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警察對大法犯罪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我是二零零五年走入大法修煉的,由一個病秧子變成一個健康、善良、正直的大法弟子。感謝師父的慈悲苦度,感謝師父給了我第二次生命和一個美滿幸福的家。

二零二一年的一天下午,我和兩位同修在屋學法,突然兩個警察和兩個村幹部闖進院裏,剛到外屋台階,我理智平和的把他們推到大門外,告訴他們為迫害法輪功而來,大法弟子的家不能隨便讓進,進,就是犯罪,法輪功修煉是符合中國憲法的。他們聽後都笑瞇瞇的走了。

第二次他們又來了六個人,多了鄉政府的人員。我把他們都讓到屋裏來,告訴他們只能聽真相不許亂說亂動,答應了才讓他們落座,我把四條法律背給他們聽。

第一個是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條是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共認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中共《法制晚報》又重申了公安部(2000)39號文件的通知,再次明確法輪功不是邪教。依法論法,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完全違法違憲,

第三條是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國務院公報第28期總署令第50號第99項、100項公布廢除前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說明在中國印刷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合法的,傳播真相和宣傳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

第四條是:中國刑法第三條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法輪功學員定罪就是違法犯罪,只要幹了都將被終身追責。

他們聽了都感震驚,鄉長站起來說:「您這麼大歲數,把憲法都背下來了?!」立即招呼大夥都走了。

第三次是兩個警察在大隊見的面,我想:他們也是想得救來的。一見面,一個警察就說:共產黨對你們多好,別出去再講(真相)了。我脫口而出:共產黨好在哪兒?!是官方報的,武漢在瘟疫中死了的中共黨員佔88%,還有一個地方死亡率佔三分之二。頓時,那個警察一句話都不說了,我告訴他們:「別再聽信中共謊言為之賣命。只有退出中共黨團隊才是明智選擇未來,才能保平安。」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