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彩虹,葫蘆島興城市趙家灣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她用新年台曆講真相,被興城釣魚台派出所綁架,遭兩名年輕警察毆打,當晚被劫持到葫蘆島拘留所。次日,在葫蘆島拘留所,宋彩虹拒報姓名,繼續高喊「法輪大法好」等,被拘留所長張俊峰及幾個警察拉出監室,在另一個房間裏長時間毒打。據宋彩虹清醒時說:有四、五個警察將她打倒在地後,揪住頭髮,踹肚子,踢後背。張俊峰邊打邊叫囂:給我狠狠地打,看她不報姓名,看她還喊不喊了!他又拿出幾根警棍準備進一步行兇,被一女警察勸止。
送回監室後,宋彩虹身體狀況急轉直下,開始頻繁嘔吐,痰中帶血,時有咳出滿口鮮血,難以進食。後來張俊峰還企圖進一步逼迫宋彩虹報出姓名,因看到她身體狀況很差才未行兇。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宋彩虹意識出現間斷的朦朧狀態,張俊峰怕擔責任,給辦案單位打電話要求到醫院檢查,釣魚台派出所辦案警察帶宋彩虹到葫蘆島市中心醫院檢查,醫生要求她住院,被警察拒絕,醫院開出的各項檢查均未做,又將她送回拘留所。一月八日,宋彩虹身體狀況進一步惡化,時而神志不清,拘留所再次通知辦案單位後由家屬將宋彩虹從拘留所抬出,到興城市醫院住院治療。
宋彩虹生前照片 | 被迫害得奄奄一息的宋彩虹 |
張俊峰等酷刑毒打造成宋彩虹臟器損傷,長時間嘔吐,不能進食,導致急性尿毒症,拘留所延誤最佳治療時機後,轉院到葫蘆島三一三醫院。一月十五日,即轉院次日,約七點,宋彩虹在三一三醫院腎內科含冤離世。年僅四十一歲。
宋彩虹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被綁架,僅僅十五天,就在葫蘆島拘留所被張俊峰等毒打致死。
理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張俊峰,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指示「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保護下,非但沒有受到任何的法律懲罰,如今這個殺人犯卻當上了葫蘆島市看守所所長。
法律的真正意義是:維護正義,懲惡揚善。然而張俊峰這個殺人犯卻當上了看守所所長,披上了法律執行者的外衣,幹的卻是殺人越貨的勾當。這樣的人,佔位於這種教育犯人的重要部門,他將把犯人引向何處?會起到甚麼作用?難道還要將那些本來就犯了罪的犯人推向更深的犯罪深淵、罪上加罪嗎?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張俊峰身為執法人員執法犯法,故意傷害無辜的好人,而且手段極其殘忍,根據法律規定,理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迫害法輪功,會有天懲,那就是「善惡有報」;會有人治,那就是終將會受到人間法律的制裁。
希望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被舉報人的刑事責任。
張俊峰電話:1389898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