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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王金鳳、李鳳芝遭非法庭審 法官涉嫌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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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皇姑區法輪功學員王金鳳和李鳳芝,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在瀋陽市第一看守所裏,遭於洪區法院非法視頻開庭。法官違法辦案,整個庭審程序形同虛設,王金鳳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被非法剝奪。

王金鳳(女,六十四歲)和李鳳芝(女,六十七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被皇姑區黃河派出所、皇姑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綁架、非法關押構陷;三月二十三日兩人被非法批捕;六月十三日,構陷案被移交至於洪區法院。

王金鳳
王金鳳
李鳳芝女士
李鳳芝女士

一、視頻開庭走過場,庭審程序形同虛設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原定上午九點開庭,因法庭調試設備(視頻屏幕),九點五十分才正式開庭。王金鳳和李鳳芝兩人共用一部手機與法庭視頻連線,兩人只能互相調換著使用手機,看守所那邊很不肅靜,聲音特別嘈雜。

非法庭審進行到宣讀《起訴書》程序時,公訴人樸雲晶讀完《起訴書》後,法官問二人:「聽清楚沒?」因語音傳輸不清楚,王金鳳和李鳳芝都說沒聽清。法官又問:「《起訴書》你們收到沒?看沒?宣讀的《起訴書》和給你們的是一樣的。」王金鳳答:「收到了,看了。」李鳳芝說:「我眼睛不好,看不著。」法官讓公訴人再念一遍,樸雲晶念了一部份,又問聽清沒?兩人還是聽不清。公訴人樸雲晶用訓斥的口吻大聲說:「你裝聽不著是不是?剛才不是聽著了嗎?現在怎麼又聽不著了?……」

庭審到質證階段時,整個過程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充份質證,當事人權利幾乎被剝奪,沒有證人出庭,也沒有任何物證,公訴人只是口頭念了甚麼甚麼東西,多少多少,問當事人這些東西是不是你的?認不認?現場既沒有出示任何所謂的證據、實物,連圖片都沒有,更沒有對其內容進行質證、辯論。王金鳳對《證據清單》上的所謂物證及數量有質疑,要求當庭進行辨認核實,但法庭沒有任何回應,法官不予理會,只說了句:「對數量上有異議,我們知道了。」非法庭審繼續進行……

二、主審法官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當事人及家屬權利被剝奪

1. 法院強制視頻開庭,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被剝奪。

早在非法開庭前一個多月,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就已經向主審法官姜鼐遞交了王金鳳的《本人聲明》。聲明中第一項即是:本人拒絕網上視頻開庭,不現場開庭絕不出庭,如果本人被視頻開庭,那一定是被法院強制下的視頻開庭,其強制開庭的行為違法、無效。

視頻開庭(「在線訴訟」)在本質上等於改變了庭審方式,沒有法律依據,即使2020年最高法院印發的《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中也強調「在線訴訟」應遵循自願原則。其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推進在線訴訟,既要充份考慮案件類型、難易程度、輕重緩急等因素,又要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尊重當事人對案件辦理模式的選擇權,全面告知在線訴訟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同意在線辦理的,應當在信息系統確認,留痕,確保相關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線辦理,依法申請延期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不得強制在線訴訟。」

2021年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中,視頻開庭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該規則第二條規定:法院開展在線訴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二)合法自願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方式的選擇權,未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意,法院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適用在線訴訟。

現實中是於洪區法院、法官姜鼐對當事人拒絕視頻開庭的聲明不予理睬,強行視頻開庭,導致庭審的質量和效果無法保證,庭審過程中經常斷網或語音傳輸不清晰,更缺少現場質證等重要環節,使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另外,據了解,身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如果拒絕視頻開庭,會被看守所管教人員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完成視頻庭審。

2. 法官多次阻撓,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被非法剝奪。

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在開庭前一個多月就已經將《委託書》、《關係證明》等手續遞交給法官,同時申請閱卷及會見等權利。而就在開庭前的幾天,家屬卻被法官告知,親友辯護人的身份不被批准,想辯論啥現在說、庭下說,就不允許在法庭上說。並且直接告訴家屬:「在法輪功這個性質上,咱們現在都不做辯論,明白不?你要想在這上面做辯論、做別的,沒有用。」家屬問法官:「從證據上做辯論可以嗎?」法官說:「可以。」家屬接著問:「我們要求檢察官出示法輪功是×教的證據,行不行?」法官聽後,停頓了一下說;「這就相當於他的性質,咱們現在都不辯論。」說完轉身就走了。

在非法庭審的當天,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只能參加旁聽。

3. 法院無視當事人權利,強行安排偽律師出庭。

王金鳳的《本人聲明》第四條即是:本人始終拒絕被指定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本人聲明》在開庭前一個月已遞交給法官,王金鳳本人也拒絕了援助律師的會見,而且在非法庭審當天,王金鳳再次聲明:「不需要援助律師辯護。」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條規定: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六)受援人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於洪區法院、法官姜鼐無視當事人的權利,安排已經被拒絕的援助律師於嬌出庭作為王金鳳的「偽辯護人」,於嬌一直低著頭,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她只是在法庭辯論階段說了一句:「對公安、檢察機關的指證無疑議。」其人在其位卻沒有為當事人做無罪或者「罪輕」辯護,不但沒做任何辯護,反而對公安和檢察院對當事人所有的非法指證表示認同、無疑議,其行為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開庭前,王金鳳的家屬就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被法官姜鼐非法剝奪一事打電話向刑庭庭長葛莉丹反映,葛莉丹回應說:「我們已經給你請了援助律師,不比你們自己辯護的更專業、辯護的更好嗎?我還有事,要開會……」說完就掛了電話。

開庭時,王金鳳再次表示:「我不用律師辯護,我自己辯護。」並問法官:「我的親友辯護人呢?」法官不回答,馬上引開話題說:「一會兒讓你說、讓你說……」公然對當事人敷衍、欺瞞真相。

從本質上來講,整個庭審過程中王金鳳是沒有辯護人的。法官姜鼐和刑庭庭長葛莉丹及偽律師的出庭已經嚴重侵犯了王金鳳和親友辯護人的選擇權與辯護權,於洪區法院只是在庭審形式上指定了援助律師出庭,從表面上看似乎合法,實則完全違法。

4.親友辯護人提交的法律文書法官一概不予回應或拒絕。

王金鳳的親友辯護人當得知構陷案被移交至於洪區法院後,就及時的向法官姜鼐遞交了各種法律文書,如《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不適用簡易程序意見書》等;非法開庭前,親友辯護人還遞交了《迴避申請書》、《庭前釋法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依法申請鑑定人出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但法官姜鼐都一概不予回應或拒絕,非法庭審照常進行。

於洪區法院、主審法官姜鼐完全無視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請求,將法律賦予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合法權利完全剝奪。依據《刑法》第397條、第399條之規定,法官姜鼐和刑庭庭長葛莉丹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三、王金鳳自我辯護,勸善法官給自己留下未來

面對被強行視頻開庭、親友辯護人的權利被非法剝奪、已經被自己拒絕的所謂援助律師依舊被安排出庭卻不作為、在法庭上自己提出的要求又得不到任何回應……面對非法庭審過程中這一系列的不公正對待,面對如此艱難的境遇,法輪功學員王金鳳無怨無恨,仍然保持著祥和的心態,以自己在法輪大法中修煉出的大善大忍之心,將自己最大的善念、把最珍貴的機緣留給眾生,在法庭上說出了她心底的肺腑之言:

「法輪功是高德大法,是佛法修煉,不是Ⅹ教。師父不讓我們參與政治,讓我們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我有信仰自由,現有法律沒有一條能認定我違法,我應該被無罪釋放。」

「真心希望法官能善待大法,這就是在善待自己,把槍口抬高一釐米。之前判我七年的法官,判完我就被雙規了,我不願看到這些……在法律之外應有良知,希望法官停止製造冤假錯案,做出正確的判決,給自己留下美好的未來!」

迫害單位及責任人(更新):(之前的信息已有變動)

瀋陽市於洪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沈大路210號
郵編:110141
電話;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長:孫浩 024-85839996
副院長:劉海濤 024-85839933
副院長:楊春柳 024-85839866
副院長 趙海波 024-85839958,13700033558
刑庭庭長:葛莉丹 024-85839959
法官:姜鼐 024-85839801
政治部主任:時富鑫 024-85839977
執行局局長:戴天峰 024-85839998、15940040909
執行局副局長:袁偉
專職委員:李成賢
辦公室主任:陳強
紀檢組組長:馬濤 024-85839993
紀委監察:024-85839702
信訪:024-85839730
於洪區法院院長接待日:每週二上午(地址:信訪室)
法官姜鼐刑庭庭長葛莉丹院長孫浩
法官姜鼐刑庭庭長葛莉丹院長孫浩

瀋陽市政法委:024-2282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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