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起訴遭駁回 江西藥劑師葛玲養老金案上訴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江西省永修縣藥劑師葛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初,就自己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從而養老金被永修縣人社局無理扣發及追繳一案,向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提起訴訟。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葛玲收到柴桑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書」,稱駁回她作為原告的起訴。

二零二二年三月上旬,葛玲再次委託律師向九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依法支持上訴人葛玲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一、法院立案又後悔:推托「不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永修縣人社局當面向葛玲送達了《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詢問通知書》和《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聲稱按照《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的要求,要停發葛玲的退休養老金、醫療保險等一切待遇,還要追奪二零一四年十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已領取的養老金270741.28元。

二零二二年一月初,葛玲就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從而養老金被扣以及被追繳一案,向九江市柴桑區法院訴訟永修縣人社局。一月二十日左右,葛玲接到法院短信稱:你的訴訟案已受理、已立案。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 永修縣人社局向葛玲送達「決定書」,撤銷之前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簡稱「指令書」)。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九江市柴桑區法院作出(2022)贛0404行初10號「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法院行政裁定書」,以「訴訟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為由駁回了葛玲的一審訴訟請求。

在「行政裁定書」中,九江市柴桑區法院裁定:原告葛玲針對《調查詢問通知書》提起訴訟,訴訟事項針對的行政機關調查的過程性行為,該調查詢問行為並未對原告葛玲產生實際影響,亦未對其創設新的權力和義務,故原告葛玲提起本案的訴訟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不應予以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葛玲的起訴。

二、葛玲提起上訴:指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零二二年三月上旬,葛玲不服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2022)贛0404行初10號行政裁定,再次委託律師向九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一)葛玲要求:

1、撤銷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於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贛0404行初10號行政裁定。
2、改判支持上訴人葛玲的一審行政訴訟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葛玲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21年12月8日出具的《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中所作出的通知內容是:「……,需追回2014年10月至2021年4月領取的機關養老待遇270741.28元,請本人或家屬收到本法律文書七日內到永修縣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上繳違法領取養老金並辦理相關手續,並攜帶下列材料:(一)領取養老待遇工資卡;(二)本人及家屬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顯然,該《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是法律文書,並且是有明確約束力內容對實體問題作出了決定的法律文書,將會直接對上訴人葛玲構成了侵權行為。所以說,本案根本就不是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的:「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之情形,本案不屬於過程性程序行為;即: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嚴重錯誤的。

2、上訴人葛玲在一審訴訟時主張的訴訟請求繫直接針對該《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中違法的實體決定內容要求予以撤銷,並非一審法院錯誤認為的其訴訟請求針對行政機關調查的過程性行為。在被告作出的該《調查詢問通知書(存根)》中已明顯對上訴人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實體實際法律後果,並對其創設了新的權力和義務的情況下(例如:追回養老待遇270741.28元並辦理相關手續,這辦理相關手續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收繳上訴人的養老待遇工資卡、扣押身份證等侵權行為。)一審法院竟然謊稱該調查詢問行為並未對上訴人葛玲產生實際影響,亦未對其創設新的權力。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嚴重錯誤;故一審法院作出了十分錯誤的行政裁定結果。

3、本案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三款之規定,而應適用中國《憲法》第44條、第45條、《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16條、《勞動法》第72條、第73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4條,《立法法》第80條、第82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6條之規定,依法支持上訴人葛玲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4、一審法院行政訴訟程序嚴重違法的具體表現是:①未向我方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②未徵詢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是否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迴避的意見;③未對上訴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過調查、詢問、更未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未查明案情,其行政訴訟裁定結果十分錯誤;④一審法院濫用不需要開庭、進行裁定駁回起訴的司法審判權,已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已喪失了本案的公平、正義!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