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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功獲健康 四川退伍軍人羅榜林被綁架關押五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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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米易縣法輪功學員羅榜林,被綁架、非法關押構陷五月餘,目前他被非法關押在攀枝花市棉沙灣看守所。他妻子洪楚燕到檢察院申請做家屬辯護,被檢察院拒絕。

羅榜林一九八三年出生,米易縣攀蓮鎮人,二零零三年底應徵入伍,到西藏當兵,二零零五年底退役。羅榜林在高海拔的西藏服役,高原反應強烈,極不適應,退役回家後出現神經衰弱,白天、晚上都睡不著覺,整天昏昏沉沉,沒精打采。後經一好心人介紹法輪功,抱著試試的心裏開始學法煉功,按照真善忍準則做一個好人,處處與人為善,不久羅榜林的神經衰弱不藥而癒,讓他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左右,羅榜林接到國保警察打來的電話,叫羅到局裏一趟有事找他。羅回答說:我現在在外面收番茄,中午回來後給你們回電話。於是雙方結束通話。

當天十點過,國保人員直接到羅榜林家敲門,沒人開門,十一點過這夥人(據目擊者說有七個人)又到羅家,門鎖著的,於是來到離家不遠的庫房,見羅榜林正在給客戶裝箱打包發貨(農產品),七人衝進庫房,將羅按倒在地,從羅身上搜出鑰匙,隨即把羅榜林的住房打開,進屋就翻箱倒櫃、非法抄家,搶走了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均從事電商用的),還有大法書一套、師父法像6張、3張空白內存卡、私人自用手機等私人財物。

羅榜林被綁架到攀蓮鎮派出所,非法審訊,三月十六日上午被劫持到攀枝花市鹽邊縣看守所關押,四月中旬轉到攀枝花市棉沙灣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米易縣公安局於三月三十日給羅榜林的妻子洪楚燕送達了逮捕令。主辦人是米易縣國保大隊隊長張林,大隊長朱天鵬,還有一個姓毛的輔警。大概五月底,米易縣檢察院到看守所找了羅榜林,說是要給他判刑三年或三年半,要他簽字,他沒簽。

羅榜林被非法構陷到檢察院後,洪楚燕到檢察院申請為丈夫羅榜林做家屬辯護,當時檢察院受理羅榜林案子的胡壽華說要請示領導,後來同意洪楚燕為丈夫做家屬辯護,要求洪楚燕去檢察院交身份證等證件,並要洪楚燕簽不請律師,洪楚燕沒寫不請律師。胡壽華要洪楚燕把辯護詞交給他們。

洪楚燕要求到看守所接見羅榜林,八月十二日(星期五)到檢察院遞交了辯護詞。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五點四十七分接到檢察院胡壽華的電話,胡壽華要洪楚燕去拿決定書。在「不批准律師以外的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決定書」(攀米檢不准見『2022』1號)中,米易縣檢察院稱「存在可能串供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定,決定不批准你與犯罪嫌疑人羅榜林會見和通信。」

羅榜林妻子洪楚燕在遞交給檢察院的辯護詞中說:

「作為一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我深知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作為公訴人,你也深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如果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只因堅持和捍衛自己的信仰而被送上法庭,那將是公訴人和法官的悲哀。」

「米易縣檢察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當事人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因此是無罪的。」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份,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檢察院負責羅榜林案子的人胡壽華 電話:13980356313

四川省米易縣國保大隊長張林電話:13037719818
國保大隊副隊長朱天鵬:13980348779
國保大隊電話 0812-8176265
鹽邊縣看守所電話 0812-8658275

政法委辦公室電話:0812--8178784
米易縣610主任:熊玉蘭 電話:13568642988
公安局局長:賴生洪 15281217687
原公安局副局長:王斌 13908145718
米易縣法院院長:黃仕林 13982315058
副院長:汪波 13908145959
副院長:龍天軍 13882305856
執行局局長 :劉天明 13982349617
審委會委員:
唐永華 13684255346
程明恆 13982356638
監察室主任:周開瓊 13508237699
刑庭庭長:張銳 13540518446
行政庭庭長:王錫懷 13540506031
執行局局長:鄭從俊 15808107124
副檢察長:何世雄 13908145671
檢察院檢察長:唐秋平 13982326566
立案庭庭長:盧志坤 13982362433
副檢察長:黃尚林 13882376368
副檢察長:余雄 13908145658
政治處主任:朱正富 15808107758
刑事執行局局長:代惟 18808142698
公訴科科長:盧顯富 13882389237
偵查監督科科長:吳錦輝 13550918158
原攀蓮鎮政法委書記:高玉成 13398466260(法工委主任)
法工委副主任:謝宇13908145844
米易縣法院辦公室電話:0812─8172807
米易縣檢察院辦公室電話:0812─8172444

附:羅榜林妻子洪楚燕在遞交給檢察院的辯護詞

我叫洪楚燕,羅榜林的妻子。下面,我針對米易縣檢察院對我丈夫的指控,我為羅榜林作無罪辯護。供合議庭採納。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左右,羅榜林接到國保警察打來的電話,叫小羅到局裏一趟有事找他,羅回答說:我現在在外面收番茄,中午回來後給你們回電話。於是雙方結束通話。當天十點過,國保人員直接到羅榜林家敲門,沒人開門,十一點過這夥人(據目擊者說有七個人)又到羅家,門鎖著的,於是來到離家不遠的庫房,見羅榜林正在給客戶裝箱打包發貨(農產品),七人衝進庫房,將羅按倒在地,從羅身上搜出鑰匙,隨即把羅榜林的住房打開,進屋就翻箱倒櫃抄家,抄走了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均從事電商用的),還有大法書一套、師父法像6張、3張空白內存卡、幾本前幾年的《明慧週刊》、幾個掛件、私人自用手機一部,當時就把羅綁架到攀蓮鎮派出所,非法審訊,三月十六日上午,羅被劫持到攀枝花市鹽邊縣看守所關押,四月中旬轉到攀枝花市棉沙灣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羅榜林,男,一九八三年出生,米易縣攀蓮鎮農民。二零零三年底應徵入伍,到西藏當兵,二零零五年底退役。這幾年家裏種了幾畝芒果樹,同時開了一家淘寶店賣自家芒果和其它米易水果。羅榜林在高海拔的西藏服役,高原反應強烈,極不適應,退役回家後出現神經衰弱,白天、晚上都睡不著覺,整天昏昏沉沉,沒精打采,十分苦惱。後經一好心人介紹法輪功,其稱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反正也是免費的,抱著試試的心裏開始學法煉功,不久羅榜林的神經衰弱不藥而癒,讓他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狀態,感到這個功法很不一般,祛病健身效果太好了。隨著不斷學習,對法輪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其實法輪功是佛家修煉大法,要注重心性的修煉,要重德行善做好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按照「真善忍」準則做一個好人,處處與人為善,做事先考慮別人,在修煉中使人的道德水平心性境界都得到提升,可以說是一部高德大法。

今天我站在這裏,看似為我的當事人羅榜林依法辯護。但實際上,我是為了在座的各位不要參與到這場人類歷史上最慘烈的迫害而辯護。作為一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我深知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作為公訴人,你也深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如果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只因堅持和捍衛自己的信仰而被送上法庭,那將是公訴人和法官的悲哀。

辯護人認為:米易縣檢察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當事人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因此是無罪的。理由如下:

一、憲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意志的最高體現,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刑罰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刑罰。但遺憾的是,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羅榜林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非法關押。

每個人都希望我們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能夠多一些真誠、善良、忍讓,少一些虛偽、邪惡、暴力。任何一個理智健全的人,在他的心底都有一種對真善忍的追求和渴望,這是發自於人的生存本能的一種良好願望。用法律手段打壓人們對「真善忍」的信仰,就是在毀滅人們心底的這種良好願望,這是對人性的野蠻摧殘。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份,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的規定,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和本意,應歸於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違背刑法第三百條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應歸於無效。

《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根據《立法法》規定,兩高對該條進行司法解釋只能有權就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程度、影響、範圍、社會危害性等與客體和客觀方面有關的事項,以及相應的量刑標準作出解釋。這種解釋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更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而兩高對刑法三百條的司法解釋,所列舉的與信仰表達和講述迫害真相有關的行為,與「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與《刑法》第三百條毫不相干,因此不能成為指控法輪功學員觸犯刑法三百條的依據。在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的上千場無罪辯護中,面對律師和當事人的質疑: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的行為,破壞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公訴人和法官都無言以對,因為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依據《憲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依據《立法法》,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行為,甚麼行為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罰,這是兩高違反《憲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權的表現。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創設的犯罪行為,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而是無效的。

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3、兩高關於《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歪曲《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本意,把法輪功學員堅持自己的信仰、講真相反迫害的一切行為都規定為是犯罪。兩高的這種所謂司法解釋,其實這並不是在做司法解釋,而是在蓄意編造謊言,其目的是為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三百條文本範圍,而由兩高自己規定哪些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哪些行為是屬於破壞法律實施的所謂司法解釋是違法的,是無效的。這是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這是在破壞法律,因此恰恰是兩高這種對《刑法》第三百條的所謂司法解釋在破壞《刑法》第三百條的正確、正常實施,並且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危害,二十三年來製造了無數的冤假錯案,公檢法人員依據這個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抓捕、非法起訴、非法審判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不僅使無數信仰真善忍努力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身陷冤獄,也使參與其中的公檢法人員陷於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追究的境地。

三、法輪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出於小人妒嫉要鎮壓法輪功。在開始發動迫害的時候,七個政治局常委中,除了江本人外,其他六個常委都不同意。是江澤民一意孤行、違反憲法,以權代法用強權強力發動和推動迫害法輪功的。

當時,江澤民下令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然而三個月過去了,法輪功巍然不動。同年十月,江澤民為了讓迫害升級,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信口雌黃,污衊法輪功為「邪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中,重複江澤民的謊言。江澤民的個人意見和《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不僅不是法律,而且要承擔誹謗、損毀法輪功名譽等法律後果。

江澤民污衊法輪功之後沒幾天,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裏面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一有權立法的機構,人大的決議才有法律意義。

之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兩次出台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也同樣沒有提到法輪功。

刑法的根本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都和法輪功沒有關係。但是在中共媒體謊言的影響下,許多人誤認為和法輪功有關。

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公開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國務院辦公廳自然是代表國務院的。按照中國現行法律,國務院即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上面的通知明確說明,國務院公開認定的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衊為邪教,那麼請公訴人告訴辯護人,甚麼是正教?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羅榜林就失去了前提。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從案卷提供的所有所謂證據都不能證明羅榜林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據統計,截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初,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75部,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共610部。起訴書指控羅榜林「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請公訴人指出,羅榜林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破壞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如果不能證明到底哪個法律被羅榜林持有的法輪功資料給破壞了,那麼,怎麼能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了?公拆人提供的所謂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本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羅榜林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能夠破壞法律實施只能是法律實施的主體即執法者,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四、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

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

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當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五、關於本案的所謂證據(書證),未進行逐一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既然一張傳單、一段文字就能決定一個人是否會被送進監獄的命運、決定其人生遭遇,那麼這些關係重大的文字、音頻、視頻等等,就應該被付出足夠的時間和耐心對待。

書證的證據價值在於其內容、思想,而不在於書證載體的客觀存在形式。以書籍為例,書籍的證據價值體現在書籍中的文字、圖片內容,而不在於書籍本身的厚度、尺寸、印刷版式、字體大小等。因此,對於書證類證據的質證,逐字、逐句、逐頁舉證、辨別、判斷,就成為庭審過程中必不可少且唯一可行的質證方式。

鑑於本案是以刑法第三百條指控羅榜林,「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的審查應針對兩個方面,其一是書證等所承載的內容和思想與「邪教」的關聯性;其二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鑑定意見」與「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關聯性。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

如果只顧計數書籍、刊物的數量而忘記了去辨別這些書籍是否與「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有關聯性,而起訴書卻沒有按照這一規定的要求做。按照規定的要求寫出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那麼,將來因風向轉變被追究辦錯案的責任的時候,即使在兩高2017司法解釋中恐怕也是找不到開脫理由的。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犯下反人類罪,請不要為江的罪行買單

今天,執法人員卻因江發動的這場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迫害行為而被裹挾其中,明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卻將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送上法庭,打著法律的旗號,實施犯罪的行為,有意或無意的成為江迫害法輪功的工具,成為當前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犯罪鏈條中的一環。

古語有云:「寧動三江水,不攪道人心。」對神佛犯罪,迫害佛法修煉人,罪惡極大。凡參與的人,沒有一個不遭到巨大惡報的。當年的古羅馬帝國強大無比、無人可以戰勝,只因其殘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多管齊下,滅了這個不可一世的強大帝國。

看看那些當年追隨江迫害法輪功的人,從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東生到薄熙來、王立軍、孫力軍等等,當初他們不可一世的時候可曾想到今天的身敗名裂;再看看那些遭遇各種不測的各行各業的可悲之人,翻開他們的歷史,都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不光彩記錄。

今天辯護人站在這裏,理直氣壯的為當事人辯護,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政治清明、司法獨立,法輪功得以昭雪的時候,誰來承擔責任?是領導嗎?是上級嗎?那時你們怎麼辦?當有一天,你們站在被告席上,你們拿甚麼為自己辯護?難道要說自己不懂法嗎?不知道嗎?起碼有本辯護詞入檔,恐怕也沒這一說了吧。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針對公檢法機關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反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七、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發生前,國內許多報紙、中央及省市電視台、電台都對法輪功做過正面報導,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一九九八年,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界專家,對近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以上。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114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支持信函超過六千項,表彰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

在德國柏林牆倒塌的前兩年,東德有一個名叫亨裏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一九九二年二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裏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權,罪不在己。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裏奇沒有逃脫掉法律的制裁,當所謂「命令」違背人性良知之時,執行命令就是為虎作倀,必然會受到正義審判。

在對待法輪功的案件上,請嚴格依據事實、法律、良知,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

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據統計報導,從二零一六年開始,到二零一九年,已有至少67名法輪功學員被檢察院、法院無罪釋放。

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每個人的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破壞國家法治,受害的將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輪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連曾是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隨意迫害致死。「文革」時可以一夜之間砸爛「公檢法」,大批公檢法人員被遣送到邊遠農村接受勞動改造。這都是由於破壞了國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劇。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因此是無罪的,立即釋放我的當事人羅榜林。

請將手「抬高一釐米」,堅守良知,堅守善念,會給法官們、檢察官們、警察等公職人員帶來一個美好的未來。

此致

米易縣檢察院

抄送:
米易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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