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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政法委」 這個怪胎的違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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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政法委」這一機構在中國大陸可以說即熟悉又陌生,中國民眾都將其當成手握實權,可以操控公檢法的「國家權力機關」,事實並非如此。中共政法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法委員會」和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簡稱。它是中共的黨務組織,是一個凌駕在法律之上的法外組織。政法委是中共迫害、屠殺中國人,實現中共高壓統治的一個主要工具。政法委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指揮系統,610辦公室具體負責、落實和實施迫害。

公、檢、法、司本應是相互獨立的執法部門,又有相互監督的作用。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如果有某一個部門敢於堅持真正的法治原則,那麼中共迫害的整部機器就出現了脫節。凌駕於公、檢、法、司等之上的政法委、610在法外通過「政法委聯席會議」從整體上控制和協調公檢法司,迫使這些部門在迫害法輪功上步調一致。

本文從歷史沿革的角度淺析「政法委」,從「政法委」這個角度揭露邪黨的邪惡本質。

首先,必須明確的一點就是政法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其全稱是邪黨的「中央政法委員會」,只是邪黨組織內設的一個「委員會」,其存在本身是違法的。

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邪黨先是設立「中央法律委員會」,後改為「中央政法小組」。共經歷了24年。1980年1月,邪黨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1988年,國家進行機構改革,實行黨政分開。1988年5月19日,「中央政法委員會」被撤銷,中共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但大多數省級以下邪黨黨委政法委員會並未隨之撤銷。到1990年3月,邪黨又恢復設立了「中央政法委員會」。1991年2月,邪黨中央、省、市、縣級均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

1999年6月,中共邪黨成立了610辦公室,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同時,還有「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合署辦公是指一套人馬、兩塊牌子。2018年3月份,邪黨中央徹底取消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及「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全部職責交由「政法委」,並將「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610)職責劃歸政法委、公安部。

對於政法委的合法性一直存在質疑和否定之聲,有人明確指出:「政法委是黨內機關,由黨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抵觸」。這樣還是「黨大於法,『人治』大於『法治』」。在1987年的邪共十三大甚至已經決定撤銷各級政法委。但這項決定後來被擱淺。

1999年7月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後,「政法委」一直扮演著共產邪靈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人間幕後操盤手,直接操控、指揮公檢法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

一、國家機構體系設置中沒有「政法委」

在國家機構體系的設置中:公安系統、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都是互相獨立的,公安系統隸屬於國務院,而法院、檢察院系統直接對應著人大及常委會,在國家機構體系設置中根本就沒有「政法委」這個機構,也就是說政法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不是公檢法的上級管理部門。

二、「政法委」在邪黨內部也是違法的存在

邪黨的《黨章》關於邪黨組織及其職權的規定中也沒有「政法委」這個組織的名稱。邪黨的黨章只規定了三種內部組織:一是邪黨中央委員會及各級黨委,二是邪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三是邪黨中央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邪黨內部並沒有設置各種直接領導某一領域的專門機關,如其《黨章》所言:「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的體現。

三、「政法委」的存在違反《憲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等諸多國內法

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準則,是任何機關所執掌的國家權力,都必須經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授權或認可的機關是違法的存在。憲法沒有授予任何機關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進行領導和干預的權力。政法委統一領導偵、控、審在內的司法工作,是對法治社會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獨立是憲法原則,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檢法分工協助、獨立執法的背後,政法委凌駕於憲法之上的不受制約的權力,違反了「依法治國」這一《憲法》規定。

《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政法委涉及違反《憲法》等其他法律的條目眾多,不再一一列舉。

四、政法委的存在違反了中國簽署的國際條約

下面引自闡述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主要國際條約和文件的規定:

1、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2、1983年在加拿大舉行的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規定「司法機關應當獨立於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3、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於1985年制定、並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核准的《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

4、1987年8月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於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

5、198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對將法官獨立的解釋是「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

6、1995年,34個亞太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簽署了《關於司法獨立的宣言》(又稱《北京宣言》)。該宣言指出,司法機關應該在公正地分析事實和理解法律的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而不應該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司法機關對一切具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司法管轄權。

國際法學家協會《關於司法獨立最低限度標準的規則》,指出「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製作司法判決等活動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與其良心的命令」。

五、從行政法角度看政法委存在的違法性

對於公權力機關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政法委的職能和職責從法律角度未對其進行任何授權,其無權干涉行政、司法機關。其干涉行為違反了《憲法》等諸多法律的規定。

政法委從表面上講有個協調公檢法的職責,該職責僅是協調並非領導、指揮,但是也沒有合法的授權,僅僅是邪黨內部對這個「政法委員會」的職責界定,這個界定本身也是違法的,上文已經談到了政法委在邪黨內部設置角度講都是違反其《黨章》規定的。

各地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等主要部門領導都在政法委中兼職。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政法委是幕後決策者、操控者。曾經有中國大陸某地法輪功學員數人被非法關押,公檢法遞交迫害材料的時候,分別建議緩刑、有期徒刑三年等,結果剛剛上任的政法委書記大筆一揮:全部重判!最終判刑年數升級為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八年等等。公檢法人員在構陷、枉判法輪功學員時經常說:我們說了不算,「上面」說了算。確實,有的時候是政法委在操控,公檢法人員只是政法委手中的棍子。

政法委這個怪胎是徹頭徹尾的違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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