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殿元的妻子劉玉芳萬般無奈,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網上分別向12337、12389、12309、12380等部門控告建平縣法院法官李岩;建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姜傑、張立慧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濫用職權、非法拘禁、誣告陷害等罪,要求有關機構追訴他們的刑事責任。
控 告 狀
控告人:劉玉芳(繫劉殿元的妻子),女,年齡:六十六歲
住址: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小城子鄉肖東組
被控告人: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法院法官李岩(女)
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國保大隊大隊長姜傑、張立慧
控告請求:
一、請依法追究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法院法官李岩(女)、建平縣國保大隊姜傑、張立慧;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栽贓陷害、綁架罪、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二、請立即無罪釋放劉殿元、給予國家賠償。
事實與理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點多鐘,劉殿元在妹妹家(凌源市鐵西一街),當時劉殿元的三外甥女和她的女兒在場,建平縣國保隊長姜傑帶領七、八個人私闖民宅,沒有出示任何手續,把劉殿元綁架,劉殿元的外甥女上前質問為甚麼抓人,被他們一下甩開,當時心臟病就發作了。他們把劉殿元綁架後,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家屬。家屬經多方打聽,得知劉被綁架到建平縣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劉殿元在建平法院被非法開庭,劉殿元見到我就哭著說:「警察造假,明明是在凌源親屬家抓的我,可因為沒有抓我的證據非得說是在建平一個裝滿書和資料的房子裏抓的……」
劉殿元怕開庭時自己記不住,事先就寫好了辯護詞,可法院沒有告訴他開庭時間,直到他被看守所提出來才知道是當天開庭,辯護詞他都沒有帶出來。一個七十九歲老人滿腹的委屈無法表達。
被控告人李岩未依法向劉殿元送達開庭傳票。劉殿元被建平縣法院法官李岩一審非法判刑十一年半。所謂的「罪名」是起訴江澤民和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劉殿元當庭表示無論啥結果都要上訴,我們跟法官李岩闡明無論甚麼結果要上訴,並索要判決書,李岩不給,我們兩次追問是否下判決了,李岩都說沒下,我們天天盯著問,都說沒下判決,第三次再問的時候,李岩告訴我上訴期已經過了,上不了訴了。更不可思議的是直到現在我們也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
劉殿元一個健康的人,由於建平法院法官李岩(女)、建平縣國保大隊姜傑、張立慧;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栽贓陷害、綁架罪等導致劉殿元身陷冤獄,在二零二二年中秋節,監獄獄警打電話,讓我們給買尿不濕。我們才得知八十六歲的劉殿元已經臥床。在九月二十五日晚上獄警又打來電話,說如果家屬願意接收劉殿元回家,帶五、六千元錢檢查身體做個鑑定,監獄申請辦保外就醫。我們再次給獄方打電話,獄警說:「申請已經遞上了,就等著批下來。」可我們就連這五、六千的做鑑定的錢都拿不出來。
我好端端的一個家庭就這樣支離破碎了,我家的房子上長滿了雜草和小榆樹,屋內已出現多處塌陷,不能住了,我今年也六十六歲了,也無處打工,家裏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我現今的一切苦難都是建平縣法官李岩、建平縣國保姜傑、張立慧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導致的。
一、《刑法》第三百條不適用於劉殿元;這一罪名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該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構成這兩個方面。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同時也從來沒有誰指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聯合推出【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14個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
三、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家出版總署第50號令文件中廢止了對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法律依據證明究竟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這就證明法輪功是合法的。
無論在劉殿元家中搜出多少法輪功宣傳品都不構成犯罪。不管製作、發放宣傳品也好、勸三退也好,所有這些做法無非是圍繞「堅守信仰」和「講清真相」,沒有任何違法性,更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刑法》第3條)。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第399條、第243條、第251條之規定,被告人,構成濫用職權罪、李岩等人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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