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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輪功學員張宏旗近期被騷擾、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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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重慶報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在重慶市涪陵區政法委、610的授意下,涪陵區荔枝街道辦事處的藺林、李萬彬、小趙一行到重慶涪陵電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法輪功學員張宏旗進行了所謂的「執法」談話。在張宏旗要求他們提供本次「執法」的法律依據時,他們卻拿不出來。眾所周知,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依(合)法行政原則」,那麼沒有法律依據的「執法」其實就是違法,是非法騷擾。

據藺林講,張宏旗是涪陵區唯一的被重慶市政法委、610認定的今年重慶市重點「轉化鞏固」的對像。涪陵區政法委已經就此開了三次會,涪陵荔枝街道辦事處也多次開會研究。重慶市政法委還給張宏旗所在單位(涪陵電力公司)的上級單位(重慶市電力公司)打電話施壓。涪陵電力黨委也開會研究布置,加強了對張宏旗的監控力度,限制了張宏旗的辦公網絡權限,現在張宏旗已無法正常辦公。

涪陵電力運維檢修部工會主席柳尚科已多次找張宏旗談話施壓,要求張宏旗放棄信仰,答應不煉法輪功了。柳尚科跟張宏旗說:如果你不妥協,後面一步一步的會很麻煩。上面會層層加碼,層層施壓,步步緊逼。涪陵政法委、荔枝辦事處的人隨時可能把你帶走,把你弄「上山」,回來後你的工作就沒了。張宏旗問柳尚科:好人往哪轉化?轉化成壞人嗎?你於心何忍?

面對這種情況,張宏旗平和地給有關人員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一、我沒有做違法犯罪的事;二、自己工作認真負責,遵規守紀,對家庭也是負責任的;三、信仰自由受憲法保護;四、我修心向佛,重德向善,既不妨礙他人,也不危害社會,就像有人喜歡跑步,有人喜歡游泳,有人喜歡打太極,這屬於個人愛好,無可厚非;五、我也沒搞政治串聯,不搞政治。我不應該遭受這樣不公正的對待。

六月二十九日,張宏旗還請柳尚科給公司董事長雷善春轉交了一些說明法輪功真實情況的材料。張宏旗善意地以為,是因為公司新領導層不了解情況,不了解真相,所以才會這樣對待自己。可是,公司領導在收到材料後,仍然執意要張宏旗「轉化」。他們不敢正視法輪功真相,不願承擔生而為人應有的良知與道德勇氣,為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甚麼法律、道德、良知,統統被他們拋到腦後。他們完全成了一個個上了發條的機器人,機械麻木地執行著上級布置下來的迫害任務,不敢善意地向他們的上級領導說明張宏旗反映出來的關於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他們只講「黨性」,不提「人性」;他們的眼中只有利益,沒有道義。

六月三十日上午,柳尚科還給張宏旗的妻子打了電話,要她給張宏旗做工作。張宏旗的妻子接到電話後,精神受到嚴重刺激,胸口慌亂,她跟張宏旗說:她背負不了這樣沉重的壓力,只想一覺睡去就不再醒來。

二零零四年,張宏旗先生因破網觀看了《天安門自焚偽案》視頻,從中共多年的謊言欺騙中走出來,走入法輪大法修煉,如沐新生。修大法使他身心健康受益,是親友圈中公認的孝子,在單位也多次獲得先進、傑出貢獻獎等榮譽,生活中,時時提醒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法則去做一個好人。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傍晚,張宏旗在外出告訴世人法輪功真相時,被涪陵南門山交巡警平台的交巡警綁架,被非法勞教迫害兩年,在西山坪勞教所遭殘酷的毆打和洗腦迫害,對他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深深的傷害。

其實,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還能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受到世界人民的愛戴和尊敬。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因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獲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支持信函4000多項。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40種語言並在世界各地出版發行。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李洪志先生所傳的法輪大法是正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憲法》賦予了每個人信仰自由的權利。法律只制裁人的行為,而不制裁人的思想。因為人的思想非常複雜,一會兒想這樣,一會兒想那樣;就是對同一件事物的認識,有的人這樣想,有的人那樣想,有的人認為對,有的人認為錯,各種各樣、錯綜複雜,法律怎麼可能管得了呢?這些東西只能用道德去約束和判斷。所以,在人類歷史上,一切妄圖鉗制人的思想的努力都是徒勞的,一切強制改造人的思想的行為都是粗暴和邪惡的,因為它與人性是相悖的。

「執法」談話時藺林等人也說是在「關心」張宏旗,說是為張宏旗「好」。可是他們卻用張宏旗的工作、家庭、婚姻、女兒的升學與前途相要挾,還威脅要把張宏旗送「上山」(意思就是送「洗腦班」黑監獄,是可以任意打罵、折磨、摧殘人的人間地獄,許多人在裏面被迫害致傷、致殘、致瘋、致死),這是對張宏旗的公民權利的嚴重侵犯,是以「關心」、「為你好」之名行「騷擾犯罪」之實。藺林等作為國家公務員,拿著老百姓奉養的納稅錢,卻反過來欺壓善良的百姓,肆意踐踏法律,這是公然的對老百姓耍流氓,搞黑社會那一套。而且,即使黑社會也沒有那麼大的膽子,敢三番五次、隨隨便便到一個公司騷擾,給涪陵電力公司施壓,脅迫涪陵電力公司的領導違心的屈從他們,對一個忠厚善良、認真工作、遵規守紀的職工貼上一個「危險份子」、「邪惡」的標籤,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為。

涪陵區政法委、荔枝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給涪陵電力公司扣上一個「體制內」企業的帽子,要求涪陵電力無條件配合他們。難道「體制內單位」或「體制內人員」就可以不講法律了嗎?就可以被任意胡來了嗎?這是一個甚麼樣的體制?

其實,不管是體制內還是體制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作為法人主體,依法經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司領導作為公民主體,同樣受法律保護。涪陵電力在面對外來的無理要求與非法騷擾時,完全可以從法律角度有理有據、心平氣和的提出質疑。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樣是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涪陵電力公司的領導們應該做的。如果張宏旗有甚麼三長兩短,你們也是有責任的。
張宏旗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張宏旗的行事和做人,無愧於天地良心,是見得起天的。而那些打著「執法」的名義肆意踐踏法律的行為,才是見不得人的,是害怕被曝光的,是真正在犯罪。誰正誰邪,大家其實心知肚明。

藺林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以下法律法規:

(一)違反《憲法》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荔枝街道辦事處的藺林、李萬彬、小趙的非法騷擾行為是對張宏旗的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

(二)違反《民法》

《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三)違反《行政法》

荔枝街道辦事處的藺林、李萬彬、小趙等對張宏旗的騷擾行為既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同時也違反行政法,違反了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依(合)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依(合)法行政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無論行政立法還是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活動應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也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荔枝街道辦事處藺林、李萬彬、小趙對張宏旗的騷擾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是荔枝街道辦事處的自我授權、自我擴權的違法行為。張宏旗信甚麼,不信甚麼,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制裁行為,不制裁思想,任何人、任何機關、任何政黨都沒有權力要求改變別人的思想,或者針對公民的身份執法,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識。

街道作為政府,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有其明確的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是法定的,它們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的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

荔枝街道辦事處藺林等人對張宏旗的騷擾行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賦予其這種權限,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見不得人、見不得光的非法行為。

(四)違反《刑法》

非法騷擾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涉嫌構成「誹謗罪」、「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違反《公務員法》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在此善勸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大家工作的目的都是為了養家糊口,為子女謀幸福。常言道「忠厚傳家遠」,多行善事、多積陰德,子女才會有真正的幸福;反之,那就是真正的在害自己,害後人。所以行事做人一定要以厚道為本,不宜太蠻橫、太缺德。目光要長遠,不能顧頭不顧尾,常言道「後腦殼沒長眼睛」。難得糊塗才是真正的大智慧,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執行命令也沒有必要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必要時還得把槍口抬高一釐米(開槍但打不准),為自己留一條後路。有時候這種整人的所謂「工作」越賣力,可能罪惡就越大,既害自己,也害了你的上下級;糊弄糊弄得過且過,別人可能反倒認為你真聰明!既保護了自己,也保護了你的上級和下級。等到將來大清算大審判的那一天,他們都會發自內心的感激你:幸虧當時某某沒有蠻幹,否則我今天的罪可就大了!

切不要以為有甚麼撐腰,自己即使無法無天肆意妄為,也不會出問題。當年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包括孫力軍、傅政華等也曾這麼認為。可結果呢:打老虎、拍蒼蠅、打團團夥伙、政法系統倒查二十年、三十年,這些人一個個的都落馬了。正所謂「多行不義必自斃」,善惡有報是宇宙的法則,誰也逃不過。每個人作為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個體,應該具備自己獨立思考辨別善惡的能力,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定要明辨是非,守住良知,千萬不要一時糊塗,犯下迫害好人的罪責,到頭來只有深深的痛悔。


相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
一、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強
二、重慶市涪陵區政法委: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71號
電話:023-72813000
政法委書記:謝成洪
常務副書記:張健
政法委副書記:王保川 13983588158
政法委副書記:熊一平 13709472469
副書記:鄭昌勇
四級調研員:劉本輝
三、涪陵區公安局
公安局長:古明洪 18996610111
公安副局長:汪泊華 13908253985
公安副局長:張洪斌 18983318332
涪陵荔枝派出所片警:王寅橋 15095800978 19802755863(每年都要騷擾張宏旗一兩次,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6月8日)
四、重慶市涪陵區荔枝街道辦事處: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實驗路38號
郵編:408000
電話:023-72865345
傳真:023-72870009
楊偉 黨工委書記
毛超 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徐芙蓉 黨工委委員、人大工委主任
文健 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
羅勇 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
李國鋒 黨工委委員、宣傳統戰委員
張燦 黨工委委員、政法委員
賀明芳 黨工委委員、組織委員
盛旭東 辦事處副主任
李興鋒 辦事處副主任
聶家華 辦事處副主任
藺 林 「平安辦」主任
李萬彬
五、重慶涪陵電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望州路20號 郵編:408000
董事長:雷善春 72286669
總經理:蔡彬 13709460929 72286777
副總經理:段華平 13983857130
紀委書記:楊孟 13983105326
副總經理:周勇 13996018115
副總經理:陳永剛 13271804822
副總經理:常濤 13883086026
副總經理:林波 13709469599
副總經理:陳學強 13594526127 18680881012
運檢部工會主席:柳尚科 13908250247
輸變電運檢中心主任:張一軍 13512311748 18908251218
輸變電運檢中心副主任:郭勇 1360946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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