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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東營勝利一中善良女教師孟昱被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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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東營市勝利一中善良女教師孟昱,被綁架關押構陷近一年,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遭東營區法院非法庭審,外地的維權律師為孟老師做了無罪辯護。開庭時間兩個多小時,主審法官是閆曉輝,製造冤假錯案的檢察官是任耀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非法將正在學校上班的孟昱老師綁架,把她帶回家中後又帶走,在她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大肆抄家搶劫,搶走大量個人物品,包括她丈夫(不修煉)用於工作的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抄家搶劫持續了五個小時。之後,警察將她丈夫帶到公安局的約束室,非法審問長達六個小時,直至晚上九點才回家。

孟昱的兒子,剛剛從國外學成歸來,就經歷了一場劫匪式的暴力:當時他正在家裏睡覺,警察粗暴地掀開他的被子,使他受到刺激和驚嚇,給他造成嚴重身心傷害,導致事後消化不良、飯後嘔吐。

經東營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和起訴,東營區法院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孟昱進行了非法視頻開庭,且不允許她丈夫進入法庭旁聽,也不允許他為妻子做親友辯護。

品格高尚的孟昱老師

在家人和同事心中,孟昱是一位難得的心地善良的好人。「百善孝為先」,孟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孝順女子。孟昱的公公,在二零一四年已患有嚴重的老年痴呆症,生活處於半自理狀態。二零一八年十月中旬又因意外不慎摔倒,住進了醫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大小便失禁,後背及大腿也長了褥瘡,需要定期翻身換藥。孟昱丈夫的姐弟四個家庭輪流換班照顧他。老人大便失禁,每次收拾時,孟老師的丈夫雙手側向扶起老人,由妻子孟昱搽拭排出的大便。大便乾燥時孟老師就用手去摳出來,大便稀時經常弄得她手、胳膊都是,而她依然會耐心地處理乾淨,讓老人能乾乾淨淨、清清爽爽地休息、睡眠,直至幾年後老人安然去世。孟昱自己的母親去世前,她也是這樣充滿孝心、端屎端尿,從無怨言。

孟昱有個姐姐從小就患有精神病,在勝利醫院精神病康復中心住院幾十年,後來因她習慣性偷盜病友的食物,並且在病房內隨地大小便,醫院就不再收治她,只能回父母家。自從她回家後孟昱和她妹妹每週定期去父母家做飯和打掃衛生。尤其是她母親過世後,為照顧年近九十的老父親和瘋瘋癲癲的姐姐,她和妹妹每隔幾天就回老父親家幫忙,收拾充滿尿味的屋子。妹妹身體一直不好,很多力氣活都是孟昱幹。

孟昱夫婦的兒子高中時上的國際高中,後來又出國留學,家裏的開支很大。恰恰在這些年裏,孟昱丈夫的兩個姐姐分先後向他們開口借錢。一個姐姐因在網絡上不謹慎,被騙走巨資,為了還債向他們借十多萬元。另一個姐姐的孩子要買房子,也向他們借十三萬元。儘管自己的孩子也等著用錢,孟老師還是毫不猶豫地借給了兩個大姑姐。因為她心中裝著別人,體諒別人的不易。這筆錢多年後才逐漸還完,孟老師也只收了本金。

孟昱趕集買東西,賣家一般會把零頭省去,只要整數費用,她總會主動把零頭補上,體諒賣家。她也從來不會佔其他任何人的便宜。

孟昱本是一名歷史教師,由於被迫害,十多年前就不讓她上講台,被安排到文印室從事工人崗的文印工作,常年在有污染性的環境中工作。一開始還有另一位同事一塊做,後來這位同事退休了,學校所有的文印工作都由她一人承擔,經常整上午或整下午站著打印、複印,但她都高效高質量的完成,沒有耽誤老師們的教學,獲得了老師們的一致讚許。

在孟老師被綁架前,正是疫情封控時期,孟老師每天早上六點多就趕往學校投入疫情防護工作,晚上回家也很晚,天天忙的顧不上做飯。這樣兢兢業業的一位好老師,卻被迫害到關押壞人的看守所,豈不令善良民眾寒心!

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國保大隊涉嫌多項犯罪

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大抓捕行動之前的幾個月,濱海公安局各分局採取盯梢、監視、竊聽、定位等非法手段,對包括孟昱在內的多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預謀構陷和非法迫害。二十三日當天,公安人員大肆綁架至少二十一位法輪功學員,並對他們實施了非法抄家、拘留。

在對孟昱的執法犯法過程中,辦案警察多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在非法抄家當天,所有參與者未穿警服,工作證都用黑色夾子蓋著。而且基地分局始終沒給其家人拘留證。家人多次索要和詢問,直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基地分局才電話通知家人,說孟昱已被刑事拘留並送往濱海看守所,但仍未出具拘留證,已違反《刑事訴訟法》(2018)第85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7條。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立案在先、拘留在後,立案是公安部門開始刑事行動的第一道門檻。而且,有犯罪事實發生,才可能立案。立案後才能開具搜查證、拘留證等。而社會上並未發生犯罪事實,孟昱也沒有危害社會,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煉法輪功違法,何以立案?未經立案,就不可能開出合法的搜查證(且搜查證上須註明犯罪事實);公安從孟昱家中非法搶走物品,再把家裏的大法資料作為所謂的「證據」、進行構陷,先定罪、抓人再找「證據」,即使此時「立案」,也完全是嚴重違反司法程序。而且,沒有立案,則所有的竊聽、盯梢行為都是違法的,其錄音錄像都不能作為證據,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警察扣押物品一般需要向當事人出示物品扣押單,列明扣押物品,並要求當事人簽字確認。但在孟昱本人已被帶走的情況下,警察擅自搬走家中的私人財物,所謂「執法」形同搶劫。並且,孟昱丈夫用於工作的電腦等物品,也被搶走,在他多次說明情況向國保索要的情況下,長達幾個月仍未歸還,嚴重影響了她丈夫的正常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3)第565條,辦案人員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嚴重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的公安人員已構成多項犯罪:《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63條,入室搶劫罪;第305條:偽證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嫌疑人包括且不限於:基地分局副局長馬建,國保大隊長安茂森,國保副大隊長岳千里,中隊長夏廣斌。另外,科通派出所出警警員,濱海看守所接收民警均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東營區檢察院檢察官涉嫌多項犯罪

東營區檢察院案管中心主任任耀海負責對此案審查批捕和提起公訴。如果說國保為撈取政績不擇手段,那麼作為檢察官,如果能夠秉公執法,起到監督的作用,完全可以避免這起迫害無辜的惡性事件,更可以避免自己捲入這個漩渦,危及自身命運。

這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司法人員已經認識到,在中國的所有法律中都找不到修煉法輪功違法的法律依據,法輪功講述真相的行為是言論自由,是合法的;法輪功不是邪教、官方認定的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邪教」之說只是江澤民接受媒體採訪時不負責任的謊言。國家出版總署的二零一一年50號解禁令已經確認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

但檢察官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卻對孟昱批捕和起訴,縱容公安機關犯罪。公安機關嚴重違反司法程序辦案,其提交的從孟昱家中抄走的所謂「證據」,屬於非法證據,依法應予排除。對此,檢察官沒有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在對查抄的資料進行所謂「認定」時,由負責抓人的國保「認定」為「X教宣傳品」,也就是,國保既負責抓人,又負責認定被抓的人「有罪」,而沒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鑑定機構去鑑定,檢察官也沒有行使監督權,只是充當了一個共同犯罪、共同承擔罪責的傀儡。

公安對孟昱丈夫進行了六個小時的「調查」,並將他的筆錄作為「證詞」對孟昱進行構陷。《刑事訴訟法》2012年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事訴訟法》2018第193條)。這表明,法律不但不允許嫌疑人自證其罪,也不允許司法機關強制家屬旁證其罪。但是辦案人員將家屬不知情且被脅迫情況下做的筆錄,作為構陷親屬的證據使用,使孟昱的丈夫成了幫助構陷妻子有罪的「證人」。對她丈夫所做的一切筆錄、錄音、錄像等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檢察機關本應對此予以排除,但檢察官並未履行職責。

檢察官在公訴書中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孟昱提起公訴,卻未能提供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的法律依據。在公訴書中,孟昱的行為侵犯的犯罪客體,就是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了她的破壞,破壞到甚麼程度,後果如何,主觀惡性多大?是故意還是過失?這些基本的內容都沒有。當然公訴人自己也回答不出來,因為這個罪名從頭到尾就是栽贓陷害。

檢察官任耀海在公訴書上簽下自己名字的時候,可能沒有想到,自己已被國保捆綁,涉嫌構成《刑法》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終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東營區法院開庭匆匆走過場

法官閆曉輝不久前剛對另一案件的三位法輪功學員開庭,非法判她們重刑和罰款。維權律師對法輪功學員的無罪辯護,似乎並沒有引起閆法官的深思。當孟昱要進行自我辯護的時候,閆曉輝打斷並制止了她。法官剝奪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權、最後陳述權,其行為違法。

作為孟昱的丈夫,妻子離家近一年,他多麼希望能在法庭上見她一面。但他被閆曉輝告知不能參加法庭的旁聽,理由竟是,他是所謂的「證人」。法官閆曉輝非法剝奪家人依法旁聽的權利,又有甚麼法律依據呢!

檢察院公訴書中把在孟昱家中搜出的小冊子、存儲卡作為定罪的「證據」,在法庭上,法官理應判斷小冊子所承載的內容和思想與「邪教」的關聯性,以及與「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關聯性。有關聯才可能證明有罪,反之則無罪(眾所周知,大法書和法輪功的真相小冊子中都是教人向善,講清事實,不涉及政治)。對於這樣一個關鍵的環節,法律規定,「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充份聽取質證意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21第268條)因而,當庭對小冊子逐字、逐句、逐頁舉證、辨別、判斷,以及播放存儲卡中的音視頻文件,是必要和關鍵的質證方式。但法官並沒有依法質證,直接把小冊子的冊數當成了量刑的「依據」。完全違反了司法解釋第71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法官閆曉輝,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自二零一五年至今七年多時間裏,東營區法院已經非法審判了三十一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抄家、拘留、談話、監視、經濟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則數以百計。

今天,在中共的洗腦、灌輸下,人們不相信善惡有報,可以為了一時利益而為所欲為。但當天災人禍來到眼前的時候,最害怕的是幹了虧心事、參與迫害的那些人。法輪功學員向人們包括公檢法、政法委的工作人員講清真相,就是真心希望人們能明辨是非、保持善念與良知,從而使自己走過歷史的劫難。

對善良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長達二十三年,每個人在其中的所作所為,每個人將承擔的責任,將分毫不差。上天給了人一次次選擇未來的機會,如果說還要執意迫害,那就是對自己的生命不負責任、視同兒戲。歷史的賬單,老天會一筆筆清算。立即停止迫害,釋放大法學員,給自己的未來留下希望和光明吧!


部份相關責任人: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山東省東營市濟南路84號) 0546-8506129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淄博路210號)
馬建,男,山東省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副局長 出生日期:1976年8月1日; 妻子李曉華;兒子馬一茗;家住東營市東營區勝利花苑 13954628671
安茂森(立案負責人),男,基地分局國保大隊長 18205461695 18654600788 宅電 0546-8268076 身份證號 37050219680616003x
岳千里,男,基地分局國保副大隊長、教導員 15254465799
夏廣斌,男,基地分局國保中隊長 18295461298 13792075918 警號 001644
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國保:0546-8506437 8506436
東營區人民檢察院(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井岡山路910號) 0546-3012058
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崔江西 0546-3012110
東營區檢察院案管中心主任 任耀海 0546-3012109
東營區法院(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鐘山路909號)
東營區法院刑庭庭長 紀鵬輝 0546-8265069 8265152 7035069 15865455757
東營區法官法官 閆曉輝 0546-7035198
東營市政府(東營市府前大街100號) 東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成秋林
東營區政府(東營區寧陽路89號) 東營區政法委書記 張汝淮
基地分局辦案中心:0546-8507133 8506434 8506438
濱海局指揮中心:0546-8506000
濱海看守所:0546-8507601 8507605 85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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