為證,張利輝及律師要求當庭播放。結果,法官說等以後吧。
張律師說: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說張利輝癡迷於法輪功邪教,判刑後仍不知悔改。張利輝反駁說:法輪功教我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邪教」是江澤民等人污衊的。修煉前,我身體多種疾病無法醫治,修煉後都好了。是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你們讓我放棄修煉,這可能嗎?讓我昧著良心污衊大法,這可能嗎?
一觸碰到「法輪大法好」,法輪功不是「某教」這個事實真相,這個最核心的最本質性問題時,過敏的審判長粗暴打斷了張利輝的辯護。張律師說,審判長應當保障我當事人的辯護權。審判長說,你繼續吧,不要重複就可以。張利輝發言又持續了十多分鐘。
接下來律師辯護:瀘縣檢察院的起訴是非法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是不存在的;指控張利輝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對張利輝應當庭無罪釋放。然後對無罪的大原則,依法進行了條分縷析的詳盡闡述。
張利輝在最後的陳述中說:現在,全國新冠疫情這麼嚴重,就是迫害法輪功學員引起的。我們瀘州的疫情,是當地迫害我們法輪功造成的。你們不要再繼續迫害法輪功學員了。人心向善,疫情自然會消失。
●楊太英第一次非法開庭。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納溪區法院對楊太英開庭。張傳利、李春富二位北京律師出庭為楊太英無罪辯護。楊太英的家人出示身份證順利進入法庭旁聽。
開庭時,楊太英拒絕上庭。她說:不准開庭。原因是她沒有提前得到開庭通知,這是違法的。臨時被帶到法庭,她的書面辯護詞便沒有準備好。法官解釋是提前告知了的,因為開庭時間變更的幾次,可能是下面的人沒有傳達到。審判長請求兩位律師出面與楊太英溝通。
楊太英於一九八五年從學校畢業分配到納溪區農機局,承擔單位會計核算管理和本系統財務管理工作。還不到五十歲,就疾病纏身。甚麼腎病綜合症,腎臟腫,便血;慢性腸炎、高血脂等等,滿身是治不了的病。一天一副中藥,還要吃大把的西藥,如何治療都治不好。真不知救命的靈丹妙藥這世上有沒有?她的生命能撐多久?一九九七年是楊太英身體最不好的時候,她不能正常上班了,她母親在她身邊照顧了她十個月。年關到了,單位領導催完成工作任務,楊太英把賬帶回家,趴在床上工作。因為她腰部疼痛無力,站也站不起,坐也坐不得。
一九九八年有人給她推薦法輪功,萬沒想到,她一煉法輪功病就好了!她以後不用再吃藥了。修煉法輪功後,她以「真善忍」要求自己,追求道德昇華,努力歸正自身不好的思想、行為。如,收到客戶不必開票的公款收入,嚴格入帳管理;購買東西,銷售單位主動少收錢、多開金額的發票,她按實際付款報銷;參加各種會議,承辦單位只開會務費發票,不收錢她就不報賬,收錢少的票據,就按實際金額報;出差所到單位幾乎都承辦了伙食,別人回單位仍報伙食補助而她不報;到下屬單位,下邊的人送的土特產等各種禮物,她拿到單位與職工分享;收沒開票的臨時公款存銀行利息絕不佔為己有……貪財佔便宜的事不但她不做了,還勸家人、教育孩子也不要做。在她的帶動下,單位有的同事也開始約束自己不貪不佔,回歸正途。
中共迫害法輪功,誣蔑誹謗法輪功的謊言鋪天蓋地,楊太英也遭到地方政法委、610的各種打擊。楊太英為討公道,為證實「法輪大法好」,三次進京上訪,及向世人講清真相,遭到兩次非法勞教迫害,歷時三年半;非法判刑四年半。一次次冤獄,各種酷刑折磨,楊太英的身心遭到殘酷的摧殘。還不只這些,楊太英還遭到監視、跟蹤,限制人身自由;高額經濟罰款,被迫離婚、家破人散;被非法判刑後被開除公職,工齡被清零,辦不了退休等等迫害,迫害把她逼到了生活的絕境。
中共邪黨納溪區檢察院,不同情楊太英的遭遇,不反思這些年迫害法輪功所犯下的罪惡,反而對楊太英繼續迫害,加碼迫害,把楊太英屢遭嚴重迫害的不幸,認定為「累犯」,起訴書中要求「加重處罰」。對此惡行惡法,張律師當庭反駁:勞教是非法的,且已經取消,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上次的判刑是非法的,不存在累犯。
法庭上,楊太英講述了以上她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實真相,證實了法輪大法好。她說,我沒做任何壞事,就被非法勞教。非法的勞教制度二零一三年就取消了,現在還用它來加重處罰?楊太英也駁斥了檢察院所謂「累犯」的構陷。
對於檢察院構陷的所謂「證據」,律師也做了有力的駁斥。張律師說,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不是邪教宣傳品;關於所謂證據的《情況說明》,李律師指出,明顯屬於自偵自鑑;既不是認定書也不是鑑定書,主體不合法,程序嚴重違法……
李律師還說,辯護人認為: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大案。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楊太英的自我辯護,法庭給予了比較充份時間。二位北京律師依法辯護也順利完成。最後公訴人改變了起訴中「累犯」從重的說法,建議法院合議庭從輕處理,三年以下。
●楊太英第二次被非法庭審。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納溪法院以有「新證據」為由,對楊太英第二次非法庭審,二位北京律師在持續高溫的酷暑中,專程來瀘州出庭辯護。
納溪區法院開庭要出示的新證據是甚麼?找來一個給原來的報警人作的一個筆錄,然後找來這兩個的證人證言。這兩個證人證言,不是楊太英做了甚麼的直接目擊者的第一手證據,而是,他們也是聽別人說了甚麼、說了甚麼的。這樣的證人證言能作為證據嗎?
律師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端倪。李律師說,今天開庭,沒有意義。第一,程序不合法。根據《刑訴法》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的法律規定,庭已經開完了,當事人已經做了最後陳述了,現在補充證據,程序不合法。第二,對這個證據我們不認可。
法院修庭,請示市檢察院。市檢察院給出一個規定,即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程序規則某條。條文規定,在他們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要添加證據,他們要向法院提交一個檢察建議,交了這份手續才能啟動的這個程序。但是今天的庭審添加新證據,沒有啟動這個程序。李律師指出,程序不合法,提交的證合法據來源不。
法庭認為,有了檢察院的這個規定,今天的情形是可以的。按規定啟動了這個程序是可以的,但是今天沒按規定沒啟動這個程序也說是可以的,就存在一個偷換概念的問題。張律師在第二輪辯護中就提出來,你這個程序是檢察院訴訟在訴訟過程當中,檢察院認為有必要,你可以進行偵查,進行補充,但是,那是在庭審過程當中;現在被告人庭審已經做完最後陳述了,庭審已經結束了,可是你們沒有向市級檢察院提交這個要求補充偵查的建議,你沒有這個程序,你沒有啟動。公訴方無話可說了。
法律、執法,判定有罪、無罪,人命關天;冤獄導致的社會問題,招致的天懲,自古以來都知道,司法是不可褻瀆,不可玩弄的,不是誰,或誰的權利就可以隨便糊弄事兒的。北京律師對法律秉承的嚴謹與嚴肅,對法律掌握、運用的專業性,對人的尊嚴與生命的尊重對人之命運的關懷,與對社會負責的精神,不能不令在場的司法人員感佩。當天還有兩位領導在場,想必,他們別有一番感受在心頭吧。第二次庭審,公訴人處罰「從輕」的意見沒有改變。
楊太英拿著自己辯護詞上庭,延續了她上一次的庭審發言。她講大法是被迫害的,講大法被迫害的歷史,講中共為甚麼迫害法輪功,談了很多。她說希望法庭能重視。
她還說,八十四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退休的鄉村教師趙昭荃,已被非法判刑,現在和她關押在一起。她說,她身體狀況不好,生活不能自理了,靠我照顧她。這麼大年齡了,還不放她。
●趙永秀:法輪功真的好,真善忍是最好的,你們不要再去迫害。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合江縣法院對趙永秀非法庭審。趙永秀被構陷到檢察院,張傳利律師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合江檢察院遞交了《對趙永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意見書》,依法表達以上辯護意見。最後律師說,希望檢察官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合江檢察院對律師的正確意見裝聾作啞,硬將案子推上法庭。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合江法院對趙永秀非法庭審。和以往非法審法輪功學員一樣,合江法院大門外有警車停靠,閃著警燈造勢;有全副武裝的警察、便衣,製造恐怖。庭審完畢,有國保警察還拿出手機對著律師拍照。
張傳利律師辯護說: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犯罪沒有關聯性。
(一)起訴書所謂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其實質是趙永秀不服合江法院的判決,希望參加旁聽其它類似的案件提高法律知識。但是,到達合江法院門口竟被合江縣國保大隊阻止旁聽並被帶走。旁聽公開開庭的案件,是公民的權利。但是,本案卻作為犯罪的事實。這明顯是合江縣國保濫用職權剝奪公民旁聽的權利,且公然發生在法院開庭是干擾了法院的工作。
(二)起訴書所謂的第二起犯罪事實,其實質是趙永秀不服合江法院的判決,向公、檢、法等部門郵寄自己手寫的控告信來表達自己是無辜的,是無罪的,是合法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因此,控告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本案中,趙永秀的控告卻作為犯罪事實。
趙永秀也當庭揭露,她因控告遭到了打擊報復。她說,郵寄這些信件,是有法律依據的,我的目的是申訴。我被非法判刑一年,我是被冤枉的。對你們公檢法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這與犯罪有一點關係嗎?公安打擊報復我,你們檢察院、法院不能幫助他們來作惡。
庭審中,趙永秀向法庭揭露合江國保警察為做實冤案構陷法輪功學員的卑劣行徑。她說,參加開庭旁聽被綁架,在派出所,警察把我的包拿出去又拿進來數次,拿回來,包裏被塞了有法輪功字樣的真相幣。她對警察說,我包裏根本就沒有這個東西。對於這明目張膽的陷害行為,國保不以為然,毫無掩飾的說,我們這兒多著呢。你這兒沒有我這兒有。
公訴人說,你郵寄的信件中有宣傳法輪功。張律師說,她只要有法律依據,就受法律保護。她的行為與犯罪沒有關係。她對二零零九年判刑不服,二零二一年去法院旁聽被綁架不服,然後對此郵寄信件申訴、控告,就這麼點事,你們就說是犯罪,有啥犯罪的?沒有。你們打擊報復。把信件當作犯罪證據,是打擊報復,濫用職權。
庭審剛開始時,公訴人不斷打斷趙永秀發言,張律師就提出:審判長,這個法庭應該法官指揮,不是公訴人指揮呀。應該停止干擾。以後當事人陳述、申辯得以順利進行。
庭審結束,公訴人發表意見說:她以前犯了罪,這次應當從重。張律師說,以前被冤判,出獄後她一直在申訴,現在又「從重」,你不是打擊報復?憑我們的良知說,她申訴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是法律人,不應再去冤枉一個好人。
庭審中,公訴人的指控,張律師一一駁倒,公訴人無話可說。
庭審結束,趙永秀向法官遞交自己的辯護詞。她說,審判長,我字寫得不好,因為裏面沒有桌子,我是在我腿上墊著寫的,希望您看完。我們法輪功是最好的,我們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你們不要再去迫害。不僅僅是為我,疫情這麼嚴重,不都是迫害招來的。
法官還問到,你還有甚麼要說的?趙永秀說,我是無罪的。法輪功真的好,真善忍是最好的。
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庭審,都是半天時間結束。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衝破邪黨的司法禁區,努力去證實修大法做好人,法輪大法好,證明與邪黨誣陷定罪的某教沒有關係;數次身陷囹圄,遭受極大不公,仍然慈悲的向參與迫害的司法人員講真相,勸善,呼籲結束迫害。律師在法庭上說了很多,也遞交了書面辯護意見,依法說理,以理服人。辯護意見客觀、實在,觀點鮮明;依據法律,條分縷析,理智平和,有理有力。法官仔細聆聽,沒有出現無故打斷的情形。律師的辯護意見表達完整、通暢。
目前全世界反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勢頭日趨高漲,勢不可擋,結束迫害、清算迫害的時日不會太久。如果公檢法人員能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還有為自己留下未來的機會;如果公訴人改變「累犯」「從重」,提出「從輕」、駁回構陷,如果基於槍口抬高一釐米,那是覺醒,是目前明智的選擇。
在法輪功事實真相面前,在法律的尊嚴面前,各法院、法庭、法官如何選擇,對以上三名法輪功學員會做出甚麼樣的裁決,眾人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